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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岸:第8個是混蛋(3)
送交者: 西岸 2008年10月30日19:51:40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3) 如果承認同性戀是社會中存在的人,那麼這樣的人有沒有像別人一樣的權利? 去過費城的人大概有幾個印象,很多黑人,市中心的塔樓,還有獨立廳和那個有着難看的裂紋的獨立鍾。但更讓人對費城有印象的是電影,尤其是湯姆漢克斯的那部關於同性戀官司的獲奧斯卡獎的影片,介紹了費城的名字的含義 - “兄弟般的愛情”。 那部影片講述的是同性戀的權利。美國有不少電影涉及法律,來美第一年,趕上OJ辛普森案件。案子最後被判無罪,很多人不服,在我們是很難理解,但媒體說哈佛法學院的眾多學生當場為無罪判決歡呼,認為是正確的判決。 朋友的解釋是這個案子的問題在於政府有可能作了假證。放跑一個正真的罪犯對社會的威脅有限,但如果政府犯罪,那是涉及整個國家的大事,這就有個輕重問題。所以寧讓罪犯脫身,也不能讓政府有作假的可能。他介紹了一部片子,“PRESUMED INNOCENT”(無罪推定),說是看了這部影片就知道了美國的司法體系是如何工作的。 同性戀爭取結婚的權利固然有經濟等因素,保險,收養孩子,財產繼承等等,但爭取的更是做人的權利。加州與其他幾個州允許同性戀結婚,就是因為憲法沒有規定不許同性戀結婚,在美國沒有明文規定不許的,就是允許的。而佩林這次出來競選,又重提修憲增加禁止同性戀婚姻的修正案。 既然涉及到憲法,那末這就涉及到法律的意義是什麼?即為什麼要有法律? 法律的一個最重要的意義就是保護弱者。一個社會如果沒有法律,都是WINNER TAKES ALL的叢林自然法則,那社會永遠不需要法律,因為強者是不需要別的什麼保護的。所以法律是為弱者的生存而存在的,在提倡完全自由經濟的美國,也有反壟斷法使小企業能生存。 同性戀作為社會中永遠的少數,事實上的弱者,該不該受憲法的保護?該不該享受公民的權利?還是像希特勒那樣,把他們都關起來甚至殺了?或是像現在的伊朗政府那樣乾脆不承認自己的國家裡有同性戀?如果認為後者合理,那麼對社會中其他的少數呢?比如華人?美國原來也是有過排華法案的,是以法律的形式壓迫作為美國公民的華人。 那麼反對同性戀結婚的理由是什麼?反對同性戀表面上是出於宗教認為其罪惡,而罪惡是因為有與別人不同的性取向,性活動方式,和無法自然地繁衍後代。但宗教不是法律,不能代表一個社會的權威,因為有不信教的,或不信你這個教,或父母並不因為子女同性戀而放棄親情。 現在大概政客們意識到同性戀是社會現實,不是能迴避的,尤其是聯邦參議員里都有同性戀,比如那個在機場廁所被抓的。又玩起了不許同性戀結婚的把戲,全不顧同性戀也是人,在自由社會裡有人權,包括醫院探視配偶,繼承財產,享受家庭保險的直接關係生存權的基本社會權利,而婚姻是保證這些基本人權的法律形式。美國可是標榜自己是自由世界的典範的,連基本人權都不能保證,如何做世界楷模? 然後保守筒子們就再退一步,即同性戀可以有具有婚姻性質的法律效益的但不叫婚姻的東西,DOMESTIC PARTNERSHIP,反正就是不能叫“婚姻”,比如這個第8號提案,並不反對同性戀們有那種關係,但不能用“婚姻”這個說法。比如老巴高喊什麼“反對重新定義婚姻,保護傳統文化”之類的聽着就不知道北在哪兒的口號(保守筒子們是習慣喊口號但說不出理由的)。 同性戀們堅持用婚姻這個說法來定義自己的關係,是為了爭取自己具有一個“與別人一樣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完全符合憲法。那反對的究竟為什麼?就為了一個稱呼? 什麼是婚姻?不過是某種社會裡組建家庭的一種法律認可的形式,並沒有什麼神秘或神聖的,因為組建家庭並不一定需要婚姻這種形式,另外法律認可的婚姻有一夫一妻,也有一夫多妻,或非洲的一妻多夫等多種形式。為什麼同性這種形式就不行?一個說法是不能生育後代,但現代人組建家庭已經不是光為了繁衍後代,有所謂DINK家庭之說,這也是發達國家的產物。那麼究竟為了什麼這些自己或者說不清,或者潛意識裡知道但不願說的保守筒子們反對同性戀們用婚姻這個說法來表示自己的法律認可的事實上是婚姻的兩人關係? 其實很簡單,你們保守筒子們說不清楚或不願說或不願承認,我們自由筒子都清楚也能夠說出來沒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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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又搞不清楚了。。 - alexwt 10/30/08 (109)
    再接着問一句西同學: - alexwt 10/30/08 (109)
      這種推理不正確、不合適 - 穿牆屁 10/30/08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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