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与一夫一妻制(转贴) |
送交者: 直言 2010年04月20日09:22:57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
《圣经》是基督教的信仰依据,亦是一切神学思想及伦理思想的依据。所以在探讨基督教婚姻伦理之时,也必须回到《圣经》,从《圣经》中找到可靠的依据。《圣经》中充满婚姻伦理方面的教训,但由于记述过于零散,并未形成系统,所以寻找基督教婚姻伦理的《圣经》依据又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以下笔者谨提出几段比较著名且比较重要的经文。 1、关于创造叙事与婚姻伦理的经文 《圣经》的第一卷书《创世记》记述了上帝创造万物及人类的经过,在记述人类被造的经文中,提到了婚姻伦理,这是《圣经》首次提到婚姻伦理。《圣经》如此说:“耶和华上帝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耶和华上帝使他沉睡,他就睡了;于是取下他的一条肋骨,又把肉合起来。耶和华上帝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个女人,领她到那人跟前。……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2:16-24)这段经文记述了上帝为人类设立婚姻的经过,向人们启示了婚姻的本质、目的及夫妻相处的基本原则。 2、关于旧约律法与婚姻伦理的经文 旧约律法关于婚姻伦理的经文甚多,笔者无法一一提到,在此仅以作为律法之中心的十诫来谈。众所周知,十诫的前四诫主要阐述人与上帝的关系,而后六诫主要阐述人与人的关系,而在阐述人与人关系的这六诫中,就有两诫涉及到婚姻伦理,即第七诫——“不可奸淫”(出20:14)和第十诫——“不可贪爱别人的妻子”(出20:17)。由此可见旧约律法对婚姻伦理的重视。除十诫外,旧约律法中提到婚姻伦理的经文还有申24:1-4;民5:11;申22:22;利20:10;出22:19等。 3、关于耶稣基督与婚姻伦理的经文 耶稣论到婚姻伦理最为著名的经文,记载在《马太福音》第19章3至12节。当法利赛人以试探的口吻问到关于休妻(即今天所说的离婚)的问题时,耶稣巧妙地回答说:“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开。”“这一记载是耶稣严肃婚姻观的集中体现,对后来的神学婚姻有着极大的影响。耶稣从上帝造人出发,赋予婚姻以神圣的意义,强调男女结合是上帝配合的,不可分离。” 4、关于使徒保罗与婚姻伦理的经文 使徒保罗在婚姻伦理方面的言论很多,最为大家所熟知的就是《以弗所书》5章21至33节。保罗在这段经文中以基督和教会的关系为例证,告诉人们夫妻关系的奥秘,“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这是对女性的要求;“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这是对男性的要求。而无论对女性还是对男性,他们对对方的爱,都要基于基督的爱这个前提,要以基督和教会的关系为榜样,“当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顺服”(弗5:21)。除了此段经文,保罗谈论婚姻伦理的经文还有林前7:1-16、25-40;提前2:8-15,5:3-16等等。点到为止,不再赘述。 《圣经》中关于婚姻伦理的记述远不止这些,限于篇幅,无法一一列出,但单就上述这些经文也足以证明基督教婚姻伦理的丰富内容及其超越的价值。 三、基督教婚姻伦理的基本精神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基督教拥有丰富的婚姻伦理资源,但如何真正应用并实践这些原则,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圣经中的婚姻伦理并无系统可言。要想更好地探讨并实践这些婚姻伦理原则,就要求我们必须尽可能多地了解、掌握《圣经》中关于婚姻伦理的全部经文,并能以平衡《圣经》中那些看似矛盾的教训。但我们又知道,这显然过于艰难。介于这种情况,抓住重点,掌握婚姻伦理的基本精神是条可行的路,也是一条重要的路。笔者将基督教婚姻伦理的基本精神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一男一女的原则 贾诗勒指出:“《圣经》所说的婚姻,是生物学上所说的男性和生物学上的女性之结合,这一点从起初开始就已经明显了。”上帝造人时是“造男造女”,先“用地上的尘土”造成男人,再“取下他的一条肋骨”造成女人,其中的男女是上帝为设立婚姻制度而造的,他们承担了一项重要的使命,就是“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所以基督教认为,婚姻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坚决反对同性恋,因为只有男女结合,才可能实现上帝所定的“生养众多,遍满地面”的旨意。 在一男一女的婚姻中,基督教对性是持肯定态度的,因为性正是实现“生养众多”的途径。不过,性又不仅仅是为了生养,它还有其他方面的价值,就是满足人本性的需要。使徒保罗说:“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丈夫当用合宜之份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林前7:2-4)由此可知,那些似性为邪恶的观点是错误的,而那些由此观点引出的独身主义和禁欲主义是不符合上帝的旨意。不过,“婚姻虽然涉及性权利,却不限于性,婚姻是一个伴侣的关系。这联合的范围,远比性广,包括了社会和属灵方面的联合。” 2、一夫一妻的原则 上帝造人时,造了一个亚当,也造了一个夏娃。他没有从亚当的身上取下两根造女人,是在向人说明,他所喜悦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禁止一夫多妻。