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海萬波涌,明燈一夜清 |
| 送交者: 北喬峰 2004年05月18日18:07:30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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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萬波涌,明燈一夜清 波瀾弔詭的所謂“台灣大選”至今已基本塵埃落定,令所有中國人都極不情願看到的是,“台獨”民進黨很可能還要在執政黨的位置上再玩至少四年。鑑於目前台海局勢,應該說無論總統大位最終花落誰家,《反分裂法》的制定都到了箭在弦上不得不發的時刻,然而縱觀目前有關台海問題的討論,鮮有從法律的角度來進行探討的文章,因此下面本人將本着拋磚引玉之精神,對台海問題的法律因應之道做一個具體的設想與討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有關國際法也確認了台灣是中國之一部分,這有《中國對日宣戰布告》、《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日本投降文件》、《日華和約》、《中日聯合聲明》、《中日友好條約》以及與世界各國建交時簽署的法律公報等一系列國際法文件作保證。本來,在有關國際國內法律都明確了台灣是中國之一部分情況下,《反分裂法》的制定似乎並不是太迫在眉睫的事情。然而,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台獨”勢力在李登輝的縱容鼓勵下逐漸坐大,2004年民進黨的再次上台更使局勢驟變,因為該黨已明確提出06年制憲,08年建國的所謂“台獨時間表”,至此台海局勢已漸顯失控跡象,武力解決的可能性正在迅速增大。因此,如何在各個方面為可能很快到來的台海大戰做好準備,現在就必須加以考慮。為因應不測之發生,《反分裂法》的訂立也就顯得尤為重要。因為這部法律將成為中國統一的實實在在的可操作的具體法律依據,而反分裂鬥爭也因此將不再僅僅只是依靠《憲法》中的抽象法律條文,或者僅僅停留在政策、利益和感情層面上。 這部《反分裂法》必須要具備最廣泛的民意基礎,因為這部法律對中國未來長治久安極為重要。為避免法律合法性今後成為分裂勢力攻擊之口實,本人認為長痛不如短痛,通過這部法律的方式應該採用全民公決。具體來說,由中國某個政黨或幾個政黨聯合起來作為提案人,向全國人大提出立法議案和法律草案,經由人大討論修改後,向全國公布,並自草案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後舉行全民公決,公決的選項很簡單,就三項:同意、不同意或棄權。 由於中共是目前中國乃至世界第一大黨,其執政50餘年來,雖犯過錯誤,但還是積累了豐富的執政經驗,其執政能力、組織動員能力在中國還無任何政黨能出其右。因此中共作為這部法律之主要發起人責無旁貸。而且,中共還應聯合其他八個民主黨派共同發起《反分裂法》擬定工作。這樣,《反分裂法》的發起將具有最廣泛的政治基礎。在全國人大《反分裂法》草案公布之日起至全民公決這一個月內,中共的強大政治動員能力及其作為執政黨所擁有的強大行政資源在這時就將派上用場。應該充分運用這種能力和資源向廣大民眾進行宣傳教育工作,確保民眾支持反分裂法的通過。其實在筆者看來,就算根本不進行輿論宣傳教育,絕大部分民眾都仍會把票投給統一。只要看看台灣這十幾年來在台獨極盡 “去中國化”能事之情況下,2004年台灣大選仍有近一半的人支持泛藍,仍有80%以上的人支持維持現狀就可以知道,“台獨”在大陸根本不可能有市場。只不過這次公民投票關乎中國未來國運,馬虎不得,在輿論宣傳方面當然也不可等閒視之。 這部法律的制定,應該現在就開始着手進行,並趕在民進黨“制憲”前完成。這樣,一旦民進黨鋌而走險通過所謂“制憲”來實現法理上的“台獨”,中央政府就可以根據《反分裂法》迅速作出回應,而不至於到時又進退失據、左右為難。關於《反分裂法》之內容,筆者認為至少應包含如下幾點內容:1)成立獨立的反分裂法院,並明確該法院的職責:對反分裂法的解釋權;針對公民提起的訴訟,判斷某種行為是不是分裂行為;對分裂者的審判權(這一權利中國其他各級法院也將擁有)。2)明確中國公民或法人根據《反分裂法》向反分裂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任何中國公民或法人發現任何分裂活動的跡象,並收集到足夠的證據,均可向反分裂法院提起訴訟。3)明確中央政府對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完整之權利、責任與義務。一旦反分裂法院判定某種行為屬分裂行為,中央政府即有權根據《反分裂法》的有關規定採取一切必要之措施維護國家的統一。4)分裂行為的界定和舉證。由於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分裂行為的指控有可能會被別有用心之徒利用來侵犯公民合法之集會結社言論自由權利,因此,在法律實施細則及其釋法附件中對分裂行為的描述要儘可能詳盡具體。