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家門前馬路的盡頭是個丁字路口, 一橫的對面是快很大的空地, 不屬於我們社區, 空地的一邊有一棟辦公大樓, 他們有自己的接駁車去地鐵站, 我們幾乎從來沒感覺到它的存在. 去年夏天, 空地上又開始蓋兩棟辦公樓和一棟車庫, 我們馬上就發現問題, 每天一大早, 早晨上班一開門, 馬路兩邊已經停滿了車. 我們的車庫在後邊, 對開車沒什麼影響, 但每天看着這黑壓壓的車, 總是覺得很不舒服. 白天有客人來, 居然不能停在主人家門口. 另外, 垃圾收集也很不方便.
馬路對面的一位鄰居忍無可忍, 他做了一番研究, 發現主要是開發商不讓建築工人和辦公樓的訪問者免費停車, 我家門前自然就成了免費停車場. 他在每家的信箱放了封信, 說要徵集簽名向市政府要求限制停車. 過了幾天他來敲門, 我們向他表示感謝, 馬上簽了名, 他說如果簽名數不到住戶的一半, 市政府不會受理. 過了一段時間, 我們收到了市政府的通知, 二月底去參加聽證會. 那位帶頭大哥的太太也給大家送出E, 希望大家踴躍參加.
我們這個市有七萬多人, 市長年薪幾年前是$8,000. 下面有幾個委員會, 委員們都是義務的, 但要通過選舉產生. 每個委員會都有一個專職秘書. 我 7:30 準時到達破舊的市政府, 委員們(可能有缺席)和秘書都已經到了, 其中有一位還是我們社區的. 先是秘書給大家看了幾張照片, 一些是12月初拍的,確實慘不忍睹.一些是一月份拍的, 那時大樓已基本完工, 所以馬路上就沒什麼車. 這時, 帶頭大哥的太太也給大家看了些照片, 說明完工後, 堵車的日子也是有的, 她同時指出, 現在大樓完工了, 住戶還沒進去, 所以好象沒什麼問題, 再過幾個月問題又會嚴重起來. 她說, 新大樓有一部分是政府機構, 有相當一部分是合同工, 他們是肯定沒有免費停車的.
這時大會主席問秘書, 新大樓大用戶有沒有免費停車, 秘書說不知道. 有一委員問, 是不是開發商沒有提供足夠的停車位. 秘書說, 她可以去查, 但在申請蓋摟時會要求說明共有多少停車位, 既然能批准應該就不會有問題. 於是, 大家把焦點集中到收費停車上. 有一委員說, 市政府有無權利強制開發商提供免費停車, 秘書說不可以. 主席補充說, 市政府實際上是要求或鼓勵收費的, 這樣可以讓更多的人使用公交, 保護環境. 還有委員提出我們社區當初為什麼不把這些馬路申請為私人財產. 有人解釋說, 市政府當初是給社區這個權利的, 但社區只申請了很少幾條, 都是公寓住宅門前的馬路, 這樣住戶有保證的停車位. 但付出的代價是掃雪及以後的整修就要自己負責了. 這裡竟然有這麼多學問, 即使與己無關,參加這個會也值了.
這時有個委員說, 我們用納稅人的錢維修管理這些馬路, 你不讓其他納稅人停車, 於理不通. 我發言說, 許多車不是我們市的,甚至不是我們州的. 你如果立個牌子, 本市居民免費停車兩小時我沒意見. 他又說, 假定你們不許停, 他們把車停到社區其他馬路上, 那些居民又會來申請限制停車了, 到時候你們社區所有的公共馬路都不能停車, 這怎麼可以. 我又駁回去, 我們這兒實在是太近了, 如果是你, 會為了幾元錢停車費多走二三十分鐘路嗎? 即使有人這麼做, 壓力也不會這麼大了. 他只好說, 反正我們有不同意見就是了. 這時主席說, 我們有太多不知道的事, 今天沒法表決. 她要求秘書做以下幾件事: (1) 找到我們的社區地圖, 要表明公有或私人馬路; (2) 開發商對新大樓房客的停車規定; (3) 新大樓的停車位數量是否符合要求. 根據市里章程, 30天后再開會表決.
三十天后, 我再去開會. 秘書先把地圖給大家看, 社區大部分是公共馬路, 你只要肯多走點路, 停車位是有的. 新大樓的停車位數量是符合要求的. 開發商沒有向房客提供免費停車, 但可以談判. 接着又有人發言, 然後主席說現在投票.4:3, 10點到兩點不許停車. 主席投了反對票, 表決結束後又說了幾句. 她家門前有時也有人停車, 有的去買東西, 有的上餐館, 但她沒有向政府申請限制停車. 她又說, 我自己有時中午出去, 也會把車停在住家門口, 我們現在不許別人停, 她總覺得不太合理. 聽到這兒, 我心裡有種說不出的感覺, 應該承認她說得是對的, 但也不完全對, 我們這兒一停就是一整天, 她舉的例子, 不過幾十分鐘,最多一兩小時. 如果市政府立牌子, 免費停車兩小時, 我沒有意見, 但這樣就要求投入更多警力, 否則形同虛設的法律比沒有還不好. 總而言之, 決定不一定完全合理, 但是公平的, 4:3和7:0法律效力是一樣的. 我暗想, 要不是我們那可愛的鄰居有服務社會的意願, 結果就可能是3:4了.
第二次開會前還有個小插曲, 另有一撥居民也為停車事來開會, 發覺他們的事情今天不討論. 主席告訴他們當初申訴時, 他們說受影響的只有幾戶居民. 如果低於15戶, 就不用經過委員會, 市里某一官員就可決定. 該官員調查後發現涉及的居民遠多於15戶, 所以就要轉到委員會, 但原來的簽名人數就不夠了, 所以要重新徵集簽名才能交委員會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