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編輯總結:禁槍為什麼在美國不現實 (二)
警察權責的界定與各州自衛權的落實
在北美中文圈中對槍支問題的討論里,最常見的控槍論點就在於個人持槍的不確定性。畢竟任何一個人在不同刺激下都有失控的可能,而全民擁槍使得這種失控後果的不可預見性大大增加。如果恰好失控者帶槍,而周邊人不帶,則很可能會產生悲劇。 基於此種概率,控槍/禁槍觀點擁有者認為應該對槍支進行嚴格管制,將失控範圍減少到少數經過訓練的執法者手中,這樣才能使得隨機性大規模槍擊概率降低同時使得武力仍能夠保護大多數人。
我對此觀點是非常贊同的,問題在於,這種觀點持有者搞錯了一件事情:警察權責的界定範圍。 即警察權力(關於警察權力可以參考O編輯總結:如何應對美國警察)和警察責任的相對應關係。如果我告訴你,美國警察在有第一時間基於他自身判斷剝奪你生命的權力的同時,卻沒有在你生命受到威脅時對你進行任何保護的義務時,你會怎麼想? 絕大多數華人第一反應都會是
你在開玩笑。
錯,我真的沒開玩笑。 因為這是由美國最高法院從1981年來通過一系列法案確定的原則。(美國的案例法系中,一個案子的法理解釋在未被推翻前就一直生效,而最高法院的對於美國警察的權責對應是靠一系列案例來維持的,因此推翻幾乎不可能)由於最高法院的這一界定,導致了美國各州的自衛權下放和公民持槍權的極大增加。今天我就來說說這一系列案件中的兩個很著名的案件: 1981年沃倫對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案(Warren v. District of Columbia; 444 A.2d. 1, D.C. Ct. of Ap. 1981) 和2005年石城鎮對岡薩雷斯案 (Castle Rock v. Gonzales, 545 U.S. 748 (2005)) 通過這兩個案件,最高法院明確表示美國警察對任何公民不具備直接保護責任。
在正式開始闡述案情前先額外介紹一個背景就是實際上和大多數人印象不同,1980年代的美國對個人在公共場合的持槍(right of carry,注意,不是擁有槍支) 是十分忌諱的。上到立法者,下到平民都認為持槍保護公民是警察的責任。因此那個時期美國絕大多數州都是立法禁止個人在公共場合公開或隱蔽持槍,或者有很多限制。
下圖是1986年(美國各州對持槍權的限制,我原來要找1982年的,結果時間太老找不到。。。從文字記錄來說1980年左右只有四個州是允許攜帶的)
right to carry
圖中紅色的是完全不允許公民公開場合隱蔽/公開持槍,黃色是可能允許但需要由執法機構選擇性批准,藍色是一旦通過考試,那麼就可以獲得許可,綠色是完全不限制,無需任何證件可以公開/隱蔽持槍。
從上圖我們可以看到即使在1986年,禁槍/控槍州比例是 41:9,更遠的1980年是46:4. 那麼是什麼改變了這一切? 讓我們從1975年的某個周日清晨的華盛頓特區開始看起。
1975年3月16日,一個周日的清晨,兩名年輕的女性 Carolyn Warren (就是本案的主角) 和 Joan Taliaferro 像很多那個時代的年輕人一樣租下了華盛頓特區(美國首都)西北角的1112拉蒙特街的一個公寓的三樓的房間並分擔房租。在他們樓下是Miriam Douglas 女士和她四歲的女兒。 在大家都在熟睡的時候,二樓的公寓門 (美國的大多數公寓門是沒有防盜門這說的,都是小木板門,很容易被踹開) 突然被兩名壯漢踹開,這兩名壯漢(後來被確定是Marvin Kent 和 James Morse)沖入了二樓公寓,並當着小孩的面輪姦了她的母親。
睡覺中的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 聽到樓下Douglas 女士尖叫聲後立即撥打了美國報警電話911,並向調度員報案她們的公寓在被強行入侵中。並請求警方立即提供援助。警方調度員告訴她保持安靜,讓她放心,警方將及時調度警力進行支援。
06:23華盛頓警察局總部接到調度員通知有人在強行侵入,但是不知何原因調度員給了巡警2級優先權(code 2), 而根據華盛頓警察條例,任何同類型犯罪都是1級優先(code 1)即警力應該馬上支援。即使如此,四輛警車仍然響應了這一通報,其中三輛趕到拉蒙特街,一輛去調查可能的嫌疑人。
與此同時,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從窗戶爬上屋頂等待警察的到來。在那裡,他們親眼看到一名警察開車路經他們的房子,但根本沒有停下來,他甚至沒有頭伸出來看看房子的前後就走了。第二個警察來了,敲了敲公寓的門,在沒聽到任何回復後也直接離開了。0633分,他們在到達五分鐘後沒有做任何確認房子內部的安全措施就都走了。
