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我們在之前的推送中表示,2025年11月美國在印度洋扣押並銷毀中國貨船貨物事件,標誌着其海上霸權邏輯已從1993年“銀河號”時期的“查證-扣押”模式,徹底演變為“登臨-銷毀”的“法外處決”模式。我們建議中國政府應當採取若干措施,破解美國的“切香腸”戰術。印度洋扣船事件,美國政府到底在想什麼?國際法雖已對美無用 但其國內法仍是馬杜羅對抗川普的利器|假如我是辯護律師一個多月過去了,中國貌似並沒有把這當回事兒,然後就沒有然後了。可能是受到此次成功的正向激勵吧,美國再次放飛了自我,不過這次瞄準的是俄羅斯,側面敲打的才是中國。目測,這個案子可以成為China ILOSMCC模擬法庭的下一屆辯論賽題目了。
2026年1月7日,美國在北大西洋扣押了一艘懸掛俄羅斯國旗的超大型油輪“馬里涅拉”號(Marinera)。這艘長約300米的老舊油輪原名“貝拉1號”(Bella 1),此前疑似參與伊朗、委內瑞拉和俄羅斯的“影子船隊”運輸,在全球繞運受制裁石油。該船被美國指控多次運輸委內瑞拉的受制裁原油,並在2024年6月被美國財政部列入制裁名單,指稱其曾為黎巴嫩真主黨運送違禁貨物。
2025年12月,這艘油輪試圖駛往委內瑞拉時曾在加勒比海被美國海岸警衛隊攔截,因船員拒絕接受登船檢查而逃脫。該船隨後關閉識別信號,改名為“馬里涅拉”號,並於12月下旬突然在俄羅斯海事登記處註冊為俄羅斯旗船。船員甚至在船體上漆上了俄羅斯國旗圖案。俄羅斯外交部門也向美方提出嚴正交涉,要求美軍停止在公海上的追蹤行動。但美國並未退讓。從2026年新年起,美軍動用偵察機、高空運輸機等力量在大西洋對“馬里涅拉”號嚴密監視,並在英國部署特種部隊待命。俄羅斯方面則派出軍艦和一艘潛艇南下企圖護航。最終,1月7日凌晨,美國海岸警衛隊與特種部隊在北大西洋公海對“馬里涅拉”號實施登臨,美方直升機突降艦橋,美軍成功控制該船。幾乎同時,美國還在加勒比海國際水域扣押了另一艘近期曾在委內瑞拉停靠的“幽靈”油輪——“索菲亞”號(M/T Sophia)。
圖為美國海岸警衛隊官兵1月在公海上觀察被追蹤的“馬里涅拉”號油輪
美國歐盟司令部當日證實已扣押“馬里涅拉”號。美國國土安全部部長克里斯蒂·諾姆稱,兩起行動經過周密協調,“兩船都是影子船隊成員,曾在委內瑞拉停靠或前往委內瑞拉”。白宮新聞秘書卡羅琳·萊維特表示,此船屬“委內瑞拉影子船隊船隻”,“因懸掛虛假旗幟而被認定為無國籍船舶”,且有美國法院簽發的扣押令,因此美方登臨扣押並將對船員提起司法訴訟。英國政府亦發表聲明,表示自己也參與了美國的此次行動。
俄羅斯方面強烈譴責這一舉動。俄聯邦運輸部聲明稱,美軍在他國領海以外強行登船並切斷通信聯絡,“任何國家無權對他國合法登記的船舶使用武力”。俄外交部當天召見美方,要求保證船上俄羅斯公民的安全和權益,強調“馬里涅拉”號已於2025年12月24日依法獲得俄羅斯國旗臨時許可,受國際法保護。俄方指責美方此舉違反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侵犯公海航行自由。有俄羅斯高官甚至威脅將採取包括魚雷攻擊、美艦“核報復”等軍事反制措施,稱美方行為“不亞於對俄主權的挑釁”。
“馬里涅拉”號事件並非美國第一次在公海針對他國船隻採取行動。
1993年,美國指稱中國貨輪“銀河號”(Yinhe)載運化學武器前體駛往伊朗。美艦機在印度洋公海跟蹤攔截達24天,迫使其滯留公海無法靠港,並干擾其GPS導航。中國一再聲明該船並無違禁品,但美方堅稱情報“絕對準確”。最終在沙特港口達曼安排了中立的聯合登臨檢查,結果證明船上根本沒有任何化武材料。美國事後拒絕道歉,僅稱情報有誤但“善意而為”。此舉在國際上遭到譴責: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報》甚至批評美國行為是 “赤裸裸的海盜行徑”,印度《印度教徒報》則嘲諷美國這個自封的“世界法官”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銀河號事件表明:在缺乏明確法律依據情況下強行攔檢他國商船,將招致國際輿論譴責和外交被動。美國當年尚不敢貿然在公海登船搜查,而是選擇外交施壓和第三方介入,某種程度上也是默認了國際法對無授權登臨的限制。
