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幼河:城管和小贩 |
| 送交者: 幼河 2013年11月05日23:41:22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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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传一组照片,地点是在唐山某煤矿医院门口,一伙城管围着个烤地瓜的小贩。有个城管坐在小贩的三轮车上正在训斥小贩,还有个城管边上笑着用傻瓜机照相。小贩是个妇女,看起来很老很憔悴,她正跪在地上哀求。这组照片下面的跟帖多数是痛斥城管的残暴和没人性。因为沈阳小贩夏俊峰在纠纷中杀死两名城管,还重伤另一城管的案子刚被处决不久,网民们正对城管几乎一边倒的痛斥,这组照片的反响可想而知。过了一天唐山市有关部门解释了此事,说卖烤地瓜的小贩总违反城管部门的规定,屡教不改,所以才有那组照片上的情景。至于城管当时的态度,确实存在问题,以后要多加注意云云。 我在想,跪地小贩在哀求什么?那还用说,肯定是希望城管不要处罚,或少罚钱呗?那么小贩在摆摊时是否违反了城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先不论这规定是否合理,小贩肯动是违反了城管的有关规定。那屈辱的跪求就能换来城管们高抬贵手吗?起码小贩是这么想的。这样说来,小贩的法制观念在哪儿?违反规定就认罚呗,人家城管见你可怜就放了你,那城关的管理规章就不是法吗?人家是执法工作人员。 我这么说就是找挨骂呢。这是因为国内的民众大都认为城管是“恶霸”,他们根本不是在小贩设摊经营中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执法,而是敲诈勒索众小商贩们。他们简直就是黑社会的黑帮,小贩们若不交出“保护费”,这小买卖就没法做。真是这样吗?我反正不了解具体情况,没发言权;不过我相信,现在中国大陆各个城镇的城管们确实存在假公济私,利用手中权力营私舞弊的行为;很普遍的。明摆着的嘛,小贩贿赂了城管,在做小买卖时来点“擦边球”,城管知道了也会“睁只眼,闭只眼”。 唉,小贩们谋生不易,谁不想多挣点钱?贿赂了城管也真情有可原。那城管们就执法犯法?城管也是要吃饭的,通过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点福利”也在情理之中。可您看看那个烤地瓜的小贩,她屡屡违反规定,可她贿赂了城管没有啊?说道这儿,您肯定“等一下,等一下,你这哪里还有法存在呀”地质疑。嘿嘿,说道点子上了。这中国大陆那可怜的一点点法律常常是形同虚设。首先解决不了“党大还是法大”的基本问题;再则,中国传统社会就是个讲人情世故的场所。要不怎么会“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这句俗话?中国传统社会这理和法是不同的。 由此我还想到目前中国大陆社会很敏感的医患纠纷。各地时有病患方面伤害医护人员的事件。事情一发生,媒体就一边倒地抱怨医护人员的冷漠和“黑”,网民们也异口同声地骂医护人员就知道捞钱。我知道现在中国大陆的医院“黑”,那就该把怨气撒在大夫和护士身上吗?病患方面真要是觉得在医疗上医护方面有问题,为什么不去告状?嘿嘿,我这儿又是找挨骂呢。大家会怒吼“告得赢吗”。 看来中国大陆亟需建立法治社会。中国大陆的执政者们为什么如此地漠视法律建设?您还真别这么说。我在网上一查,官方网站上对法治建设的阐述头头是道,也针对性地提到中国建立法治社会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我看了一下,无可指摘。一下是我的摘录:
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我国广大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法律信仰缺失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必须通过完善法的运行、推进法制宣传以及增强社会民众的权利意识等途径,加强我国民众法律信仰的培植。 法律信仰的基础首先是正义性。法律的公平、正义正是人们承认法的至高无上,拥赖它的神圣以及遵从它的权威的源泉。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将实现正义作为自己的最终目标和目的。它以其自身规范性分配和安排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使个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个人的应有义务得到履行,从而使其正义性得到充分发挥。 其次是利益性。人们追求利益的前提源于人们的需要,当需要得到满足后就促使人们追求下一个利益。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我们可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当个人利益服从群体利益时,我们发现法律发挥了它的规制作用。 最后是救济性。在竞争日益激烈,社会环境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利益的互动及权利的摩擦是人为不可掌控的,因而冲突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矛盾冲突面前选择法律,从而使问题进入司法程序,也意味着冲突最终通过法律方式得到保障,从而大大降低了社会动荡的可能。 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是什么?第一,立法缺乏严谨性。第二,司法缺乏正义的保障(这点值得多说两句)。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司法运行中还存在一些缺陷,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大量存在。民谣“大圆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全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反映了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同时司法过程监督不力,同样一个案子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院竟得出了不同的结果,审判结果成为“法律白条”、“一纸空文”。这带给社会民众将是对法律后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第三,执法的混乱。有关执法方面尚未完全建立一套有效的制约机制,相当一部分执法工作者于百姓的利益而不顾,进而出现权力大于法、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 法律应该受到至诚的信仰,只有被社会民众所信仰的法律才能将其内在的效力发挥的淋漓尽致。法治归根到底要求人们对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予以确认和肯定进而在忠实的基础上对法律产生一种归属感。法律的有效运行不能完全依靠国家强制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对法律至诚的信仰。法律只有为人们所信仰,只有为民众所敬畏,才具有法治的权威。 如果公众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那么这个社会肯定不是法治社会。法的统治观念是法治精神的核心,是把法作为主体,而把社会所有人作为客体。在这种观念中,最有价值的是承认统治阶级也必须严格守法,而不承认法律之外有主宰法而不被法律制约的主体。 法的统治导致的目标是民主而非专制,所以法的统治的观念是消除特权,而首先要求立法者守法的观念。法的普遍性、平等性等原则都能从这种观念中得到说明。
以上大陆官方对法治概念解释我认为已经在明白不过了,可为什么法治在中国大陆就是被“理所当然”的忽略呢?这里面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也就是制度本身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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