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自由時報:(習馬會)立法院應即彈劾馬總統 |
| 送交者: 力挽狂瀾 2015年11月05日05:08:40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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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應即彈劾馬總統 編按:本文原發表於《獨立評論@天下》,但因故遭天下片面撤稿,經作者同意後,特將原文重現分享。 2015-11-04 14:16 ◎黃丞儀 馬英九總統任內躁進的兩岸政策,造成台灣政局動盪,率為有目共睹之事實。即便任期將屆,坊間輿論莫不擔心在最後幾個月會有出人意表的舉動。果不其然,馬總統在民意支持度低盪谷底,下屆總統大選即將展開之際,大舉突破民間對於「看守總統」的期待,宣布即將於七日出訪新加坡,與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會面,「鞏固兩岸交流的既有成果」。 馬總統基於個人的歷史使命,意欲完成兩岸領導人會面的破冰紀錄,這是他的政治價值選擇,可以理解。但是如同過去這幾年,論者一而再、再而三的忠告提醒,總統並非個人,而是憲政機關,一舉一動均須符合憲法的規範要求。馬總統應該記得,他在就職時,曾經依據憲法第四十八條宣誓: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遵守憲法,盡忠職務」這八個字,不是說假的。「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也不是虛晃一招。請問:總統可以秘密與對岸聯繫嗎?總統可以未經任何憲政程序,就自行決定與對岸最高領導人見面嗎?這是總統的私人出遊行程嗎? 總統並非個人,而是憲政機關,一舉一動均須符合憲法的規範要求。(中央社) 憲法寫得清清楚楚,立法院有議決「國家重要事項」之權,行政院也必須在行政院會議上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重要事項」,先行議決。雖然增修條文已經拿掉立法院不同意「重要政策」時可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的權力,但是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可以「議決國家重要事項」的條文,並沒有遭到凍結。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也明確規定了:「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這裡的報告和質詢,絕不是像現在這樣,總統已經決定好要出發了,日期也都訂好了,行政院院長和總統府秘書長去立法院挨罵一下,死皮賴臉,就可以過關。 大法官在2001年處理陳水扁政府停建核四桉時,曾經透過第五二O號解釋再次肯認「針對所發生之重要事項或重要政策之改變,上開條文複課予行政院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之義務」。而且大法官明確指示,如果不能透過協商達成解決方桉,「各有關機關應循憲法現有機制為適當之處理」,例如行政院院長自行辭職、立法院提出不信任桉,若不信任桉通過,行政院可以呈請總統解散國會。 大法官說,這是「代議民主制度下解決重大政治衝突習見之途徑」。 中華民國總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會面,這是一九四九年以來未曾有之政治變局,更是總統代表統治權所行使的高度政治行為。如果連屬於低度政治行為的通商、通航,都需要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應經立法院決議」,那麽會引發龐大政治效應的兩岸最高領導人政治性交往,難道不屬於憲法規範層次的「國家重要事項」,因而應循憲法規定先由行政院於院會議決,再提出於立法院,尋求多數立法委員的支持,以符合民主政治的課責原理? 馬總統恣意的政治行為,不但違反就職誓詞所言「遵守憲法,盡忠職守」,更已達到應予彈劾的程度。(中央社) 從目前已知的情勢發展來看,總統並沒有事先將此一「重要事項」交由行政院院會討論、甚或議決(如果有,請公布會議記錄)。國會的參與決策權更是形同虛設,所有行程都訂好了,才叫行政院院長和總統府秘書長去立法院報告,簡直視中華民國立法院為橡皮圖章。這種情形在審查服貿協議時,就已經上演過一次,其結果就引發了佔領立法院的大規模公民運動。但馬總統絲毫不以為意,繼續我行我素,再次將憲法當成具文,違反「國家重要事項」必須依循的憲法程序。 馬總統這種恣意的政治行為,不但違反就職誓詞所言「遵守憲法,盡忠職守」,更已達到應予彈劾的程度。依據增修條文第四條,只要過半數的立法委員提議,經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就可以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彈劾桉。雖說大家對於現在的司法院大法官也不抱持任何期待,畢竟全數均為馬總統所提名。但是,彈劾桉的提出本身就是一項重大的政治警訊。在彈劾桉審理期間,總統應該停止受彈劾之行為,以免發生不可回復的損害。大法官也可以透過所以,目前的關鍵就在於立法院是否能夠即時提出彈劾桉。 距離國會改選不到百日,國會議員是否能夠代表台灣民意,就看此刻。如果要爭取連任,立法委員應該充分反映民意,也不用聽取行政院院長的報告了,反正都是敷衍,浪費時間。立法委員應迅速提出彈劾桉,以示警訊。縱然部分國會議員不打算爭取連任,台灣人民也可以在二個多月後,透過不分區的政黨票,對國民黨加以懲罰。馬總統貪圖一時快意,不只會為自己帶來極高的政治風險,成為中華民國史上第一個遭彈劾解職的總統,恐怕也將徹底毀掉他曾經擔任過黨主席的中國國民黨。 這項「制裁」,不可謂不嚴厲。違背誓詞,有此下場,足昭殷鑑。 (作者為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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