老實慧號(Wise Honest)是朝鮮籍散貨船,涉嫌違反聯合國對朝制裁運煤。2018年4月該船在印尼被扣留,2019年5月美國司法部依據國內製裁法和洗錢法向紐約南區法院提起民事沒收訴訟,獲得扣押令後將該船押解至美屬薩摩亞港口。這是美國首次依據國內法扣押違反制裁的外國船隻。美方強調此舉符合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和美國法律。值得注意的是,美方之所以順利扣船,很大程度上藉助了印尼等他國的協助和停泊港。整個過程是在港口執法和司法程序框架下完成,並未發生美軍直接在公海登臨他國旗船的情況。儘管如此,朝鮮官方譴責美國“強盜般”搶走其船隻,同樣指責其為海盜行為。這起事件反映:美國傾向通過盟國合作和司法程序實現扣押制裁對象,以增加行動的法理正當性,避免直接在公海動武。
印度洋扣船事件(2025年12月)印度洋扣船事件,美國政府到底在想什麼?
2025年11月,美國特種部隊在印度洋斯里蘭卡外海登臨檢查了一艘從中國開往伊朗的貨船,查扣了一批軍民兩用設備並將其銷毀。據報道,這批貨物可能用於伊朗常規武器甚至導彈項目。美方此舉旨在阻斷中國對伊朗的敏感技術供應,是近年美國打擊伊朗軍備努力的一部分。行動消息傳出後,中國和一些分析人士質疑美國是否違反了國際法,因為此舉沒有聯合國授權,且是在公海對第三國船舶動用武力。有觀點認為這是美方“故技重施”,試探以攔截查檢方式對抗中伊合作,但這樣的武力登臨冒犯航行自由,可能引發嚴重外交糾紛。值得一提的是,類似事件里美方在檢查後放行船隻,僅扣留和處置違禁貨物。這種“拿貨放船”的做法,既達到執法目的,又降低了持續扣押整船所帶來的政治敏感度。然而,從國際法看,即便查獲軍火等違禁品,此類未獲旗國同意的登船仍然存在違法風險,易被視為執法越權。
上述案例展現了美國在不同背景下對可疑船隻的處理方式逐步強硬:從銀河號時不敢登船而以軟硬兼施逼第三方檢查,到老實慧號借他國執法和法院扣船,再到近期在印度洋直接動用特種部隊登臨。他國則無不指責美方行為逾越國際法邊界,損害航行自由。“馬里涅拉”號事件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發生,堪稱美國公海執法邁向更大膽一步的標誌。它匯集了上述案例的要素:大國博弈、制裁執法、旗國異議,以及對航行自由原則的新挑戰。下面我們將深入分析此案涉及的關鍵國際法問題。
無論美俄雙方武力多麼強大、情緒有多麼憤怒,都在第一時間發聲,為自己的行動尋求國際法依據。
美國方面聲稱自己對“馬里涅拉”號的執法有充分法律依據,主要有兩點:
一是船舶無國籍(stateless)。據白宮聲明,“馬里涅拉”號曾懸掛虛假他國旗幟,該船後來塗上俄羅斯旗只是倉促偽裝,是“企圖逃避偵查的絕望舉動”,因而按照國際法可被視為無國籍船舶。美方強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92條規定船舶不得隨意變更旗幟,若一船掛兩國以上旗幟隨意轉換,可視為無國籍船。無國籍船不受任何國家專屬管轄,公海上任何國家的軍艦均有權對其執法【請注意:美國經常強調自己並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不受其約束】。
