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山兰: 网上能破案吗 |
| 送交者: 深山兰 2013年05月18日10:25:13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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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能破案吗?
最近,网上的许多人根据新闻界一知半解的报道,试图去破案。这实在是最无聊的游戏了,甚至连游戏都算不上。
首先,新闻界的报道,连一知半解都算不上。哪个刑事侦探能靠新闻界的报道来破案的?
如果你有时间,找一本刑事侦探的逻辑和心理学的书来读一下,那是有趣得多了。但仅靠逻辑分析,而没有相应的刑事侦探得到的详细资料,那根本是胡煮一锅粥。那有几分像是:坐在岸上,拿着一本关于如何游泳的书,比划几下,就准备学会游泳是一样的。
刑事侦探经常靠的是:靠逻辑推理缩小怀疑目标。在可行的范围内,去调查犯罪现场,甚至跟踪、窃听或接触被怀疑的人,取得某些证据后,再作推理。如何反复运用,直到可能找到“足够的证据”,去逮捕犯罪嫌疑人。
至于什么叫“足够的证据”,各种司法体系下,那是差别巨大的。越野蛮、越独裁的社会的里,不太多的证据,他们认为就“足够”了;相反,越文明的社会里,其需要的证据就越多。很自然,越黑暗的社会里,被冤枉而被定罪的人要远远多于文明社会里的。从另一个角度看,文明社会无意(指证据不足一类原因)放跑了真正的罪犯要比较多;而黑暗的社会里,故意放纵罪犯要多得多。老百姓最痛恨的是故意放跑罪犯的案子,而不是用尽一切可能的办法,仍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去找出真正的罪犯的案子。冤枉了好人,不是伸张什么正义。这是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会同意的。
任何民族中,犯了罪的人,面对警察的调查,都要撒谎。如果一个犯了罪的人,根本不撒谎,面对警察,立即一五一十地老实道来,警察反倒要奇怪了:他这是为什么?这其中一定有非同寻常的原因的。通常,警察要找到他不撒谎的可信的原因,才可相信他的“交代”。实行英美法的国家中,不允许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就是绝对不接受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没有相应证据的调查。如果你因此而认为,调查的警察就根本不会去询问犯罪嫌疑人,那你就太傻冒了。
如何打破犯罪嫌疑人的撒谎,各种文化下的警察都有各自的招。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拿到一定的证据,让他/她交代。然后用证据证明他/她在撒谎。这样他/她就被击垮了。林肯说过一句著名的话:没有那样的聪明人,能够把所有的慌都圆全了(大意)。一个人撒的谎越多,他/她被击垮的可能性就越大。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关键的问题上,撒了很大的慌,这就给警察指明了调查的方向:重点调查他/她。
比方说,警察怀疑某人曾用过别的名字(这是间谍最常用的招),而干过某种事。警察常用的一种招数是:和他面对面地聊轻松的话题,让他放松。先作好仔细观察的准备。突然大叫他过去用过的名字,如“张三”,看他如何反应。那怕他眼神中有惊慌失措一闪而过,或脸部的某块肌肉有短暂抽搐,这些就足够使警察相信:他就是曾用过那个名字的人!即使是受过专门心理训练的间谍,面对警察的此招,也会经常地败下阵去。一个和那个名字完全无关的人的正常表现是:非常地惊讶:你这是要干什么呀?如果他完全没有反应,那也证实了警察的猜测:他曾用过那个名字!那是过于老练而漏了马脚。
这可是搞侦探的人解释的呀!
德国曾经有个侦探电视剧《老干探》。那位探长是一个干瘪的老头子。他连枪都不拿,他只耍嘴皮子。最后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儿都是别人去干。他击破被调查人撒谎的绝招就是主动引导他;他如果撒谎了,就一定顺杆爬,而不会去纠正其错误。比如说,他询问一个被调查的人:“前天晚上6点到9点钟的时刻,你在哪儿?”那人想“证明”自己不在犯罪现场,他就只好找一个无法确认的叙述:“我在家中看电视。”“那么,看什么节目?”“足球赛。”“谁对谁?”“阿根廷对巴西。”谈话此时似乎已进入了死胡同,因为被调查的人可以通过新闻和报纸等途径,记住了那个时刻确实是进行过足球赛。但他还有绝招:比如那天足球赛的结果是:阿根廷以2比1战胜了巴西,他会漫不经心地继续聊:“那场足球赛,阿根廷队的表现真是太糟了,竟然以0比2输给了巴西。”“是啊,我也是这样想的。”这就暴露了他在撒谎!
为了更进一步确认他就是撒谎了,他还有更绝的:“年轻人,撒谎可不好。我作过调查了,那天晚上,你们家的街区停电!”此时,被调查的人立即惊惶失措:“你听说过用电池驱动的电视机吗?”“那么说你有一台这样的电视啦?”“是啊!”老干探最后一击:“啊,这更不好啦。那天晚上,你们家的地区实际没有停电!”此时,被调查的人张口结舌了,他完全在撒谎,这是百分之百确定的事了。当然,这不是他犯罪的证据。但这是个突破口:他为什么撒谎?
一个被调查的人,刻意要把警察往专门的方向上引,而那个方向根本会被否定的,或者往漫无边际的地方上引导,那基本就告诉了警察:他一定和犯罪事实有某种联系。他越刻意回避的地方,那就是犯罪发生的方向!如果你连这样最简单的思维方式都不知道,就要在网上“破案”,那只是在说笑话!
刑事侦探对朱令案作了什么调查,如何对付被调查的人,他/她是如何表现的,得到了什么结果,如果你对这样一系列问题都一无所知,你就要推断谁作的案,那还有意思吗?当然,简单的猜测是可以的。
靠什么否定的逻辑去排除什么人,推断什么是“合理的、可能的”,对于刑事侦探来说,那是地道的废话!
如果对高深的东西根本不知道,最好的办法是回归到常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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