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瑪評論《東海協議》系列之八
質疑和反駁6月24日楊潔篪外長就東海問題答記者問
作者安瑪
世人皆知,東海是一個有着巨大的石油氣和各類的礦產資源得名副其實的聚寶盤。按照中國沿岸人口和漫長的大陸架海岸線,以及當今的海洋國際法,東海聚寶盤的絕大部分(約75%-85%)都應該屬於是中國的經濟專署區,是中華民族21世紀和22世紀的自然資源基地,也是中國今後開展國家海洋戰略的重要基地。
然而,在6月18日公布的東海協議里,完全看不見強調主權,看不到反對中間線的字眼,全文看到的都是中日兩國將在日本人主張的中間線兩邊共同開發。霎時間,協議所展現的畫面大有中日兩國擱置主權爭議,共同平分東海的可怕的潛在預示,故民間網站立即引起了激烈的反彈,各種各樣的質疑和疑慮紛紛登台。楊外長的答記者問就是對着大量的質疑的部分的回應。
歸納楊外長答記者問的其中主要的三條大意如下:
1)把東海協議里日資加入春曉油田的“共同開發”,修正為“合作開發”,否定了原協議“共同開發”中可把日資解讀為與中資共為春曉油田的共同主人的模糊的地帶,強調日資加入春曉和尤尼科殼牌公司等的外資一樣,純是商業合作夥伴。
2)重申了東海協議沒有的中國政府的一貫立場,中國不承認中間線,將來也不會承認。
3)重申中國對春曉的主權。
楊外長在答記者問中說到“此次中國企業同意日本企業依照中國相關法律,參加中國春曉油氣田的對外合作,性質與尤尼科、殼牌公司參加春曉油氣田合作開發完全一樣,並無任何特殊含義。”
請問楊外長,尤尼科、殼牌公司的所在國又提出對春曉的主權要求嗎?沒有!那楊外長為何敢說日資進入春曉與他們是同樣的性質呢?如果外長的確是在有關國家主權的原則問題上發言有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交部長,是否可以向海內外的中國人公開道歉?
人們還關心,日本官方對楊外長談話的以上的三點又是持何種立場的呢?從楊外長答記者問的同一篇報道,我們看到了日本政府對楊外長的所談的以上三條全都不承認或公開否認,這就形成了一個東海協議中日各自解讀的東海開發現狀。
這份東海協議在日本人的解讀里,東海由於還沒有劃線所以整個的海域都是未定的,屬於中日兩國共同擁有。日資進入春曉油田是作為主人之一的兩國的共同開發,是日本在兩國最終劃線之前同樣對春曉擁有主權的具體表現。
以上就是目前的“一個協議各自表述”,或“一個日資各自表述”的東海協議的現狀。而這樣的各自解釋不正是加大了中日分歧,鼓勵了日本人對東海更大的野心嗎?
眾所周知,日本知道自己在東海的分量在國際法里是非常不利的,一旦劃線就沒有了從搗亂榨取利益的可能了。於是日本在劃線談判中採取了提出荒唐走板的天價要求,目的就是堅持不劃線,以便從中漁利。個人認為這次的東海協議就是日本人這種戰略成功的第一個先例。
面對日本早已制定的決不最後劃界的策略,中國政府必須要做好長期作戰的準備,將來的中日的東海劃界之爭有可能延續幾十年或一百年。而這個東海協議不僅讓日本立即受惠於春曉油田的開發,還送出不少對日本是極為有利的籌碼,這些籌碼在將來的兩國漫長的劃界談判中將可大大增加日本打擊中國的實力,這樣的攸關國家海洋戰略等國際核心利益的現存的現實和將來的潛在威脅,楊外長為何一字不提,卻一口咬定日資進入春曉與尤尼科、殼牌公司的性質完全一致?難道這就是中日友好的含義?我們倒是看到讓日資進入春曉反倒給日本提供了更多日後製造事端打擊中國現在機會,中日友好將面臨更為複雜和艱難的前景。
1951年,在面對清朝滅亡後國民政府無力管治而自製了40年的西藏,加上當時美英列強對西藏的虎視眈眈,毛澤東以鞏固主權為第一考量簽署了17條和平協議,這種戰略家的思維政治家的手腕令後人仰慕。現在海外辯論東海協議的各大民間網站裡紛紛出現了“懷念毛澤東”呼聲,請問主導東海協議的第四代的領導人及外交團隊,你們沒感覺到有愧於毛澤東的在天之靈嗎?
質疑政府的決策是公民的權利,答疑釋疑是政府的責任與義務,我們真誠的期待中國外交部的進一步的解釋。
原文轉載如下:
外交部長楊潔篪就東海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中方就東海問題同日方達成協議出於什麼考慮,從中得到了什麼利益?
答:外交部已就東海問題多次闡明中方立場。我想再次強調,中日兩國此次通過協商,就東海問題達成諒解,是雙方為落實兩國領導人重要共識,使東海成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而採取的重要步驟,是互利雙贏的結果,符合兩國和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有日本政府高官日前表示,日方並未承認春曉油氣田主權權利屬於中國,中方對此有何評論?
答:我想講兩點:第一,春曉油氣田的主權權利屬於中國,這是毋庸置疑的。第二,中日雙方一致確認,日方企業將依照中國關於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法律參加春曉油氣田有關合作,接受中國法律的管轄。這本身就充分體現了中國對春曉油氣田的主權權利。
三、中方為何同意日本企業參加春曉油氣田開發?
答:吸收外資參加近海油氣資源對外合作開發是符合中國法律和國際慣例的通常做法。中國有關企業此前曾在春曉油氣田與尤尼科、殼牌等外國石油公司進行過合作。
此次中國企業同意日本企業依照中國相關法律,參加中國春曉油氣田的對外合作,性質與尤尼科、殼牌公司參加春曉油氣田合作開發完全一樣,並無任何特殊含義。
我想強調,正因為如此,這一合作開發受中國法律的管轄,由中國企業主導。
四、有日本官員稱,春曉油氣田開發是不是共同開發取決於共同開發的定義,叫不叫共同開發並不重要,中方對此有何評?
答:共同開發與合作開發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回事。共同開發是一種過渡性安排,它不適用任何一方當事國的法律。中日兩國企業在春曉油氣田將要進行的是合作開發,它所依據的是中國法律。
五、日本國內有人稱,中日在東海北部海域搞共同開發是以“中間線”為基礎,你對此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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