中国的传说历史还说女娲补天,差近事实?日本的传说里是说日本人是天造,这也是事实?民间的传说很多都是基于历史,您也认为就是历史?我说了,圣经中有历史的成分,但是不等于它就是确凿的历史。另外,写作的人有自己的想法,正如每个写历史的人都有自己的主题一样。
另外,旧约写作的时候不是为了教育人民,而是有表现人性之恶的意图。后来被用到宗教的意图,就有了教育人民的功用。如果您对犹太人的文化有所了解的话,就会看到这个民族教育中的一个重要传统是“辩”,任何事物都可以辩驳。这也是为什么你能听到有两个犹太人,就至少有三个观点的说法。犹太人为了辩论可以打得不亦乐乎,但是第二天依然是朋友。这种精神是古而有之。圣经旧约中的这个特点不是我总结的,而是有专门研究宗教的人进行过研究。此外,犹太人也以此为自豪,从自己的教育体系到延续了上千年的传统节日中,也是不断地教育自己的子女这种思辨的精神。所使用的各种案例之中,圣经中的人物是主要来源。
实际上,对于他人凌辱之,或等而下之(蔑视我不敢完全肯定)本身就是“恶”“凶”“顽”,是“不仁”。但是这几个字的意义很广,恶不光包括“因歧视而造生的恶”, “凶不光包括因歧视而造成的凶”“顽也不光包括因歧视而造成的凶”,至于仁的范围就更广了。其实您说的“因视之为‘不同’,从而蔑视之、凌辱之,或等而下之”的行为也还是有前面视之为“不同”的界定。也就是说,他们是凌辱和等而下之的动因之一。是因为歧视而造成的行为。
此外,我同意你说的歧视如果不表现但是有想法就是虚伪。我这里讲的是判别歧视的方法。我文章里也提到了,人的想法是无法判定的。你没有能力不凭言语和行动就指出一个人是否有歧视,因此根据歧视的想法来判定歧视在立法上无法操作的。因此,要判定一个人是否歧视,必须要凭借其语言和行动。很多国家确实是限制行为不限制思想,因为没有办法限制。如果一个人只想不做,就是“视”了,你也没有依据说她就是歧视。说一个人歧视妇女,他光有想法你是不足以下结论的。
但是,虚伪是一个变通的选择,从行为上限制,有利于保护被歧视者不受实际的侵犯。这种虚伪在反歧视的思想尚未得到普及的时候,是必要的。同时,也有让歧视者有所顾忌,让下一代人受到不要歧视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