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现在人不人鬼不鬼,怎么连这个道理都不懂?生命尊严也好,人权也好,都不
可能是抽象的。杀了人还要尊重杀人犯的生命,那谁来尊重被杀者的生命?可见这
种所谓的“生命尊严”,完全是建立在是在漠视和亵黩生命的基础之上的。如果说
生命尊严是绝对的,那杀人者和被杀者都应该平等地放在生命的天秤上,生对生,
死对死,这样才体现真正的平等和生命尊严。
事实上死刑的本质,并非损害而是在维护生命的尊严 ── 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
随意剥夺他人生命,而法律出于正义,有权剥夺剥夺者的生命。这种出于正义的剥
夺,是维护生命尊严的最高代价,这么简单的常识都不懂?
当事人的宽恕是一个视角,复仇是一个视角,宗教是一个视角,社会正义又是一个
视角,这些视角都不能混淆。从社会正义的视角来讲,每一个人的生命尊严神圣不
可侵犯,谁要是侵犯了,就要付出生命代价,这个逻辑不存在任何矛盾之处,而且
是真正仁慈的。因为以命偿命,能够教会人生命的代价是什么,能够挽救很多一时
性起随意杀人的罪业。如果杀人不用偿命,那么敢于杀人的人会有很多,所以从社
会正义的角度,讲废除杀人者的死刑,法律就等于间接地成了杀人者的帮凶。
现代中国人学西方,学得不伦不类四不像,搞出很多匪夷所思的名堂。记得有篇报
道讲国内两个公安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强暴了女嫌疑犯,法院还是辩护律师称其为
“临时性强奸”,可见中国人的大脑真的是出状况了,这只能说是脑外嫁发生短路,
部分零件给烧坏了。
问题是,脑筋烧坏了的人,通常总会觉得自己是好好的,更有甚者,可能还觉得自
己是特立独行的生知先觉者。是可忍,孰不可忍。
有一种观点认为被杀者已经死了,处死杀人者不但于事无补,而且等于无端再剥夺
另一个人的生命,这两个理由都不成立。死刑直接于事无补,但间接地不知道拯救
了多少生命,因为死刑能够让人对生命有所敬畏。至于剥夺剥夺者的生命,更不能
和无辜被害者的生命等量齐观,从抽象意义上讲,杀人者与被害人的生命是等价的,
但一但构成杀与被杀的因果关系,生命尊严和生命价值就只能在既定的因果关系语
境中被合理地定义和解释,而不再是一种一般意义的普适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