二是美國國內法依據。美國司法部門早在扣押前即對該船申請了國內法院扣押令(Seizure Warrant)。據報道,“馬里涅拉”號因違反美國《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和對委內瑞拉、伊朗等的制裁而被美國法院裁定沒收。“這是艘運輸受制裁石油的委內瑞拉幽靈船,我們有司法扣押令,所以將起訴船員”。美方這一表態試圖表明行動具有法律程序背書,並非恣意妄為。川普政府在2025年12月即宣布對委內瑞拉制裁油輪實施“海上封鎖”,稱將“在世界任何角落”執行,美國防部長更放話“只有美國認定合法的能源貿易才能被允准”,這表明美方自認有權在全球範圍長臂管轄制裁。一言以蔽之,美國的法律立場是:“馬里涅拉”號屬無主非法船隻,美國依國內法和國際法皆有權將其查扣。
近日剛解密的2025年12月“印度洋扣船事件”的扣押令,其簽發理由目前仍處於保密狀態,但可以看出是具有明顯域外管轄效果的18 U.S.C. § 2339B(a)(1) 和18 U.S.C. § 2332b(g)(5) 等“支持恐怖主義”犯罪
然而,美國的論點存在明顯爭議之處。首先是“無國籍船”認定的爭議。美方依據UNCLOS第92條第2款,將“馬里涅拉”號貼上無國籍標籤。但俄方提供的證據顯示,該船於2025年12月24日獲俄羅斯官方臨時註冊許可,法律上已成為俄羅斯旗船。公約第92條第1款也規定,公海上船舶應受旗國的專屬管轄,除非國際條約另有例外。在所有權真實轉移或登記變更情況下,船舶可以更換旗幟。從公開信息看,“馬里涅拉”號確實在12月由一家俄羅斯公司收購併辦理了入籍手續。如果俄方註冊有效,美方就不能簡單聲稱其“無國籍”而無視俄羅斯管轄權。美國或許懷疑俄註冊是“鑽空子”行為,但國際法上“真實性聯繫”原則(UNCLOS第91條)對旗國資格要求寬鬆,第三國難以否認俄羅斯作為旗國的地位。此外,美方稱該船之前懸掛過巴拿馬旗但系偽造,從而無國籍。即便如此,一旦俄羅斯合法接管,該船籍應視為俄羅斯。美方片面否認旗國地位,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其次是國內法扣押令的域外效力。美國依據本國法院命令扣船,但一國國內法本無權在公海強制執行於他國船舶,除非符合國際法例外事由。違反美國的制裁規則並非是觸犯了國際罪行,美國單方面執法欠缺國際法授權。因此,美方主要還是想依賴“無國籍”這一點,在國際法框架下尋求正當性支撐。
俄羅斯堅稱美方行為公然違法,理由主要包括如下幾點:
一是“馬里涅拉”號是俄羅斯旗船,受俄主權管轄,美軍登臨構成對俄羅斯管轄權的侵犯。UNCLOS第92條明確除非依據條約或公約規定,否則他國無權干涉在公海航行的外國旗船。本案中沒有任何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或美俄雙邊條約賦權美國執法,因而美方行動違背公約精神。俄運輸部和外交部引用航行自由原則,強調公海屬於國際公共區域,“航行自由”是基本規則,美軍攔截並使用武力登臨他國商船是對這一自由的破壞。
二是俄方指出美方濫用武力。按照國際法,除特定情形外(如打擊海盜等),不得在公海使用武力對付他國船舶。俄羅斯把美方強行登船稱作“武力扣押”(forceful seizure),暗示其違反《聯合國憲章》第2條關於不得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的原則(儘管該原則主要針對國家間武裝衝突,但俄方顯然意在上綱上線,凸顯事件嚴重性)。
三是質疑美國“封鎖”合法性。川普政府單方面宣布的對委內瑞拉油輪“海上封鎖”,並未得到國際普遍承認。俄方可能進一步論證,美國此舉接近於《公約》所未允的和平時期封鎖,有侵犯他國航行與貿易自由之嫌。
四是俄方特別提及船上俄籍船員的人道待遇問題,要求美方依據國際法善待並儘快放人。這一方面是出於領事保護考慮,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凸顯美方劫持他國公民的強盜作風,以爭取道義支持。
綜合而言,俄羅斯的法律論述抓住了一點:“馬里涅拉”號有旗國,登臨無據,俄方將此視作美國無視國際規則、實施長臂管轄的又一例證。而美國則極力把船描繪成無主的“幽靈船”,以規避旗國問題。
