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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戰爭的合法性、適當性與平民傷亡問題
送交者: Viewer 2012年11月18日15:21:45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歷次的中東戰爭,無論戰爭的起因如何,甚至無論以色列是否參與,都會讓國際反猶主義沉渣泛起。某些華文媒體也從不例外!這次的加沙之戰,約旦河西岸的巴勒斯坦親兄弟都還沒說什麼,很多華文媒體就“皇上不急太監急”,迫不及待地跟在反猶勢力後面對以色列橫加誣衊,替恐怖主義張目。這些污衊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以色列所進行的戰爭是否合法的自衛戰爭?這場戰爭是否具有適當性(也有人翻譯成對稱性)?戰爭中加沙地區的平民傷亡是否構成戰爭罪行?

在討論這三個問題以前,先附帶說明一個小問題,就是所謂的白磷彈問題。這個喧囂一時的讓某些反以反猶人士大腦興奮不已的所謂以色列使用非法武器的問題日前已被國際紅十字會官員正式澄清。白磷彈並非違規武器,戰爭中使用白磷彈照明或施放煙幕都是國際法允許的。國際法不允許有意使用白磷彈傷害人群或者焚燒建築物,但沒有任何證據表明以色列軍隊將白磷彈用於這兩個目的。散播謊言煽動仇猶情緒是反猶主義歷史上常見的伎倆,今天也不例外。

【以色列所進行的是否合法的自衛戰爭?】

國際法的自衛戰爭概念有兩個來源。

第一個來源是所謂的“凱羅林號法規”。

凱羅林號是一艘美國貨運汽輪。19世紀30年代,加拿大境內出現反英暴動組織,美國支持這些組織的活動並為他們運送武器,凱羅林號便參與了這些活動。1837年12月29日夜間,一支英軍越過尼亞加拉河,登上凱羅林號放了一把火,又把這條船沿河送下了大瀑布。一名美國人死亡,數人受傷。這次偷襲行動引發了美國國務卿丹尼爾•韋伯斯特與英國貴族阿什布爾敦之間有關“先發制人的自衛戰爭”的合法性問題的討論。討論的結論是:先發制人的自衛戰爭是合法的,但前提條件是:“情況緊迫、無法避免、別無選擇、沒有時間深思。”

第二個來源是《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該條款規定:“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理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會員國因行使此項自衛權而採取之辦法,應立即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此項辦法於任何方面不得影響安全理事會按照本憲章隨時採取其所認為的必要行動之權責,以維持和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從內容上看,凱羅林號法規顯然比《聯合國憲章》嚴格,因為兩者針對的對象不同,前者談的是受到實際武力攻擊之前的自衛行動,後者談的是受攻擊之後的情況。不過也有學者認為《聯合國憲章》實際上已經取代了凱羅林號法案,並將聯合國法案中的“武力攻擊”解釋為包括了武力攻擊之前的準備階段。

按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一個國家在遭受武力攻擊後即可行使自衛權,無需聯合國批准,行使自衛權的開始和結束時間均不受聯合國約束。至於行使自衛權的目的,雖然《聯合國憲章》沒有規定,但海牙國際法院的《核武器使用和威脅的合法性》案卷談到了自衛的必要性問題,這個問題的實質是制止攻擊者的攻擊行為。也就是說,自衛最主要目的是防衛自己不受攻擊,只要攻擊還在繼續,受害國就有權繼續進行武力自衛。從常理上說,這一規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自衛不能制止攻擊,自衛行為就失去了意義。

《聯合國憲章》並沒有規定“武力攻擊”的明確定義。其它國際法規似乎也同樣闕如。事實上,在戰爭觀念不斷變化,作戰武器不斷更新的情況下,即使有人作出這種規定也很難是長期有效的。對於這一點的判斷通常是根據慣例和常識。以色列希伯萊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尤瓦爾•沙尼對此有個簡要的解說:“如果發射了一顆火箭彈,那麼國家無權入侵並征服另一個國家的全部領土……但我們這裡談的不是一顆火箭彈,而是連續數年的火箭彈。”

具體到這場加沙戰爭,由於哈馬斯武力攻擊在前,所以凱羅林法規並不適用,適用的是《聯合國憲章》。到目前為止,以色列對自衛權的行使並沒有任何一點違反這一憲章。這場自衛戰爭的發起和進行都是完全合法的。唯一有可能爭辯的是哈馬斯的行為是否構成聯合國所規定的“武力攻擊”。關於這一點,我以為有一個很簡單的辦法加以判斷:翻翻現代歷史,看看世界上是不是有哪個國家在遭受了幾千枚火箭彈攻擊之後認為自己“未受到武力攻擊”。或者還有一個更簡單的辦法,哪個國家認為這不算武力攻擊,就讓以色列朝他們國家的居民區發射幾千枚火箭彈試試,如果該國在挨了這些揍以後還心悅誠服地認為自己“未受到武力攻擊”,咱們就承認這些詭辯或許有根據,否則就是在睜着眼睛撒謊。

【以色列所進行的自衛戰爭是否具有“適當性”?】

對於以巴衝突,歷來就有一種奇談怪論,他們把以色列在衝突中死亡的人數跟巴勒斯坦方面死亡的人數放在一塊,宣稱因為這兩個數字懸殊太大,所以以色列的戰爭不具有“適當性”。這個理論背後的邏輯是赤裸裸的反猶主義,他們對巴勒斯坦人死了多少並沒有真正的興趣,唯一讓他們遺憾的是猶太人死得太少了。在他們看來,如果巴勒斯坦恐怖分子再多殺害一些猶太人,這戰爭就“對稱”了,就“成比例”了,他們就滿意了。

