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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性語法透視“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提法其賣國邏輯並重溫周總理那“外交無小事”定義
送交者: 東田楓葉 2025年02月05日17:52:18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看官,不妨先從法理性語法透視那所謂“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每一個漢語詞義,而搞清楚其其每一個遣詞造句的客觀性原汁原味的詞義之後,方可往下論證話題本質性之是或非。

      首先,什麼叫做漢語所說的所謂“爭議”?那麼,根據百度漢語搜尋其詞義,其客觀性是這么正式解釋的,即:“尚有爭論,未達成一致結論”;

      其次,於釣魚島這麼個歷史上之根本性追根溯源而言,根據世界性約定俗成的法規就是:誰最先發現並最先登陸而碼定之,那麼,它後來的法理歸屬,就屬於誰的!基於這麼個普遍性的法理概念定義,那麼,於那最早發現、最早登陸、且早已開發性碼定之的中國而言,這顯然,無論從什麼角度而言,那可都是法理性無可爭議性的!否則,就根本不可能出現那近代和現代史上,釣魚島之曾經被日本從晚清政府手中掠奪走了之後,又在上個世紀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戰敗之後,又再次法理文字性回歸中國的史載。

      那麼,至於當年蔣統民國政府是否政治統治上,曾有過積極或事實性,接管過該法屬領土島嶼的具體過程或作為、而以至於導致了後來美國涉嫌悖論法理規矩般,而單方面臨時性託管給了日本之舉,才以至於導致了後來的今天,那一系純屬日本人一廂情願的所謂“爭議”的客觀性因果事實等,那是,單方面的另一回事。卻並非法理性可意味着,後來的新中國政府所代表的全體中國人民,可以被非法性強迫而吞下該苦果......這就是:該釣魚島之原始法理性歸屬問題,於中國方面而言,根本不存在其所謂“爭議”性的法理問題!故而,也就不存在中國當今任何官方,在涉及這個問題時,必須形同法盲般,首先在遣詞造句上,自我的思想意識上認可其為所謂“爭議”性!

      然而,於那以強權政治的軍事武力上,侵略性強硬掠奪之並占為己有的侵略者日本而言,它若強詞奪理性認為那個島嶼於它而言,有“爭議”性,那是它一廂情願而實乃違法違規、悖論客觀歷史事實的事情。並非意味着中方必須苟同其思想意識中所固有的“爭議”性執念問題。

      然而,問題卻是:鄧小平那原汁原味的表達法,恰恰在政治上,法理邏輯漏洞百出性地自我意識性認可其就有可“爭議”性,而遣詞造句上使用了“擱置爭議”的說法。這就客觀性自導自演了觸犯法理邏輯漏洞破綻,而必然被對手所不失時機地充分利用......

      故而,鄧小平卻還在思想意識上自以為是對方領導自居,而高高在上地對人家日本當局或其它相關國家當局,類似下達指示般令對方所謂“擱置爭議”之本身,就是典型的唯心主義政治性質下,主觀主義式一廂情願地掩蓋客觀性矛盾的客觀存在性,而形同自欺欺人的言論。而外交策略上,則顯然屬於重大的叛變性罪過或敗筆!

      一,是自我承認其具備“爭議”性,便客觀性,反過來印證了自己對那原本就是自己法屬領土而本來就不可“爭議”性的法理底氣!而且,他還主動拱手相讓式所謂“擱置”之。完全就性自欺欺人性質的掩蓋客觀性矛盾的存在性。那不就典型的外交政治上之投降叛變、喪權辱國而賣國求榮的實質了嘛!

      二,是明明法理性、歷史性本來就是中國傳統性法屬領土,而無非是後來曾經被強盜非法掠奪;可再後來,又被強盜依法歸還回來的原屬領土,自己思想意識上認領了不就得了唄。那怎麼,還居然再來個主動性,權且放棄而所謂“擱置”的說法呀?而所謂的“擱置”,不就意味着將其束之高閣再說嘛!那不典型的白紙黑字性、法理邏輯順理成章性擺在那裡的政治投降主義,而主動性喪權辱國的客觀實質了嘛!

      三,而人家強盜性理論,本來就國家法理性明確規定了:那就是人家的法屬領地。那麼,人家那些國家,又憑什麼可以效仿你這個來自他國領導人,來到人家國家訪問時:既想經濟合作撈錢,又要“搶走”人家國家法理規範下的領土呀?人家國家司法機關、全體國民都未必通得過呢!