這種話語交鋒實際上是圍繞國際海洋法基本原則的一場辯論:究竟是旗國管轄與航行自由優先?還是反擴散、反制裁等單邊執法可以逾越傳統規則?下面我們將結合公約條款,進一步剖析其中的關鍵法律問題。
“登臨”(right of visit)是國際法下軍艦在公海對外國民用船舶進行檢查的一種有限權力。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10條,在公海航行的外國船舶通常享有不受干擾的自由,軍艦不得隨意登臨他國船舶。只有在特定例外情形下,軍艦如有合理懷疑,可以派員登船核查。這些情形包括:海盜行為、販運奴隸、未經許可的廣播(干擾他國通訊)、無國籍船舶,或雖掛他國旗但實為本國籍的船。公約明文列舉之外的情況,除非另有條約依據,否則登臨即屬非法。這一規定體現了航行自由原則與執法需要之間的折中,即:除非涉及全球公害或旗國授權,否則一國軍艦不能干預他國船舶。歷史上“登臨權”長期用於打擊海盜和奴隸販賣等,被譽為維護公海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國際法對其適用範圍相當克制。
上述例外中,與本案直接相關的是“無國籍”情形。UNCLOS第110條第1款(d)項規定,軍艦若有合理根據認為某船“沒有國籍”,即可行使登臨權。進一步地,第110條授權軍艦可派遣小隊登船檢查證書以確認船籍。如有足夠理由懷疑船無國籍且從事不法活動,軍艦可以進一步搜查。然而,如何認定無國籍並非總是清晰。一般而言,無國籍船指未在任何國家正式登記或非法冒掛他國旗幟的船舶。這通常包括:擅自懸掛某國國旗而未獲該國授權,或不同場合隨意變換旗幟以規避檢查等。如果一艘船合法取得一國國籍,則不應視為無國籍。
本案中,美國聲稱“馬里涅拉”號此前掛假巴拿馬旗且多次改名、關信號,是標準的“幽靈船”操作。確實,根據UNCLOS第92條,如船舶“懸掛兩國或兩國以上旗幟航行而視方便換旗”,則“不得向任何國家主張其中任何國籍”,可被視為無國籍船。美國顯然引用了這一條款作為登臨法理支撐。然而,一旦俄羅斯宣布接手並授予其旗幟,這一身份就產生爭議。美國可能主張俄羅斯的註冊是“濫用登記”,意圖使本應無國籍的制裁船逃避懲罰,美方因此不承認該登記的有效性。問題在於,國際法並無授予某國否定他國船籍的單邊權力——除非能夠證明旗國與船舶毫無真實聯繫且註冊純屬欺騙。但“真實聯繫”標準(UNCLOS第91條)難以客觀衡量,而且就算聯繫不緊密,船籍的有效與否主要是旗國主權事項。這使得美國以“無國籍”標籤為行動辯護在法律上存在薄弱環節:當旗國和執法國對船籍認定不一致時,應通過國際仲裁或交涉解決,而非由執法國片面採取強制行動。如果日後有獨立法庭審理本案,美國需要拿出極強證據證明該船實際上不享有俄羅斯國籍,行動才可能被視為合法行使登臨權。
即便在合法登臨的情形下,國際法也對過程和後果有嚴格限制。UNCLOS第110條第2款要求,軍艦首先應檢查對方船舶的國籍文件,如仍懷疑才可進一步搜查,且整個過程須“小心審慎”進行。這一要求體現了對被登船隻權益的保護,避免粗暴對待或濫搜。更關鍵的是,第110條第3款規定:若懷疑最終證明沒有根據,且被登臨船舶並未實施任何可疑行為,則對其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應給予賠償。換言之,登臨國需為錯誤行動負責。例如某國軍艦誤以為一艘船是海盜而登臨扣押,事後查明清白無辜,該國須賠償船東和船員的損失。這一責任原則旨在防止濫用登臨權。對應到“馬里涅拉”號案:倘若俄羅斯堅持該船合法旗籍且沒有從事除運油以外的“公海犯罪”,美方登臨在俄方眼中就是“無根據懷疑”,理應承擔責任。反之,美國若證明此船屬無國籍且非法運輸受聯合國制裁的貨物,則視為懷疑有據,不存在賠償問題。然而目前,美俄各執一詞。無論如何,美國如對被扣船隻造成損毀或人員傷亡,根據國際法都有可能被索賠。即便美國未加入UNCLOS,上述賠償規則可被視為習慣國際法。1975年的“伊朗桑迪號案”等先例中,非法登臨導致的損失曾引發外交索賠。因此,本案未來或出現俄羅斯替船東索賠的法律戰。
