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大使馆(领事馆)特权的两点澄清:
第一,大使馆(领事馆)不是该国家在所在国的所谓“主权领土”(sovereign territory)。所谓sovereign territory的重要特征或属性,是司法权。大使馆(领事馆)没有这个特权。维也纳外交公约(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对馆址提供的仅仅是所在国有义务保护其不被侵入的权利。
第二,对使(领)馆人员提供的仅仅是免予刑事民事诉讼及免税等豁免特权。但是,大部分为中国外交人员辩护的同学都忽略了维也纳外交公约另一重要条款(第四十一条,见下),即享受这种豁免权的人员有义务尊重所在国的法律及规章制度。并不得干预所在国内政。
根据已知事实,休斯顿警察违犯了上面的第一条。而郁领事则违犯了第二条。当然,后者不能作为前者的理由。所以即使根据维也纳外交公约,双方也都是有错的。
至于不涉及外交关系的所谓警察过度使用武力,第一是非常难证明的。一般在抓住在逃嫌犯,警察在制服嫌犯、戴上手铐时,用力都会过度,而休斯敦警察好像没有在制服郁领事同学之外,像对待Rodney King那样地先用警棍大刑伺候。第二,警察暴力是美国内政,而中国政府一向认为外国政府无权干涉其他国家内政。所以估计不会在这个问题上过多花精力,除了中国媒体会在国内广为宣传外。
这件事情,既不涉及实质问题或核心利益,而且对中美都有负面,估计双方会大事化小,而不会酿成一起外交纠纷事件。
附: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Article 41
1.Without prejudice to their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it is the duty of all persons enjoying such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to respect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receiving State. They also have a duty not to interfere in the internal affairs of that 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