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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 “朱令案变闹剧”的法律常识错误
送交者: 直言 2013年05月16日12:15:00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匆匆一阅楼下“隔岸观火: 朱令案正在演变为闹剧”一贴。发现作者读者对基本的法律概念混乱不堪。例如:

只是网上居然还有人拿辛普森案说事儿,以此证明国外也有“无罪推定”,这就显得比附不当了。辛普森案是个著名的法案,所有的争讼都是在法庭上进行,在法官面前争讼。而“朱令案”迄今为止都还不是法案,只是一件发生在十九年前的事件,现在论断孰是孰非,“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都毫无意义。正如北京公安发言人在回答记者就“朱家在1995年4月28日报案,为什么公安拖到5月5日才启动调查”的提问时所做的回应:我们在等学校的报案。显然,北京公安是风闻了朱令中毒事件的,但朱家没去公安局报案,而是先到学校的保卫科报案,人家公安当然不会有动作。。。

简略澄清如下:

一。严格地说,所谓辛普森案,涉及两个案件(或法案):一为双命凶杀案,一为辛普森谋杀案。两者关系,前者是凶案本身,后者为该凶案嫌犯的审理。

二。什么是法案或案件?

古今中外,凡有犯罪,例如杀人、放火、偷盗、伤害,一旦事实确定,即成为一法案或案件。举朱令的例子,一经医院诊断,确定朱令中毒,且排除自杀、自残,即成刑事案件。名曰朱令投毒案。故此,说“而“朱令案”迄今为止都还不是法案,只是一件发生在十九年前的事件”纯属扯蛋,灰强无知

三。刑事案件一旦成立,不需受害者本人或家属请求,执法机构即须立案、侦查、破案。这是政府的义务。Again,案件为朱令投毒案。

四。破案者,找到元凶也(元凶,嫌犯也。所谓找到,在法律上,指的是有足够可信证据证明嫌犯为作案者)。

五。我们生活的现实世界不完美。由于人为因素(如资源)或超出人类控制的因素(如无足够线索,证据因被销毁而荡然无存,无人目击犯罪经过,等等、等等),无论中外,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破案的,it's a fact of life,文明社会心智成熟健全的人民会接受,也必须接受,move on。

六。如侥幸破案,找到足够可信证据证明张三为作案者,则检察院有义务起诉,由法庭按程序审理案件,决定嫌犯是否有罪。

七。于是,我们又有一个案件,曰北京市起诉张三投毒谋杀案(相对于隔岸观火文中的加州人民共和国起诉辛普森案)。

八。防止制止犯罪,有了刑事案件,需尽全力破案,将犯罪者擒拿归案,起诉,判决,绳之以法,伸张正义,是任何国家政府最基本的义务。受害者或家属无义务督促监办。故“朱家没去公安局报案,而是先到学校的保卫科报案,人家公安当然不会有动作”也是大无畏的扯蛋。

九。“正如北京公安发言人在回答记者就“朱家在1995年4月28日报案,为什么公安拖到5月5日才启动调查”的提问时所做的回应:我们在等学校的报案”这段描述如属实,则北京公安严重渎职。如因此导致证据丧失、耽误侦破最佳时机、以至无法破案,如情节严重,则北京公安当事人当负渎职罪甚至个人民事责任。朱令双亲作为受害者家属和国家公民,有权要求当局调查,公布结果,责令政府作出处理,并可追究当事者民事责任。

十。朱令家属无义务介入破案,督促调查,却有权利介入、督促。天经地义,无可非议。所不当者,无视针对孙维的证据稀疏淡薄不可信,过于拘泥于先入为主的偏见,误导舆论警方,或许导致真凶逍遥法外,耽误妨碍破案也,此为其一;在证据严重不足的前提下妖魔化“嫌犯”,不尊重他人人权、合法权益,以犯罪牺牲者的身份,制造牺牲者,此为其二,也是更严重的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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