本案凸顯了海洋法上的“方便旗”(flag of convenience)問題,即船舶為了規避法律責任而選擇寬鬆管制的他國登記,從而在需要時更換旗幟身份。這在制裁環境下尤為常見:受制裁國家或實體通過收購外國船舶、轉籍他國,企圖擺脫原有污點,“馬里涅拉”號短時間內從巴拿馬假旗->無旗->俄羅斯旗的轉換正是這一現象的極端體現。
如前所述,UNCLOS第92條嚴肅對待船舶國籍的唯一性和穩定性,禁止船舶在一次航程中隨意換旗。除非船隻易主或合法轉籍,否則不得中途變旗。違反者將被視為無國籍,從而喪失旗國保護。本案中,美國試圖按這一規則處理,將“馬里涅拉”號視作在逃亡過程中非法變旗的無護照者,從而自己逮捕歸案。然而,俄羅斯臨時接納令提供了另一種解讀:那就是這次換旗具備法律形式上的正當性(有旗國當局許可),不是船隻私自更改。因此到底算不算UNCLOS意義上的“視方便換旗”並無定論。
“方便旗”通常指一些對船舶所有人背景、船舶安全要求等管制寬鬆甚至不加審查的國家註冊(典型如巴拿馬、利比里亞等)。俄羅斯並非傳統方便旗國,但此次出於地緣政治考慮主動為數艘受美制裁油輪提供國旗保護,短期內有五艘在委內瑞拉運營的制裁油船相繼轉掛俄羅斯國旗,這顯然是俄方以國家意志介入,公開抗衡美國制裁政策的舉動。從國際法角度,船旗國有權根據本國法律決定給予船舶國籍的條件(UNCLOS第91條)。但同時也應確保船舶與本國有“真正聯繫”。真實聯繫原則雖寫入公約,卻缺乏強制執行機制——沒有明確標準來界定何為“不真實”。國際法院在“馬爾他號案”(1955)就曾指出,除非極端濫用,否則第三國不能輕易否認他國授予的船籍。若俄羅斯按其國內程序辦理了登記,美方指責其濫用也只能停留在政治層面。聯合國海洋法法庭在“聖文森特與格林納丁斯訴幾內亞”案(SAIGA案,1999)中強調:船旗合法與否應以旗國法律為準,他國無權擅自判斷。因此,美國扣押“馬里涅拉”號,實際上是否定了俄羅斯旗國的管轄權。在俄方看來,這是對其海上主權的侵犯。方便旗問題的實質是旗國管轄權之爭:一方認為對方濫發旗幟庇護非法貿易,另一方則維護自身對懸旗船的排他管轄。國際法目前沒有一個明確仲裁機制來即時解決這類爭端,所以往往演變為政治博弈和實力較量。本案中美國以武力斬斷難題,開創了一個危險先例——即強權國家可以不承認某些旗國資格,直接出手干預。這將給國際航運秩序帶來不確定性。
“緊追”(Hot Pursuit)是沿海國在特定情況下享有的另一項海上執法權,載於UNCLOS第111條。它允許沿海國當局在本國海域內發現外國船隻違反其法律時,對其持續追趕並在公海上實施抓捕。行使緊追權須滿足嚴格條件:追逐必須始於領海、群島水域或毗連區內,當被追船隻逃離領海時追擊不可中斷;且若在毗連區起追,違法行為須屬於該區保護的權益範圍(如侵犯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規)。一旦被追船進入第三國領海,追逐必須停止。只有軍艦或授權飛機可行使緊追權。簡單說,緊追是將沿海國管轄從領海延伸到公海的一個例外,用於對付試圖逃避沿海國法律制裁的違法船舶。比如一艘偷捕漁船在沿海國專屬經濟區被執法船命令停船卻逃逸,沿海國可窮追至公海逮捕。緊追權是有力但受限的工具:一方面保障沿海國執法不被領海界線所阻,另一方面也防止藉口追捕而無限制遠洋執法。
表面看,“馬里涅拉”號事件並非典型的緊追權場景,因為行動發生地在北大西洋遠離美國本土,“馬里涅拉”號此前也沒有進入美國領海或毗連區。據報道,美方曾於2025年12月20日在加勒比公海試圖登臨,該船拒檢逃離。該地點或接近美屬維爾京群島海域,但尚無證據表明船隻曾進入美領海。UNCLOS第111條最後一款規定,若無正當理由濫用緊追權,在公海上非法截停外國船,追逐國應賠償損失。這一賠償規則與登臨權條款遙相呼應,同樣旨在懲戒越權執法。美方雖然未正式聲稱依緊追權行動,但俄方完全可以指控其變相實施了跨區域追捕。畢竟美軍從加勒比一路跟蹤該船至大西洋北部,某種意義上是持續追擊。只不過起點並非美領海,而是美單方面劃定的“制裁執法區”。美國這種不受國際法認可的“擴展管轄水域”概念一旦被接受,將使任何強國都能在全球任意海域對特定目標進行所謂“合法追捕”,這無疑破壞現有海洋法體系。因此,本案再次提醒我們緊追權的適用邊界:只能在明確的沿海法域違法前提下觸發,絕非大國可隨意藉口。