於是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 爬回自己的房間裡在哪裡她們再次聽到Douglas 女士的持續尖叫聲; 於是她們再次打了911; 並告訴值班警官她們認為入侵者已進入了公寓,並要求立即提供援助。再一次,一名警察向他們保證援助已經在路上。這個電話在0642進行了記錄 但處理結果竟然是 “隨便查查”。 這次沒有任何的警員為這個呼籲出警或者分配任務。
由於相信了警員的話,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下樓來幫助Douglas 女士以協助警方。結果被兩名犯罪分子發現了他們的存在。兩名犯罪分子持刀劫持了所有三名女性到了Kent的公寓,然在14小時內對其進行輪姦,搶劫和毆打。 三名女性中的兩名被迫對彼此實施性行為的同時,另外一名女性被兩名犯罪分子輪姦。
一系列機緣巧合下,三名婦女僥倖得以逃命(從犯罪統計來看,這個活命概率小於17%),三名婦女向哥倫比亞警方提起訴訟,內容包括: 1. 0623報案的處理不當,2. 巡警未能遵循標準調查程序。3. 0642的報警的徹底無視。
但是聯邦下級法庭宣布此案流案,不予受理,他們的解釋是: 警方對於大眾的責任是廣義的,並不存在警方對某一公民的特殊關係,在這一層面中,警察沒有任何具體法律義務的存在。 (原文:”[t]he duty to provide public services is owed to the public at large, and, absent a spe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lice and an individual, no specific legal duty exists.”)
三名女性不服,上訴到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庭。 在經過上訴法庭7名法官討論後,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在1981年以4-3的票數的肯定了下級法庭的判決。 同年,最高法院對本案上訴不予受理(代表了最高法院的態度)
由於哥倫比亞上訴法庭是聯邦高級法庭,其案例宣判覆蓋全美國。(不同於區域的巡迴法庭,僅限於數州)本案震動全美。 從此美國案例法開創了警方與普通公民之間不存在任何具體的法律義務的先例。
自此以後,全美各州立法機構開始全面下放公民自衛權。 無論是民主黨的藍州還是共和黨的紅州,自衛權和公開持槍權開始全面放開。 就地自衛(stand your ground) 城堡法案(castle law)開始全面取代強制撤退(duty of retreat) 而公民的隱蔽/公開持槍也紛紛放開。 截止2000年,情況變成了這樣:
right to carry 2000
讓我們複習一下:圖中紅色的是完全不允許公民公開場合隱蔽/公開持槍,黃色是可能允許但需要由執法機構選擇性批准,藍色是一旦通過考試,那麼就可以獲得許可,綠色是完全不限制,無需任何證件可以公開/隱蔽持槍。
在2000年,禁槍和控槍州是19個,開放個人公開/隱蔽持槍州 31個,完全無限制州仍然只有1個。
雖然一直在節節敗退,控槍人士仍然有希望,因為最高法院對1981案例只是不予受理的表態,而一旦表態,則仍然可以推翻下級法院判決。那麼他們仍然有翻盤的可能。 最高法院沒讓他們多等。2005年石城鎮對岡薩雷斯案 (Castle Rock v. Gonzales, 545 U.S. 748 (2005))給了其致命的一擊。
比起上面案子的跌宕起伏,這個案子十分直接了當
科羅拉多州石城鎮居民Jessica Lenahan-Gonzales和他丈夫Simon在1999年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她丈夫一直在非法跟蹤和試圖控制她,為了保護自身安全,Jessica 向法庭於1999年6月4日申請了禁止令。 法庭禁止令中明確表示,他在合法探視以外必須離Jessica和她四個孩子(其中兒子 Jesse不是Simon親生孩子,而三名女兒Rebecca, Katherine, 和 Leslie是)100碼以外(大概91米)。 6月22下午5點15分,Simon 突然闖入並劫持了三個女兒。 於是Jessica 在當日 晚7:30分,8:30分,10點10分,和23日凌晨12:15分屢次報警,並親自在23日凌晨12:40分到了警局報警。 但是由於她原來曾經很善良的允許Simon在不同時間探視過孩子,警察無動於衷。 凌晨3:20分,Simon出現在石城鎮警局門口,攜帶了槍支來追殺Jessica並主動向警察開火。 在交火中他寡不敵眾的被警察亂槍打死,在他的車裡發現了三名女孩的屍體。 根據法醫檢查,他恰恰是在進入警局之前殺死的她們。