雖然“適當性”是國際法的一個基本原則,但沒有任何一個國際法規定戰爭的“適當性”是根據衝突中的雙方死亡人數計算的。“消滅敵人,保存自己”是戰爭的基本原則,只有白痴才會在戰爭中要求自己的死亡人數跟敵方的死亡人數“對稱”。國際法不是白痴法律,所以只要攻擊的是對方的武裝人員,死亡多少都不會構成所謂“不適當”的問題。

還有一個謬論,是說以色列的武器比哈馬斯的武器厲害得多,所以也“不對稱”。在這一點上,同樣沒有哪部國際法用武器級別的高低來計算戰爭的“適當性”。國際法上的“適當性”在這方面實際上指的是攻擊行為與反擊行為之間的適當關係,也就是對於不同級別的攻擊行為應該有相應的、有差別的反擊行為。絕對不是說攻擊者採取何種行為反擊者也必須採取何種行為。如果反擊行為必須跟攻擊行為相等的話,那麼哈馬斯是傾盡全力攻擊以色列平民區,所以以色列也該把能用上的導彈炮彈炸彈全扔到加沙的居民區里去才對,那樣加沙的傷亡就不會以百計算,而是早就以萬乃至以十萬計算了。

戰爭適當性的最主要內涵實際上指的是攻擊目標的價值與攻擊行為可能造成的對無辜者的傷害的關係。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攻擊目標必須有軍事價值。第二、平民生命財產的損失與這些目標的軍事價值之間有一定的關係。按照這兩個內容去分析,真正沒有“適當性”、真正不“對稱”的是巴勒斯坦恐怖組織。哈馬斯攻擊的絕大多數都是毫無軍事價值的平民住宅區、造成的是百分之一百的平民生命財產損失。而以色列攻擊的都是情報確認的軍事目標,而且在很多情況下採取了減少平民傷亡的措施。因此,除非你對以軍攻擊的目標的軍事價值和所造成的平民損失進行了逐一分析並得出法律認可的結論,否則你沒有任何理由宣稱以色列的戰爭“不適當”。由於“適當性”並不排除平民傷亡的可能性,因此無論平民傷亡是何等令人遺憾,都不單獨構成“不適當”的結論。

【如何看待平民傷亡問題?】

展示死者照片,特別是兒童的死亡照片,是巴勒斯坦恐怖組織干的最高興的事情。這種照片可以很快地引起不明真相的人的憤怒,讓人們忘記戰爭的性質是什麼,忘記真正的屠夫是誰。

關於戰爭中的平民死亡問題,我在《戰爭就是地獄》一文中已經講得非常清楚,在戰爭中,軍隊不會因為可能傷到平民就停止軍事行動,戰爭中軍隊的底線是“不以平民為攻擊目標”,只要這個底線不破,就不是犯罪行為。在此我將給我的觀點提供一點國際法依據。

海牙國際犯罪法庭的起訴人辦公室曾在2006年2月就美軍在伊拉克的行為問題發表過一封公開信(http://www.icc-cpi.int/library/organs/otp/OTP_letter_to_senders_re_Iraq_9_February_2006.pdf),其中對戰爭中的平民傷亡問題作了專門的說明:

“根據國際人道法律和《羅馬法》,武裝衝突中的平民死亡,無論如何嚴重和令人遺憾,其本身都不構成戰爭罪行。國際人道法律和《羅馬法》允許交戰國對軍事目標進行適當的攻擊,即使確知某些平民傷亡將因此發生。罪行發生的條件是:有意對平民進行攻擊,或者在攻擊軍事目標時確知平民意外傷亡將明顯遠遠超過預期軍事價值。”

的確,有不少巴勒斯坦平民死於這場戰火,我對此深感遺憾,但如果你想就此指責以色列犯有戰爭罪行的話,你必須證明以色列有意攻擊平民,或者證明該攻擊的平民傷亡遠遠超過軍事價值,而且得證明以色列事先明確知道這一點。

如果你能證明,就請拿出來,否則就請停止污衊以色列國。

【別忘了真正的戰爭罪犯!】

哈佛大學法學教授Dershowitz曾談到一個令人感嘆的事例:某次以軍發現某民宅被用來給哈馬斯製造火箭彈,於是在打擊前給宅主半個小時的時間撤離。結果宅主給哈馬斯打了電話,哈馬斯不但不讓居民撤走,反而送來一群懷抱嬰兒的婦女,呆在宅子裡等着以軍的炮火。

那些舉着巴勒斯坦兒童屍體照片遊行的反戰垃圾們、那些用平民的死亡來為哈馬斯的恐怖行為百般辯解的文人騷客們歷來讓我噁心。他們不是和平使者,他們是一群恐怖主義的幫凶。因為他們的努力,哈馬斯才想方設法地把平民送上火線,想方設法地讓平民損失最大化。因此,每個死亡的巴勒斯坦兒童的背後,都有這群恐怖主義幫凶的罪惡之手。

善良的人們,我理解你們對那些死亡的平民的同情。我一樣同情他們。但是我們必須理智,必須明白誰是真正的戰爭罪犯。如果我們同情這些罪犯,讓這些罪犯的陰謀得逞,這個世界只會有更多的平民死於戰火。

張平 2009年1月16日 於特拉維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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