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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尼罗河:直接证据缺失即可脱罪吗
送交者: 蓝色尼罗河 2016年04月07日18:38:30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女童性侵案有人翻来覆去为罪犯辩解说手上没发现女童分泌物,证明没有性侵。这是典型的流氓逻辑。

罪犯张某的最大罪名是Aggravated Sexual Battery(最低25年坐牢)。好好看看什么叫Aggravated Sexual Battery:

Aggravated Sexual Battery in Virginia——A person runs the risk of being found guilty of committing aggravated sexual battery (Virginia Code Section 18.2-67.4) if he or she sexually abuses a victim by any form of touching and if any of the following are true: The victim is under 13 years old。。。。。。

any form of touching. 哪里说了接触后必须手上沾有分泌物?

退一步,就算法律上认定此罪名必须有插入接触。手上没有分泌物就不算性侵了吗?根据多方叙述的案发过程。女孩受到侵犯后先是告诉父亲。父亲告诉母亲然后报警。这个过程加上警察到来的时间,如果罪犯手上有分泌物他也有无数的机会把手上的东西处理掉。有人还要问我如何能处理掉我倒要反问如何不能处理掉。

任何检查都有一个敏感度的局限。物质少到一定程度就无法测出。


美国的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就在于陪审团制度。靠人的基本逻辑和公共常识,对法庭陈述的事实证据研判后决定是否有罪。即使没有直接证据,根据女童证词的一致性和不可否定性就可以判定张某有罪。

这件事让我联想起清华投毒案。北京警方宣布没有直接证据无法定案。来自各方的相关信息表明警方已经掌握大量犯罪证据而拒绝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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