悲痛欲絕的Jessica Lenahan-Gonzales 將石城鎮警方與和她交談過的三名警官告上法庭, 根據聯邦法律42 U.S.C. §1983,她認為 警方“未能適當地執行對限制令侵權投訴作出回應。” 但是地區法院在討論後根據1981年案件先例提出了此案流案(不予起訴)的動議並獲得了批准。 憤怒的Jessica隨即上訴科羅拉多州丹佛市第十巡迴法庭。該法院的一個小組在討論後駁回了Jessica的實體性正當程序要求(即結果是否正義判斷),同時確認三名警官有職業豁免權,因此不能被起訴。 但巡迴法院認為在此過程中石城鎮警方對禁止令執行有程序性不正當; 因此Jessica可以部分勝訴。 此決定在巡迴法院全體法官覆審後得出了同樣的結論。因此石城鎮警方對三名女孩子的死有責任。 石城鎮警方不服,反向上訴到最高法院。
2005年6月27日,最高法院以8比1的懸殊比分推翻了第十巡迴法院的判決,並恢復了地區法院的判決。由法官安東寧. 斯卡利亞大法官(對就是剛去世那位)為首的多數意見認為,根據科羅拉多州法律來看,禁止令執行是沒有警方強制性的; 它不會產生類似of Board of Regents of State Colleges v. Roth案例中一個受保護的權利範圍。 即使有一個受保護的個人權利禁止令正在執行過程中收到了侵害,從法理來看這種侵害也是對法律本身而不是個人的價值,因而也不能算作生命財產保護的正當程序條款。。。這些話說的可能有些繞,這裡小O簡化一下:就是禁止令是個法律命令,其意義在於如果侵犯後要受到法律的懲罰。這裡的懲罰基礎在於對法律的破壞而不是個人的傷害。 警方沒有在這個禁止令被破壞途中進行干預的義務,但是有在這個破壞後把對方繩之以法的義務。 由於jesscia和警方在發現Simon殺死女孩屍體前都不能確定這個禁止令的破壞程度。 所以警察沒有任何責任去管可能產生的傷害。而當事者Simon已死,所以這個追責已經可以停止。 至於在破壞這個禁止令產生的生命財產傷害,對不起,你自己倒霉吧。
通過這一案例,美國最高法院最終確認了“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務時不對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責任規定下的具體責任(the police do not owe a specific duty to provide police services to citizens based on the public duty doctrine.)這一原則。
換句話說,警察在執行任務中如果認為公民是威脅,其擁有第一時間內根據自身判斷剝奪生命的權力,但同時他擁有不對任何公民受到侵害時具體保護的豁免。 警察的職業叫做執法(law enforcement) 即保證破壞法律後的追訴責任,但是對具體的侵害則沒有任何保護的義務。
實際上剛剛發生的奧蘭多案也是如此。 在兇犯數目不明下,奧蘭多警方等了3個多小時才採取行動。 最後造成百餘人傷亡。 而兇犯只有一個。 無論死亡者是被兇犯還是警察打死的,他都是活該。 因為他僅僅是執法活動中的附屬傷害(collateral damage).
在05年最高法院案例之後,禁槍/控槍群體徹底失敗
right to carry 2016
隨着2013年最後一個完全禁止公民公開/隱蔽持槍州—伊利諾伊(對奧巴馬大統領的故鄉)的徹底淪陷,美國不在有任何一周禁止公民公開/隱蔽持槍進行自衛。 截止2016年,美國對槍支完全不限制的州(不需任何證件即可公開/隱蔽持槍)有10個,資質合格後可以持槍州有32個,限槍州8個,禁槍州 0. 美國擁槍派 V 禁槍派 42:8 比起1986年的9:41來實現了完全的逆轉。
open carry
其中31個州(圖中的德克薩斯已經是綠色州)是無任何限制的公開持槍州(圖綠色) 14個州(粉色)允許公民考證以後公開攜帶。 不允許公開攜帶州5個(但允許考證後隱蔽攜帶)
當你了解了這些後,是不是應該自問一下? 在美國這個罕見的警察對公民沒有防衛義務且自衛權下放的國家,當我遇到侵害時候,我應該等待警察,還是應該擁有一把槍自衛?
如果你能明白這點,你就不難了解,美國為什麼無法禁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