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拿下澳65億護衛艦大單 背後的套路很深 |
| 送交者: 一劍破天 2025年08月05日13:55:08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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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這次算是徹底突破限制了,一次性就獲得了金額高達65億美元的軍火合同!咱也不知道它們擺在那的所謂“武器出口三原則”還有什麼用處? 近日澳大利亞副總理理查德·馬勒斯對外公開表示: 日本三菱重工贏得了本國在去年二月份公布的SEA 3000計劃合同! 澳大利亞SEA 3000計劃所謂的SEA 3000是澳大利亞海軍在2024年2月份推出的一個面向全球招標的新型通用護衛艦造艦計劃; 該計劃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現在澳海軍水面艦艇嚴重老化的問題; 目前澳大利亞海軍水面作戰艦艇只有9艘,其中艦齡較新的只有3艘“霍巴特”級驅逐艦,首艦於2017年入役,戰鬥力還算說得過去;但是在護衛艦方面,現有的6艘“澳新軍團”護衛艦就有點老了,這些護衛艦都是上個世紀的產物,在去年還有一艘提前退役了。 為了給這些即將退役的老艦找到一個合適的“接班人”,同時也為了強化澳大利亞海軍的水面作戰力量和威懾力,所以該國決定實施SEA 3000計劃。 SEA 3000計劃希望花費大約100億澳元採購11艘通用護衛艦,這些護衛艦的排水量在3000至5000噸之間,每艘至少要配備16個垂直發射單元,並可攜帶1架艦載直升機。 自招標啟動以來,先後有德國蒂森克虜伯海軍系統公司的MEKO A-200、韓國韓華海洋系統的FFX Batch 2、現代重工的FFX Batch 3、西班牙納凡蒂亞公司的Alfa 3000以及日本三菱重工的“最上”級衍生版參與競爭。 在去年年底的時候韓國兩家造船廠和西班牙的方案被提前淘汰出局,最終只剩下了德國和日本的兩款軍艦進行最後的角逐。 直到八月初澳大利亞官方敲定了SEA 3000的競標獲勝者,它就是日本的三菱重工。 至於德國的MEKO A-200為什麼會失敗,這其中的原因其實也是顯而易見的;因為澳大利亞海軍之前的 “霍巴特”級驅逐艦就是由德國這家造船廠建造的,在交付時該款戰艦至少延期了30個月,這種前車之鑑讓澳大利亞多少有點心有餘悸; 在價格方面,三菱重工的“最上”級報價只有4.5億美元,德國的MEKO A-200為5億美元一艘。並且“最上”級的人員編制僅為90人,比德國的護衛艦少了10人,這對於海軍人力資源緊張的澳大利亞來說也是一個不得不需要考慮的關鍵問題。 在性能方面,“最上”級的反潛能力要明顯優於德國MEKO A-200,在兼容武器能力上“最上”級憑藉噸位優勢為各種西方武器留出了不少位置,甚至還有激光武器專用空間,這樣就可以給澳大利亞更多的“發揮空間”。 另外,在隱身性能上,“最上”級的雷達反射截面據說只有一艘小漁船大小,而MEKO A-200雖也具備一定的隱身能力,可由於外露設備較多,性能較差。 最為關鍵的一點是日本同意向澳大利亞轉讓關鍵技術,並可以為澳本土創造至少3000個以上的就業崗位。相比之下,德國儘管也說可以轉讓技術,但核心技術基本沒有涉及,轉讓的多是一些“邊角料”技術而已,人家澳大利亞也不傻,孰優孰劣一看便知。 再者!說點自己的看法,澳大利亞選擇了日本三菱估計也是知道這次訂單如果給了日本,它們肯定會不計成本的做好這一單,畢竟這是該國大型武器裝備出口的“第一單”,也是揚名之戰,若這則“廣告”都打不好,接下來它也就不用再費盡巴力的去突破限制重重的武器出口三原則了。 所以這次算德國人倒霉了,碰到這麼一個在拼“歷史第一單”的國家…據澳大利亞公共廣播公司報道,首批三艘護衛艦計劃三菱重工會按照計劃在日本本土建造,隨後剩餘八艘戰艦會在澳大利亞的一個造船廠開工,整個訂單的估計價格為100億澳元(按現在兌換率計算,總價近65億美元)。 “最上”級護衛艦首艦是日本在2022年建成、服役的一款新型護衛艦,其性能該說不說還是比較強的。5500噸的排水量(給澳大利亞建造的為改進型,排水量增加至6200噸)加32個垂直發射單元和一體化綜合射頻桅杆使其綜合能力比美國在建的“星座”級有過之而無不及。 在火力配置方面,它除了可以搭配日本自研的17式艦艦導彈之外,各種美制武器也可完美兼容,諸如標準-6、ESSM Block II(海麻雀)、戰斧巡航導彈等。 該艦艦首配了一門MK 45 Mod型127毫米艦炮,射程超37公里,近防系統由11單元的“海拉姆”和兩座以色列“颱風”25毫米武器遙控站組成,可對反艦導彈進行有效攔截。 總之,日本的這東西性能還是不能低估的。 那麼關鍵的問題來了,日本的出口進攻性武器,難道真的不違法嘛?真實的答案可能會讓不少人感到失望,它還真的不違法。 因為如今所謂的武器出口三原則早就被日本歷屆領導人改的面目全非了; 早在2014年的時候日本政府就通過了“防衛裝備轉移三原則”及其實施方針,其中規定了日本生產的武器裝備出口只能用於“有利於日本國家安保”目的,同時只能出口救援、運輸、警戒、監視和掃雷等5種非殺傷性裝備,並嚴禁將日本與他國聯合研發的裝備轉讓給第三方。但近年日本政府又先後兩次大幅度修改了這個已經變了味的“防衛裝備轉移三原則”及實施方針,現在我們可以簡單理解為法律允許日本將殺傷性武器出口到第三國。 所以,基於當前已修改的原則,日本向澳大利亞出口護衛艦在其法律框架內是被允許的。 而且為了避免突破限制“步子”邁得太大引來非議,這一次澳大利亞也十分配合日本的武器出口政策,即: 第一:前3艘在日本建造時日方僅提供"核心模塊",澳方負責組裝工作。後面8艘則通過技術授權的方式由澳大利亞本土造船廠主導生產。日本通過這種"技術轉移+本土化生產"模式將武器出口硬生生解釋為是"能力建設",而非直接出口。 第二:日本官方聲明強調護衛艦主要用於"反潛巡邏、反海盜和人道救援"(鬼才信),並承諾"未經日方同意不得用於第三國衝突"。這種所謂"非戰鬥用途"的奇葩限定使其出口軍艦硬靠上了防衛裝備轉移三原則中"不得加劇地區緊張"的條款。 第三:日本還引用了《聯合國憲章》第51條"集體自衛權"的解釋,宣稱出口護衛艦是"協助盟友行使自衛權"的合法行為。儘管澳大利亞未處於衝突狀態,但日方通過"預防性安全"理論將其納入到了"潛在威脅應對"範疇之內。 你看看,日本為了能夠把自己的大型武器裝備成功出口這是費了多大的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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