美國此次行動被廣泛視為其“長臂管轄”(long-arm jurisdiction)政策在海上領域的極端體現。長臂管轄指一國通過自身法律,將管轄範圍延伸至境外人員、財產或行為。美國以維護全球金融和安全秩序為由,長期對他國實施經濟制裁,並執法打擊違反其制裁規定的對象,本案正是美國以武力方式執行自身制裁的範例。
這種做法對國際海洋法的航行自由原則構成了衝擊。傳統上,只要船舶不從事海盜等全球公害行為,各國不得干預其合法航行和貿易。然而美國的制裁名單和封鎖本質上是單邊政策,非普適國際法。美國通過向法院申請“扣押令”強制執行制裁,就意味着將自身法律凌駕於航行自由之上。如果這種先例被默認,其他國家可能也會仿效。例如,某大國單方面認為某種貨物貿易有害,就可以派軍艦在公海攔截他國船舶。屆時,公海恐怕不再是自由通行之所,而成了強權勢力範圍。
但是這裡有一個BUG,就是經濟制裁即便是最嚴厲的SDN清單制裁,也只是凍結美國範圍內的資產,但並不會直接產生可以到公海、甚至外國扣押的效果。因此小學生很好奇的一點是,美國法院究竟是以什麼理由按照IEEPA發出的“扣押令”?這實在是讓人百思不得其解。由於IEEPA中只有50 U.S.C.§1705存在關於“violate, attempt to violate, conspire to violate, or cause a violation”的長臂管轄條款,因此美國政府必須向法院證明“馬里涅拉”號及其船員參與了同美國直接相關的違反制裁的行動(例如使用了美元收款或者美元洗錢),而這對於此種交易來說其實是可能性很低的。
我們試圖通過檢索美國法院公開的信息來化解這一疑惑,但是很有意思的發現,幾乎所有的此類案件都被美國法院做“保密處理”了,處於seal的狀態,法院發出“扣押令”的司法文書都是下面這樣,被遮擋的嚴嚴實實的(美國政府就喜歡幹這事兒),我們只能等待未來美國法院unseal了相關檔案材料之後,再來探尋這個答案吧。
扣押伊朗油輪,稱其違反歐盟對敘利亞制裁;澳大利亞等國也參與美國主導的“聯合海上行動”,在霍爾木茲海峽監視甚至攔檢可疑船隻。這些事件都讓國際社會對航行自由的未來產生擔憂。如果各國紛紛突破法律框架行事,最終受損的不僅是被攔截國,還有全球貿易鏈和國際法治。
另一方面,美國等西方國家又常以“航行自由”之名在他國近海展示武力,要求沿海國遵守UNCLOS規則避免妨礙無害通過和公海航行。這種雙重標準更引發非西方國家的不滿。航行自由不應是任意取用的工具,而應是一視同仁的法則。當美國為了制裁利益無視航行自由,卻要求別人嚴格遵守它,這無疑削弱其道德號召力。
美國此次選擇的行動時機和方式體現出了它在法律上的精密計算,決非肆意妄為。許多評論將美國行動形容為“法律邊緣球”——表面上踩在線上,實則儘量為自身披上合法外衣。
美方在行動前做了細密的法律鋪墊:先由財政部制裁該船(定性為違法者),繼而申請法院扣押令,再試圖通過“無國籍”論述使行動有UNCLOS支持。這種國內法+國際法雙管齊下的策略,使美國國內和盟友輿論更容易接受其合法性。而且當白宮新聞秘書公開解釋“為何可以扣船”時,她引用的正是UNCLOS提到的“無國籍”概念。可見美國很清楚完全無視國際法將招致多大非議,因此極力在現有規則內尋找藉口。換言之,美國並非亂來,而是利用法律漏洞和灰色地帶達成目的。有人以為美國只靠實力不管法律,其實美國深諳法律的重要,往往通過選擇性遵守和解釋法律,為實力行為增添一層正當性塗飾。
