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繼承權法律文件問題,老王幫助寒竹回答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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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你說的中國的法律定位基礎建立在中華民國的憲法上,又說中華人民共和國
是中華民國的繼承者,不知道有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文件。也就是說,兩者的繼承關係
有沒有法律依據。如果有,最好能舉證。如果沒有,你的文章立論就全部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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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華民國的繼承者,不知道有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文件”?沒有雙邊
文件,但有革命的大炮。這革命的大炮是比任何“繼承文件”更權威萬倍的繼承文件。
聯合國1971年終於正式承認了革命大炮寫下的的中國政府繼承文件法律有效性,把南京
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位置和全部權利交由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這就最終完成了國
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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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你批評嚴家其混淆了國家和政府的概念,所以自己也要避免混淆。但是在舉證
中華民國憲法的時候,你心中的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還是一個政府?如果是一個國家,那
麼你對嚴的批評就要收回。如果是一個政府,你犯了和嚴一樣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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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答:這個問題不知所云。但第一個回答,已經足以回答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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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同樣,台灣是中國一個省的定論,是建立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基礎上,最好能夠
舉證。你這裡的舉證有漏洞,因為混淆了國家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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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答:
台灣是中國一個省的定論,建立在中國前清帝國政府的法律基礎上。日本要奪取台灣,必
須得到大清帝國政府簽字畫押,這還不夠“舉證”?
同樣,辛亥革命的大炮寫下的權威法律文件《中華民國約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中華
民國之領土依從前帝國所有之疆域”。當然就包括了被日本非法暴力奪去,而於二戰勝利
後光復的台灣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國際承認下繼承了中華民國的全部權利,自然也就繼承了對台灣
省的領土主權。因此,現在的“台灣是中國一個省的定論”,就建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法律基礎上。
所謂“兩岸分治”,管制權互不及對方。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允許國際任何主流國家
承認台灣是主權國家並與之建立外交關係,國際任何主流國家就乖乖不敢承認台灣是主權
國家並與之建立外交關係,這就已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管制權及於了台灣。而其他的
一切台灣地方管制問題,和平協商解決最好,若有必要,就用解放的大炮把它的法律文件
寫完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