      再其次,就是:什麼叫做那所謂“共同開放”呀?不就直白地詮釋為:雙方共同勞作開墾,而成果對半分嘛!憑哪一條國家法理性具體條款,可以縱容國家法屬領土範圍內,其一半的國家資源財產,就這麼輕易地將其一半,拱手劃撥給強盜性的別人呀?且不說,對方強盜國還根本不會同意,那麼,他鄧小平的做法,其動議經過全國人大廣泛性討論過、商議過、全體委員舉手同意過了嗎?怎麼從未見過相應的法律政策性的報告或正式行文呀?具體個“共同開發”,該是個什麼樣法理細化性的概念定義呀?

     這就猶如這麼個普通常識性例子:你在大街上,一不留神,錢包被強盜了。你也發現了目標,並奮勇地追了上去,並逮着了該強盜或小偷,而與之相互發生你爭我奪的搏鬥。結果,你終於奪回來了。然而,這時的你,在該強盜或小偷仍在不甘心失敗而歪理謬論地所謂“見者有份”式爭議而,威脅恐嚇、強詞奪理地拽着你,不讓離開的面前,你自己又突然間,心理防線發生了逆轉而心虛不自信起來,甚至,還兀自懷疑那個已經追回了的錢包,其物主權,是否仍舊該歸屬於自己。主動地類似喪權辱國般道:“好吧,咱倆就不妨‘擱置爭議’吧,就按你說的那樣‘見者有份’,而將這個錢包中的錢,做‘共同開發’之用吧:做五五分,你一半,我一半。好嗎?那麼,從此大家誰也不再有‘爭議’了......” 。不就八九不離十般類似這麼個比喻嘛!

      而如下這麼個官方歷史性,其原汁原味是這麼個表達法:“1984年10月22日,鄧小平在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提出‘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政策。這是中國政府為解決與有關國家的領土主權爭端而提出的政策主張。鄧小平指出,釣魚島、南沙群島等主權屬於中國,中國政府尊重歷史和現實,考慮到中國和有關國家利益,提出‘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把主權問題擱置起來,共同開發,這就可以消除多年積累下來的問題。世界上這類國際爭端還不少,我們中國人是主張和平的,希望用和平的方式解決爭端”。

      請諸位看官,仔細看清楚了上述歷史性官方表述中的每一個遣詞造句:

      1)“1984年10月22日,鄧小平在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提出‘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政策”,意即:未經過全體政治局的民主程序討論通過,也沒有經過全國人大全體委員討論通過。可以順此邏輯推理得出:一幫老人在集體性悖論法理政綱性質的“垂簾聽政”;

      2)“鄧小平指出,釣魚島、南沙群島等主權屬於中國,中國政府尊重歷史和現實,考慮到中國和有關國家利益,提出‘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把主權問題擱置起來,共同開發,這就可以消除多年積累下來的問題......”,意即:一切形同政治性一廂情願地把其它國家政要、以及本國的老百姓的智商,都視若形同弱智而自以為得計地耍着“瞞天過海之術”,而自以為得計!然而,卻從未見其得逞而驗證其經得起客觀實踐的檢驗。

      3)那麼,倘若當年那些相關的生索國們,都居然接受的話,那麼,中國政府就果然必須兌現承諾,而將那所謂“共同開發”的資源,兌現一半給對方嗎?假設此時此刻的中國政府,卻鑑於國內絕對民意的壓力,而放棄兌現的話,那不就形同公然自毀國家政府政治國際性政治公信力了嘛!還如何算得上是那成天自詡的所謂“負責任”的政府呀?到底是對誰“負責任”呀?是對自己老百姓嗎?那麼,卻可從未見過誰何曾公開性徵詢過社會老百姓的民意嘛;要麼,是對外的國際性輿論嗎?卻又實質性無不典型的出爾反爾、說一套做一套了嘛......

      故而,基於客觀性上述之法理邏輯性、漢語語法性、句子結構性而言,無客觀事實性清晰無誤地印證着:那純粹就是政治性外交上之投降主義性質,而政治和經濟做主次之本末倒置,而為了所謂“經濟賺錢”,而不惜政治低頭做無原則性質的妥協為代價,而形同喪權辱國、賣國求榮的實質,而根本不可能被人為式刻意做另外一番的歪曲性解讀的吧!

      故而,那是能類似“事後諸葛亮”般,做客觀性一廂情願式之事後種種歪理謬論來狡辯的嗎?太不嚴肅了吧?視法理政治如同兒戲了吧!周恩來總理不是曾經明確地法理定義性這麼強調過:“外交無小事”嘛!這種普遍性被人們本能性不約而同、不謀而合地視為政治投降主義,而喪權辱國、賣國求榮的所謂“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歪理謬論,被縱容得泛濫成災,不該算是“外交小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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