这个在创世之初就已经明确的制度,在上帝对人的教导中也不断出现,如《申命记》17章7节明文规定:“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耶稣在世时也坚持教导一夫妻制的原则,“每当他讲到婚姻或描述婚姻时,其上文下理总是一夫一妻。他说:‘二人(不是三人、四人)成为一体’。”常有人以为,《圣经》是支持一夫多妻制的,这是对《圣经》最大的误解。毋庸讳言,《圣经》中的确记载了许多一夫多妻的事情,如亚伯拉罕、雅各、大卫、所罗门等都是一夫多妻的。但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原则,《圣经》所记载的,并不一定是《圣经》所造成的。比如,《圣经》记载了大卫犯奸淫的劣迹,但并等于《圣经》就赞成大卫的行为。相反,《圣经》正是以这样的事情警戒人们不要重蹈覆辙。再比如,《圣经》记载了许多魔鬼的言论和行动,但并不等于《圣经》就赞同魔鬼的作为。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原则不仅禁止人在名义上多妻,或者说在法律意义上多妻,它也禁止人以任何的形式多妻,即在配偶之外同第三者保持实质上的夫妻关系(尽管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任何在配偶之外的男女关系,都被视为奸淫,是十诫所明确禁止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基督教婚姻伦理是反对重婚、婚外情、包二奶等行为的。 3、一生一世的原则 婚姻伦理中的一生一世的原则,是在说明婚姻是具有持久性的,它要延续一生,人不得随意中止婚姻关系。对此,耶稣有一个立场鲜明的教导——“上帝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在耶稣的这个教导中,他是强烈反对离婚的。何以如此?因为在基督的心目中,婚姻是神圣而伟大的。就婚姻的源头而言,它是上帝亲自为人设立的;而就当事双方而言,它又是双方之间的一份契约,在这份契约中,上帝又是这份契约的见证人和中介人。玛拉基的话说明了这种关系:“耶和华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间作见证。她虽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约的妻,你却以诡诈待她。”(玛2:14)婚姻的这种神圣性向我们昭示了婚姻的严肃性,人不可随意中止由上帝所配合的婚姻,抛弃由上帝所赐的配偶。这种关系一直要持续到其中一方的死亡之时。 不过,我们一定要记得,耶稣讲这些话的中心是要求人们尊重婚姻,以正确的心态面对婚姻。他说话的目的并不是说离婚就是不可赦免的罪,他在同一段话中,也向人们说出了可以离婚的一个理由,就是对方犯了奸淫的罪。不过,耶稣并不是以此鼓励受伤害的一方离婚,在这种情况之下,他可以以爱原谅对方,努力修补这种关系。“离婚并不是第一个选择,而是‘最后的’抉择。”总之,“上帝恨离婚,但上帝一样爱那些离过婚的人,按照上帝的话语,离婚也不是不可原谅的罪,但按‘怎么种,怎么收’的原则离婚总是带来很多的痛苦。” 4、一心一意的原则 保罗在《以弗所书》中谈到了夫妻相处的基本原则,即是互相忠诚,彼此相爱,所以笔者将这一原则称为一心一意的原则。婚姻伦理中的一心一意最基本的要求是男女双方分别忠诚于对方,不存二心。这个原则要求人们不仅不能在身体上背叛配偶, 同时也不能在心理上背叛。耶稣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7)其中所说的正是不能在心理上背叛配偶的道理。从深的层次讲,就是二人完全相爱,两人融为一体,彰显上帝的爱。关启文指出:“婚姻的意义不单是个人需要或社会习俗的满足,而是在婚姻的关系中学习和彰显神圣的爱(agape)。” 四、基督教婚姻伦理的历史地位 笔者在引言中谈到,本文的主旨和目的是探讨基督教婚姻伦理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在分析了基督教婚姻伦理的主要精神之后,我们就必须探讨一个问题,基督教的这些婚姻伦理原则是否适应于当代中国社会?或者说究竟能否起到作用?以下就让我们从历史的角度谈谈基督教婚姻伦理在历史中是如何服务和影响社会的,通过对以下事实的了解,我们就可以肯定地回答上述两个问题。 1、对西方社会的影响 自基督教诞生以来,其婚姻伦理就一直影响着社会,特别是当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国教之后,深深地影响了罗马社会及整个欧洲。比如,古代罗马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多妻主义、买卖婚姻、离弃配偶等方面的社会问题,都因基督教婚姻伦理的影响而逐步消失。以一夫一妻制为例就足以见证这一事实,薄洁萍指出:“一夫一妻制在中世纪封建的西欧社会的实行,反映了人们在两性关系认识上的提高,是一次朝着实现男女性平等方向的迈进,无疑是一种文明和进步的表现。一夫一妻制是迄今为止最适宜于文明社会的一种婚姻制度,基督教会为此作出了重要贡献。”另外,基督教婚姻伦理对纯洁性伦理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阿尔文•施密特指出:“基督教通过反对希腊罗马的性堕落——奸淫、通奸、同性恋、儿童性骚扰、兽奸——通过引入蒙上帝喜悦的性道德标准,大大提高了世界的性道德。这是基督教对文明的诸多贡献之一。” 2、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基督教传入中国的历史并不长,影响也并不大,但自传入中国之后的一段时间时里,基督教所主张的婚姻伦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社会。顾长声在其所著的《传教士与近代中国》一书中指出:“原来中国有纳妾蓄婢的习俗,《圣经》主张一夫一妻制,反对蓄奴,从而逐步扩大了一夫一妻制,并提高了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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