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清楚英国王室的起源。 英国王室不是自己打下的江山,而是被人从法国请来当国王。而当时占据英国的德国移民部落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自己之间无法平衡出可以做王室并服众的。因此只能弄来一个傀儡做形式上的最高人物,但权利并不归王室。从立位英王的第一天开始,就给国王立下了“规矩”,即不能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美国独立宣言继承了这个概念)。即从经济基础上限制了国王的权利。如果不是弄来的王,大概也无法这么立规矩,汉朝初期谁敢给刘邦这么立规矩? 历史上多数时期英国国王的钱和军队没有贵族多,英国王室用了一千年的时间才在英国形成绝对的权利(Tudor时期)。 所以类似大宪章一类的东西没有出现在经济和文化更发达的欧洲大陆,而是相对贫穷的英国就很容易理解。 至于你这里的“刑不上大夫”的概念,更是道德优先的特征。因为道德与法律的联系是存在的,但具有本质区别,那就是道德是自律,法律是他律。因此在中国历史上对法律的解释是基于道德,不具备他律性质的客观性,如今的话讲叫做“人治”。因此你举的这个例子恰好说明了中国历史上道德的绝对地位。 如果只是说改朝换代,从来都是因为占有经济资源是根本原因。但与西方有非常大的区别。 西方的改朝换代,不过就是把国王废了,把具有继承权的王室成员立为国王就是了,我举过Lady Jean的例子。而不是贵族取而代之。同样,如果国王要处死一个贵族(因为什么原因),并不是像中国那样灭九族财产充公的概念,而是砍了你爹的头,你来继承你爹的头衔,因此你们家的财产还是你的(当然你不能像你爹那样反国王)。 就是整个社会等级体制继续保持,不过就是换了人。因此欧洲历史上的贵族乐于当King maker,自己成为弱势国王的幕后操纵。 而在道德体系下,道德高于一切,包括等级,因此推翻皇帝取而代之就是可能,社会也接受,不认为不正常。 另外,不知道你从哪里得出“西方的(契约)文化,如果从英国的“大宪章”开始”这个结论。 大宪章只是个文件,是现代民主理念(区别于古希腊文化中的古代民主理念)的一个里程碑性质的东西。但里程碑的概念是结果的性质,不是源头的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