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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理:各古文化里的黄金拇指定则
送交者: 定理 2010年03月16日08:56:49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这本是回应柠檬的一张帖,很枯燥的,不过反正我得stranded在这个远离办公室的地方一阵子,楼下的讨论有太那个了,凑合着读吧。

两天前柠檬在热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好象这是中国的土特产似的。其实,类似的人际双边伦理准则,在多个古文明都出现过,被称为‘黄金拇指定则’。它们有个共同的基理:因为难知别人的内心而易知自己的内心,所以在与别人相处时,以己度人,从而决定对别人的行为。

可分为三类:

一、‘爱你的邻居’:

犹太人的古版《旧约》:thou shalt love thy neighbor as thyself.

二、‘己所欲,施于人’:

路德‘福音’:do unto others as you would have them do unto you.
阿理思多德:we should behave toward friends as we would wish friends to behave toward us.

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babylonian talmud: that which thou likest not being done unto thyself do not unto thy neighbor.  that is the whole of torah and the remainder is but commentary.
摩阿婆罗多:this is the sum of duty:  do not do to others what would cause pain if done to you.
佛经udana-varga: hurt not others in ways that you yourself would find hurtful.

尽管类似,但不怕不识货,至怕货比货。列在一起,其高下优劣立见。

第一类,‘爱你的邻居’,听上去好听,其实蠢。因为‘爱’是很模糊各花入各眼的。就算你真爱你的邻居,你做出的行为也可能是在害你的邻居。日本军在中国屠杀了几十万人,说是出于对中国文化的爱。美帝国在中东天天扔炸弹,也是出于对那儿人民的爱爱得不得不要向他们输出炸弹,你如果因为爱你的邻居于是去逼他的女儿天天哭着练琴,恐怕会立刻被报警铐走。所以《旧约》这条‘爱你的邻居’,误人也。

第二类,‘己所欲,施于人’。比第一类大有进步,因为不再是诛心,而是要直接规范一种行为。但是,还是经不起推敲。因为己所欲,不一定是别人所欲。一件事,因为是己所欲,就以为别人也要,硬塞去给别人,太imposing了。基督徒们吃精神鸦片,本来无可厚非是他们自己的选择,但他们就因为自己好吃那鸦片,就一定要把它推销全球,若软推销你不要,他们就用大炮核弹来硬推销,未免太那过了点。所以,这一类伦理也是挺害人的。

第三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比上一类聪明得多了。它教人别强加东西给别人。犹太人如果不想纳粹抢自己的财产杀自己的家人,就别去抢人家巴勒思坦人的家园杀巴勒思坦人。基督徒如果不想共产党来洗脑,就别拿着本‘圣’经去洗别人的脑。作为一个论坛的常客,若不想别人蒙张新马甲上来挑拨别人斗自己,那么自己就别日以继夜地换着马甲挑拨别人。等等等等。

当然,就算是这最高等类别,也不是万能的‘普世’的。因为人与人总有不同。一个人的不欲,并不一定是另一人的不欲。例如阿巫谈起法国肥鹅肝则色变,而本定理则对之多多益善。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双边伦理准则中最不蠢的第三类,恰好都是亚洲的古文化,其中四分之三更是来自东方;而且,其中表达得最精炼的,就是咱古中国的孔子的八字真言。

楼下职老想把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改成‘人不欲,己勿施’,小聪明是小聪明了,但却是不通的,比最笨的第一类都更不通。为甚么?因为这些双边伦理准则的关键,是让一个人能从己及人,由易知(自身)推及难知(别人),正是这样,才让这些双边伦理准则有了可操作性。而职老的改动,则是想从难知推回易知,逆水行舟,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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