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法律外和暴力改變政權的認定 |
送交者: 張三一言 2006年08月31日15:41:00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
民眾法律外和暴力改變政權的認定 目錄:
1、 “認為施明德的倒扁如果運用非法暴力,逼宮成功,是開了一個壞例。”和“認為施明德的倒扁如果運用非法暴力,逼宮成功,是為台灣開創了一個公民維護憲政的先例。”都是個人的猜測。兩者都有可能,是等值的。作為個人的推測和觀點,這無可批評。但是,若把未出現的事作為出現前的判定理據,就不合理。 2、 3、 4、 5、 2006/8/29
二、民眾法律外和暴力改變政權的認定 張三一言 閒話提出:“任何觀點都是在一個限定的情境下作出的,離開這個限定的情境就沒有意義。所以最好把自己的觀點作一個清晰的概括,把雙方分歧的實質確定下來。”因為認同並為了實行這個要要求,所以作總結性回答。這回答可能與過去說過的話重複。 [一]、對台灣現狀的認知。 台灣今天是處於正常的憲政民主狀態。陳水扁是中華民國合法總統,人民在過着和平穩定的正常生活。我的這個觀點已經在《今天的台灣就是“憲政民主”!──張三一言旗幟鮮明地支持胡平、王丹、王軍濤、盛雪、張偉國》一文中表達過了。 至到今天為止,台灣並沒有出現非法的民眾反政府行為,更沒有出現暴力顛覆政府的行為。政府方面也沒有出現非法的顛壓民眾的事件。 台灣今天所有倒扁和護扁的民眾行為,陳水扁的反應,都是在憲政民主程序下依法進行的。
在我記憶中,我從來沒有回應過閒話關於“施明德發展到暴力逼宮時,他是否正當”的問題。閒言說“張三認為仍然正當”,還說:“在台灣這個事件中,你對非法暴力,持肯定態度,而我則持否定態度。” 這不是我的答案,也不是我的觀點。而且還和我的觀點相反! 我只是從理論上討論問題,並沒有涉及施明德發展到暴力逼宮的問題。我的觀點是憲政民主社會正常狀況下,人民沒有這種權利;在非正常情況下,人們有用非程式改變憲政社會的權利。 現在正式回答閒話“施明德發展到暴力逼宮時,他是否正當”的問題: 因為我認為今天台灣是正常的憲政民主社會,所以不會認同任何“暴力逼宮”的非法行為。若我過去有過認同“暴力逼宮”的非法行為、或可以解讀為這樣的認同的文字,請指出來,我一定更正,並以今天說的為準。 我再明確指出,我一直支持的都是施明德今天的憲政民主程序內的合法民眾運動。我反對的是以“施明德發展到暴力逼宮”的主觀憶測作為反對施明德今天合法行為的理據。把這個觀點解讀為認同施明德將來暴力逼宮,是不能接受的。 只是你認為“施明德的群眾運動很可能會發展到不可收拾,即出現非法暴力的情況的”而已,我並不如是認為,所以我一直沒有和你討論這個問題。今天的消息是施明德把“倒扁”重點改為“反貪腐”,可見,施之理性;與你的猜測有距離,與我的估計較接近。 問題為什麼重重複復,糾纏不清呢?我猜想,問題是閒話總是想在施明德等民眾合法行為加上“非法”和“暴力顛覆政府”的罪名引起的。(注意,只是我猜想,應以你的認定為準)
原則:我確認民眾有非程式和暴力改變社會(政府、權力)的權利。 在專制制度下民眾行使這種權利的限定: 在專制社會,沒有限定,民眾任何時間和地點都可以行使這一權利──只要民眾認為需要和可行就可用;但是,應儘可能不要採用這一權利;因為代價太高,不易控制和比較難預期結果。在萬不得已時,沒有其他選擇時,特別是專制統治者把暴力強加到民眾頭上時,就應當機立斷用之。 在憲政民主社會行使這種權利的限定: 在正常狀況下,民眾沒有這種權利。 在非常狀況下,民眾有這一權利。 非常狀況指的是閒話給出的“唯一”條件,我加上的美國獨立宣言提出的“唯二”條件(我不排除其他的唯三唯四…),在這些非常狀況下,民眾可行使這一權利。現在我還補充一點:在政府先非法行事和使用暴力情況下才應該行使這一權利。 (很想知到詹余先生對我這一觀點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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