而且美國選擇在船空載時行動,減少了環境和商業連帶損失。如果該船滿載石油,被扣後可能發生泄漏、損害第三方利益,引發更大爭議。空船扣押既避免環境事故,也降低相關方(如船上貨主)的抗議。這體現出執法的“精確打擊”思維。
美國在“馬里涅拉”號事件中的表現體現了精心設計的法律策略,這種“掛着法律外衣的武力執行”更加難以對付,因為它不像赤裸裸的海盜行為那樣一致遭譴責,而是在合法與非法間反覆橫跳,讓國際社會莫衷一是。通過本次事件和上個月的印度洋扣船事件,儘管我們無法得知美國海軍內部是如何對其智庫機構進行的專業配置,但通過案件復盤和推演,我們幾乎可以肯定的是,美國海軍執法機構內部有一個非常高效且專業的國際法精英團隊,在軍事行動的第一時間就能夠做出最優的法律行動策略建議,這一點是需要引起我們相關部門注意的。
順便說一句,近段時間以來,中國學界貌似突然出現了一種“國際法無用論”,大肆宣揚“國際法已死、國際法無用”等等。這種論調如果只是網友們發發牢騷是完全沒有問題的,但如果國際關係、國際政治和國際法學者也跳出來說這樣的話,那就說明中國這些年的學術培養,出了大問題。
真正的國際研究,就是要在中華民族崛起的關鍵時刻,讓國際法成為我們大國崛起的重要助力和工具,成為我們聯合全球正義國家批判美國霸權的旗幟。美國尚且懂得最大限度利用國際法服務於自己的外交政策,如果我們的一些學者反而對國際法這種於中國發展極為重要的工具既似懂非懂、又不屑一顧,那這本質上就是一種既自大又自卑的表現。看看美國官方智庫機構在上個月的印度洋扣船事件和本次事件中對國際(海洋)法策劃使用的嫻熟度,再對比一下我們一些專家學者在利用國際法服務中國外交大局時蹩腳的專業水準和脆弱的玻璃心。
這些專家學者的立場觀點,就如同士兵上戰場前把自己的槍丟在地上,對它唾上兩口,然後開始對它開口痛罵,完成真正意義上的“武器的批判”,真的是笑死人。近年來中國一些學科的建設情況,可能才是真正讓人擔憂的問題。
在國際司法層面,儘管美國總是喜歡在對自己有利的問題上(如中國的南海問題)“選擇性地”援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但美國至今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不受其爭端解決機制約束。根據UNCLOS第287條等規定,締約國間因解釋適用公約產生爭端,可提交海洋法法庭或仲裁解決。但美國未加入公約,俄羅斯無法單方面將其訴至ITLOS。同樣,美國早在1986年(尼加拉瓜案後)便退出了國際法院強制管轄聲明,對於未經美方同意提起的ICJ訴訟也可以拒絕受理。因此,除非美國自願參與,任何國際司法機構都難以取得管轄權審理此案。在本國司法層面,主權豁免是最大的障礙。因為按照國際法,各國法律一般都認可外國軍隊在公海執法行為是行使國家權力的行為,不得對其行使司法管轄權。
在美國法層面呢?或許唯一現實的法律戰場是在美國國內法庭。如果“馬里涅拉”號的船東或掛靠的殼公司願意,也許會在美國法院對扣船行為提出異議,例如質疑扣押令的合法性、尋求返還船隻等。這方面可參考“格蕾絲一號”(Grace 1)案例:2019年英國海外領地直布羅陀扣押一艘伊朗油輪,引發司法訴訟和外交博弈。
此外,俄方可能藉助國際海事組織(IMO)等平台提出申訴,以航行安全或海員人權受威脅為由譴責美國行為,但這更多是政治宣示,法律約束力有限。
總之,國際法的救濟渠道在強權面前顯得蒼白,當事國不接受裁決時,國際法院和法庭也無法強制。如今美國執法後將船開走,人財兩失的俄羅斯除了發表外交抗議、尋求政治反擊外,法律上能做的不多。這一點本身反映出現行國際司法機制在應對單邊武力執法上的無力。但長遠看,每一次這樣的爭端都會累積成國際法實踐中的案例,或許將來通過多邊談判,會對公海攔截行為制定更明晰的規則和責任追究機制。
無法訴諸法庭並不意味着俄羅斯就此罷休。俄方高官的強硬言論顯示,報復行動並非不可想象。在當今地緣政治緊張的大背景下,任何一方的過激舉動都可能引發危險升級。俄羅斯如果選擇對等報復,可能有哪些選項?