5)對分裂行為和分裂分子的具體懲處措施。一部法律,如果沒有針對違法行為的懲處措施,就最多只能起到道德箴言的作用,而不會對人的行為產生強制約束力的。因此,對各種分裂行為要制定出相應的懲處規定(包括採取軍事手段的權利),對分裂者要將其拘捕歸案,對其進行公審、量刑、定罪。6)法律自身的修改完善程序。中國境內的各種分裂勢力如民進黨之流,當然不會因為這部法律的出台就停止他們的分裂腳步,而一定會絞盡腦汁想出各種花樣翻新的分裂理論、分裂詞彙和分裂手法。因此,對分裂行為界定的時時更新、補充和完善就顯得十分關鍵。隨着中國情勢的不斷向前發展,對法律程序方面的一些修正相信也會是在所必然。7)針對台海兩岸長期分離的局面,制定國家統一的具體時間表,並對台獨抗拒統一的應對措施(如動用武力等)作出明確規定。這部法律的一個緊迫任務就是用來對付台獨,因此專門規定這樣的條款自然就是理所應當。 這部《反分裂法》制定的最大特點就是全民公決。1789年法國大革命孕育出的人民主權思想推動了西歐以至於世界諸國的發展,人民主權現已成為許多民主國家憲法的根本理念,國家重大事務可以通過公民投票的方式來最終決定,以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儘管現在中國民主化進程還不盡如人意,然而在國家面臨被陰謀分裂之關鍵時刻,全民公決《反分裂法》仍不啻為一個展現統一意志,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完整之有力舉措。公決通過之可能性當然是有着堅實的民意基礎做後盾,否則筆者也就不在這裡羅嗦了。捍衛國家的領土主權完整不被分割是這個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的共識。一個最簡單的事實就是,在這個世界上找不到任何一個以分裂為榮,以統一為恥的國家:美國為國家統一不惜血戰三年,加拿大動用法律手段堵死魁北克獨立之路,英國決不樂見北愛爾蘭蘇格蘭的獨立,俄羅斯為保住車臣大打出手,都無不證明了這一點。就中國人追求國家大一統的歷史實踐來看,凡在中國歷史上的統一時期內,老百姓往往能有一段較為長久的安穩日子,而分裂則往往給國家帶來戰亂饑荒、人口巨減,生產力驟降、社會財富無謂損耗等惡果。經過這數千年“分而合,合而分”的實踐,國家“合則俱益,分則俱傷”的思維逐漸深入人心,國家一統的觀念已經固化為中國人的潛意識,追求維護統一也已成為中國人心中之最高價值標準之一。而這,就是中國人在統一問題上的最大“民意”。面對“台獨”十餘年來的不斷挑釁刺激,中國大陸民眾的民族主義情緒高漲,對台獨的囂張氣焰早已忍無可忍,對中央政府在台海問題上的進退失據無所作為也早已不耐煩。因此,《反分裂法》的全民公決可說是順應民意之舉。 毫無疑問,《反分裂法》的制定,將為中國反獨促統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反分裂鬥爭不僅僅停留在歷史文化淵源、民族情感、戰略利益和政策層面,更是推進到了法律層面。《反分裂法》的施行,為未來在台海地區採取軍事手段解決“台獨”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這部《反分裂法》也並不僅僅只為“台獨”量身訂做,它實際上在法律上封殺了“疆獨”、“藏獨”等一切分裂勢力妄圖肢解中國的企圖。根據這部法律,一旦反分裂法院裁定某種行為屬分裂行為,中央政府即可採取一切必要之措施制止分裂捍衛統一。 台獨分子經常掛在嘴上的另一件事就是指責中國大陸政府不能代表民意。誠然,目前大陸中央政府還不能做到在每一件事上對合理民意都加以及時準確反饋,但凡事不可絕對化,在一些重大原則性問題上,中央政府還是和民意完全一致。若此次《反分裂法》得以全民公決通過(這其實就是板上釘釘的事情),實際上就等同於中國人民支持中央政府捍衛國家領土主權完整的明確背書,是中國人在國家統一問題上最大民意的展現,今後根據情勢發展需要,中央政府即可名正言順的兵發台海,這對台獨而言,不啻是一個噩耗。 台獨分子經常將所謂的“民主人權”、“台灣悲情”以及“民粹”掛在嘴邊,並妄圖以此來打動部分單純善良頭腦簡單的中國人,從而達到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卑鄙目的。然而事實證明,台獨又哪裡尊重過什麼民主人權了,只不過是扯起虎皮當大旗,扛着民主的羊頭兜售它的“台獨”狗皮膏藥罷了。“台獨”口口聲聲尊重2300萬台灣人民之民主權利,但它尊重了13億中國人民之民主權利沒有?它又怎麼可能把中國局部地區人民之民主權利凌駕於全中國人民民主權利之上?“台獨”總是在強調它的“悲情”,然而所謂的“台灣悲情”,又如何及得上自甲午以來中國悲情之萬一?最後,“台獨”也時刻不忘展示它們所謂“台灣民粹”,那我們就只好搬出“中國民族主義”,再用公民投票將其上升為《反分裂法》,然後和你所謂的“民粹”對拗,看看到底最後誰拗得過誰!!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 改於上州青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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