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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有理:單利派最後的晚餐
送交者: 特有理 2012年12月09日14:50:53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單利派最後的晚餐

特有理

2012-12-9


單、複利之爭數周,雙方的觀點已被梳理得清清楚楚。面對單利派的死磨硬扛,複利派該講的道理也都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深度反反覆覆講了N遍。單利派一路丟盔卸甲,到現在只披得一件皇帝的新衣在論壇里招搖,咬定了每次還款已把利息付清了,而且就是不會影響後面的計息。本人一向心慈手軟,願助單利派一臂之力,幫他們輕輕解下那件最後的“時裝”,徹底展示他們極具“藝術價值”的內在風貌:大衛、沉思者、美人魚。。。

為了能讓觀眾有一個透徹的觀賞環境,下面先把場子鋪墊一下。也好似《紅高粱》裡面的他爺爺為他奶奶踩出一片高粱地,要是單利派倒下去的話,也好有個躺着的地方。

言歸正傳。對於目前通用的等額還貸公式X = [P*r(1+r)n]/[(1+r)n-1],(X:每月還款額,P:貸款本金,r:還款周期的利息,n:總還貸次數),雙方都沒有異議。這個公式的推導是按照複利計算的基本定義X = (1+r)n為基礎,這點單利派也沒人敢直接狡辯。單利派到最後咬定的,就是在每次還款中已經把之前本金的利息付清了,即使你說整體的計算公式是複利性質,我說付清了利息你拿什麼再去計複利?你有公式,你想計複利都沒機會。氣死你,嘿嘿!單利派還拿出銀行的本利清單以及財務記賬的規定為旁證,以示他們穿雲破霧的“獨到”眼光。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問題,要做的鋪墊有三方面:

 

1. 財務記賬方式的實質


如果你了解財務記賬就會明白:財務里的數字在不同的位置其性質完全不同,A公司的成本在B公司可能就是收益,到了C公司可能就是債務。因此,對於一筆數字的記賬方式,公司計為成本的,對於銀行就絕對不是成本而很可能就是收益,萬萬不能等同。政府之所以對還款記賬有規定,那是用來規範公司對於還貸成本的認定。類似美國房貸利息可以抵稅,商業貸款的利息部分是作為運營成本來計算的,而歸還的本金部分則不能攤入成本。從公司的角度而言,每月攤入的成本越多越好,利息的計入就好比固定資產的折舊,如果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整個社會的財務體系就會大亂。因此,政府就借用單利計息的概念,在每次還款額中,以期間的本金為基準核算記賬利息,差額算作本金部分記賬。因此可以看出:財務的記賬和銀行的算賬完全是在不同的體系當中,所以不能推論出記賬的利息就是銀行算賬的利息,不是我怎麼計,銀行就怎麼算。還貸公式在那裡明擺着,你從哪一點看出每次還款就是把前期的利息都付完了?整個還貸過程是一個整體,牽一髮而動全身,就好比一個封閉的系統,每一次還款是一次輸入,而系統的輸出完全由系統的內在特性所決定,不受外部定義所左右。

 

2. 還款本利的比例在算賬中的邏輯矛盾

每次還款數額是由還貸 公式所決定,嚴格地說,就是終值通過時間對現值的反投射。因此,說本息比例與總的本息比例相關還比較靠譜。這方面許多網友已有詳細和深刻的論述,特別推薦冬冬在這方面的有關論述,本人就不再班門弄斧。既然從還貸公式中無法推導出每次還款就是把前期利息付清,那最多能說每次付清利息是一種可能。而除了這種可能,還有其它更多的可能,既然單利派否認別人提出的可能,為什麼他們自己的可能就可以不受他們自己的邏輯限制?既然單利派也無法否定還款公式的權威性,為什麼具體計算時卻否定公式的實質含義。即使他們認為自己的思維精美的向花一樣,但總應該承認自然規律吧。就好像到提款機取錢,你叫聲親愛的,它就能多吐出幾張票子嗎?再比如:你到銀行按規定數額還貸款時,你跟銀行的工作人員說:“老子就想拖着利息不還,這次的還款全給我算本金。”你覺得銀行真能把你當英雄?你的還款數額從此就發生了改變?難道在單利者的邏輯里,狼一旦披上羊皮就真的變成了羊?

 

3. 複利貸款的物理等效模型

為了方便觀眾看清單利派的狡辯之處,在此特描述一個物理等效模型以供直觀參考。

我們把水比作錢,把水在特定水池內的蒸發率比作銀行利率。假設我們按期往水池裡加固定量的水,就像按期還款一樣,則水到最後一次所保留的總量V=V0/(1+r)+ V0/(1+r)2+ V0/(1+r)3+ …+  V0/(1+r)n       V0:每次固定注水量,r:蒸發率,n:總注水次數)。

經過數學變換,可得:V0 = [V*r(1+r)n]/[(1+r)n-1]完全等效於前面的還貸公式。

那麼我們可以直觀地看到:當r不變時,水的蒸發量只取決於每次注水的總量和次數。與注水的人說這次注水用不用來“抵銷前面蒸發的量”無任何關係!換個方式說,就是:水的蒸發,不由人的意志而改變。你不能說哪部分水是用來蒸發的,哪一部分已經蒸發過了,下次不用再蒸發了。

 

以上的鋪墊只是為觀眾們清清場,我知道:經過這麼長時間的辯論,能明白的早就明白了,不明白的,就是口吐蓮花也說服不了。那我們就讓數字把他們斃了!

根據單利派的理論:前期利息付清後,後期的利息與前期的利息無關。那我們做一下簡單計算:假設貸款100元,月息10%,兩個月等額還清。

設每月還款額為X,本金數為P,為滿足還款條件,

則有:((1+r)P-X)*(1+r)=X,

求得:X=P(1+r)2/(2+r)

帶入具體數值,算出每月付款額為:57.62,總還款數為:115.24

下面假設銀行促銷,說第一個月的利息我們替你付。按照單利者的理論,既然前期的利息已經付清,那它就不會參與後面的計算。好吧,讓我們算一下!

根據條件,列出等式:(P-X)*(1+r)=X(第一期的利息拿掉不計算),

求得X=P(1+r)/(2+r),

 

帶入具體數值得:X=52.38,不算第一個月的利息10元,兩期合計:104.76。即使把10元利息加上,最後實付總額(包括銀行代付的10元)為:114.76

但是!

為什麼上下兩個總額不一樣呢?這還只是兩個周期!既然你們說利息付完了不再計息,那我把第一次的“利息”部分挪到後面計算,怎麼付款總額就不一樣了?單利派有誰能解釋一下嗎?

事實就是:單利派所說的利息已經付清只是一廂情願的水中化、鏡中月,是一種虛假的描述方式,和實際的計算公式本質相矛盾。

單利派,還不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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