一是定向報復美國或盟國船隻。俄羅斯海軍或執法機關可能在全球尋找美國及其盟國的船舶,以類似藉口加以扣押。例如以“違反俄法律”或“無國籍”等由頭,在黑海、波斯灣等地攔截美國商船或油輪。這將開創惡性循環:大國互相扣押對方船隻作為籌碼,嚴重威脅航運安全。實際上,伊朗在2019年就曾以英國扣押其油輪為由,扣押了一艘英國油輪“史丹納帝國”號作為報復。俄若效仿,將使事態更加難控。當然,美俄直接衝突風險更高,俄方可能慎重權衡,不輕易對美國軍民用船隻下手。
二是灰色地帶反制。俄羅斯亦可採取網絡攻擊、干擾GPS等非直接武力方式針對美國海上利益。例如干擾美國船隻導航或港口系統,以報復美方(當年美國對中國“銀河號”也用了電子干擾)。這類行動隱蔽性強但同樣違法,若曝光將進一步惡化法治環境。
三是軍事護航與對峙。此次俄軍曾試圖派潛艇和軍艦前去營救“馬里涅拉”號。未來俄羅斯可能更早、更強勢地為關鍵船隻護航,準備與美方海上對峙。如果雙方軍艦在公海近距離周旋甚至發生碰撞、擦槍走火,將把一場法律爭議推向準軍事衝突。屆時國際法規則更難被遵守,強權政治占上風的危險顯而易見。
四是戰略層面的反擊。俄高層提及“核回應”或許是誇張表態,但不排除俄羅斯在地緣熱點(如烏克蘭、敘利亞等)加強強硬姿態,增加對美博弈籌碼。例如更多去違反美國的經濟制裁,或在聯合國等場合推動譴責美國長臂管轄的決議,拉攏中國等國一起聲討美國的單邊主義。
可以預見,美俄在海上的影子戰將更趨白熱化。本案後,俄羅斯勢必更加警惕和強化對自己及盟友船隻的保護措施,美國則可能繼續在制裁執法道路上試探極限。航行自由這一國際公共產品正受到地緣衝突的侵蝕。許多中小國家對此深感不安:當大國把公海當作博弈場,各自按照本國法律行事,國際航運秩序和商貿穩定將蒙受巨大陰影。
在美國制裁的情況下,繼續從委內瑞拉拉油的船都在往哪兒去?其主要目的地當然是中國,這是一個全世界都知道的公開的秘密。那好了,這次暫時沒有動中國的船,並不代表以後不會動中國的船。此次事件之後,給中國運送委內瑞拉重油去山東地煉的“影子船隊”們,至少短期內是不會再敢到加勒比海晃悠了。山東的一些地煉,近期要麼停產,要麼接受漲價,要麼是只能想辦法多吃一些伊朗重油了,而這就又牽扯到中國同伊朗之間的油氣航線安全問題,上個月中國已經吃了一次啞巴虧了,事情不好辦呀。目前來看,陸上油氣管道在當前的形勢下還是很有必要的。
“馬里涅拉”號扣押事件給國際法實踐帶來一系列警示。它證明,在大國博弈中,國際法既是武器也是盾牌:各方一方面利用法律為自身行為辯護,另一方面又不惜突破法律底線實現戰略目標。這場事件沒有簡單的是非黑白,而是折射出國際法在現實政治中的兩難處境。
從法律角度,我們看到了UNCLOS框架下旗國管轄、航行自由、登臨權、緊追權等制度的適用張力。公約所設計的權利義務本意是維繫公海秩序、公平分享海洋自由。然而當遇到單邊制裁這種公約未明確規制的新問題時,各方各執條文字句進行詮釋,公約的權威性面臨考驗。本案中美國援引無國籍條款,俄羅斯堅持專屬管轄,事實上暴露了UNCLOS對於非常規執法的規範空白。國際社會或許需要認真反思:在維護航行自由與打擊跨國違法之間,應如何取得新的平衡? 是否有必要通過聯合國安理會或新條約,對制裁執法、影子船隊等問題給予多邊框架下的合法途徑?否則,任由國家各行其是,只會讓更多類似糾紛擾亂海上交通。
從政治層面,此事件無疑加劇了美俄對立,也使其他國家擔憂捲入漩渦。對於中國等奉行多邊主義和航行自由的國家來說,既反對美國的長臂管轄,又不希望看到航行自由原則被侵蝕,需要在外交上更加積極建言,推動用國際法途徑解決爭端。畢竟,一旦開了惡例,明天可能任何國家的商船都可能成為大國角力的犧牲品。
最後值得強調的是,國際法的價值不在於束縛弱者,而在於約束最強者的任性。當年銀河號事件的教訓推動了中國自研北斗系統,也讓世界記住了美國情報失誤的尷尬。今日“馬里涅拉”號事件或將成為新時期的標誌性案例。倘若國際社會放任強權漠視規則,那麼“航行自由”這個人類幾百年來爭取的海洋法基石就可能慢慢坍塌。維護國際法治,需要各國堅定捍衛原則,不因一時一事的利益而前後雙重標準。對美國而言,也應深思:全球航道不是法外之地,美國不能永遠充當“世界警察”而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真正長遠的安全與正義,唯有通過國際法的普遍遵守和協作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