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不要說警察,常人就推斷出ZIMMERMAN不會無故槍擊黑人的。他如果存心開槍,就大概不會事前打911報警;如果他拔槍在手,黑人也肯定不敢毆打 他了。所以應該是黑人覺得他沒槍才去攻擊他的,正當防衛是成立的。所謂ZIMMERMAN跟蹤黑人,並不妨礙他行使正當防衛。先動手的一方不能行使正當防 衛,但先動口就無所謂,先跟蹤只要不違法就更無所謂了。警察局調查完畢,覺得此事不值得起訴,就讓ZIMMERMAN十萬美元取保回家。他在家平靜地呆了 兩個月,期間黑人也沒有抗議。
但是,奧巴馬手下是有一批人專門發掘種族仇視話題的,覺得此事是個富礦,奇貨可居。所以,黑人被立即挑動上街鬧事,他們控制的自由派媒體業也以此為藉口, 大造輿論。奧巴馬甚至公開聲稱:要是他有一個兒子,一定長得象Trayvon Martin (If I Had A Son, He'd Look Like Trayvon) 。
既然總統都認乾兒子了,美國的自由派媒體當即高潮了。其中CBS就高潮過頭了,居然篡改剪輯了ZIMMERMAN的911電話報警錄音,造成 ZIMMERMAN是種族主義分子的假象,掀起鋪天蓋地的媒體和黑人政治團體攻擊。CBS手段太拙劣了(如果有誰比CNN更拙劣,那就是CBS),被零成 本抓了現行。於是CBS被迫公開道歉並開除了至少3個記者。但Zimmerman律師不依不饒,稱道歉太遲了,依然決定起訴CBS,罪名誹謗及故意心理傷 害 defamation and 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由於鐵證如山,CBS如不和解,官司必輸無疑。
當時奧巴馬施加的政治壓力是非常強大的。當地的警察局長被要求配合。但警察局長說這案子太弱,手中證據不足以支持逮捕,而沒有可信理由(probable cause),逮捕是非法的。於是原局長被炒掉了,新局長上任就逮捕了ZIMMERMAN。
隨即佛州檢察官起訴,依然找不到證據。檢方一方面逼着一批黑人做偽證,另外一方面扣留了全部對ZIMMERMAN有利的證據--這都是嚴重違法行為。扣留 的證據中包括TRAYVON MARTIN的手機裡存的數千條短信及手機裡的無數照片,其中涉及團伙犯罪、非法槍支買賣及毒品交易。檢察院的IT主管看不下去,出庭作證檢方非法扣留證 據(在ZIMMERMAN案子遞交到陪審團的當天,IT主管也被開除了)。
庭審中,法官迫於政治壓力,完全偏袒檢方。但庭審對檢方依然完全是災難性的。檢方幾十個證人破“腚”百出--要麼可信度破產,要麼完全無關痛癢。而被告證 人、專家卻招招見血、邏輯嚴密、無懈可擊。檢方完敗,拿不出證據情況下,居然要求陪審團去發揮自己的“普通人的感覺common sense”,去判定ZIMMERMAN有罪。這就等同於說,陪審團有權力根據自己的感覺與想象定罪。
在此情況下,法官在政治壓力之下,使出了非常卑劣的一招,即允許檢方在二級謀殺基礎上增加過失殺人罪名。二級謀殺可判終身監禁,過失殺人可判30年監禁。 但在庭審基本結束的情況下,允許檢方增加罪名是非常有爭議的。依法,自陪審團組成並宣誓之日,就算一重危境了(Jeopardy attaches when the jury is empaneled and sworn),如果允許隨意增加罪名,即使不算DOUBLE JEOPARDY(雙重危境),也有違背程序正義(DUE PROCESS)的。
檢方甚至還異想天開地試圖加入三級謀殺罪名(即虐待兒童致死罪)。但吸了毒的TRAYVON MARTIN 比ZIMMERMAN個子高十幾公分,還壯實不少;ZIMMERMAN被打得鼻青臉腫,後腦流血,但TRAYVON MARTIN只有一處槍傷,虐待兒童罪實在太匪夷所思了。法官怕落笑柄,不敢答應檢方這個要求。
不過為了掩護檢方,法官把對陪審團的指令中(jury instruction ),對過失殺人寫得非常繞口模煳,希冀能夠把陪審團繞進去,助檢方矇混過關。所以陪審團讀得一頭霧水,不明白怎麼回事,只好找法官、雙方律師澄清。澄清之後,即判ZIMMERMAN無罪釋放。
為什麼過失殺人行不通呢?原因很簡單,無論是二級謀殺還是過失殺人,檢方都要證明ZIMMERMAN不是在正當防衛。哪怕檢方證明了接近95%的可能性, 只要陪審團認為存在大於5%的疑慮ZIMMERMAN是在正當防衛,就必須判他無罪。這就是BEYOND REASONABLE DOUBT舉證標準。所以被告律師O'MARA在結束辯論時對陪審團說,如果你們有疑慮,請讓ZIMMERMAN成為這些疑慮的唯一受益者。這句話是非常 有技巧的。
此案中,被告律師團隊的出色工作,早已證明了ZIMMERMAN超過50%的可能性是在正當防衛,超過了被告的舉證責任(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從法律上講,由於檢方在否定正當防衛一節證據不足,就既不能證明二級謀殺,也不能證明過失殺人。法官允許檢方修改罪名,徒見有意構 陷,是不足以成事的。另外,佛州採用6人制陪審團,這樣的陪審團必須意見一致才能定罪。只要一人咬死檢方證據不足,就不足以定罪。如果陪審團遲遲不能定 罪,就叫懸而未決的陪審團(HUNG JURY),一般要重審。但此案對ZIMMERMAN證據方面太有利了,不存在HUNG JURY的情況,順利達到了意見一致。
此案成為美國政府干預司法獨立的經典案件。尤其是司法部居然直接組織反ZIMMERMAN遊行,成了千古笑柄。操持種族仇恨議題的奧巴馬政府目前可謂一地雞毛。
今天黑人在抗議遊行,但傳說中的暴亂乃至黑人豹黨並未出現。原因很簡單,美國各地警察以及支持ZIMMERMAN的白人早已子彈上膛、嚴陣以待了。只要黑 人出面打砸搶燒殺,警察和所謂“合法持槍公民”們就會橫掃了他們。美國黑人,和國內的維族、回族一樣,都是永遠欺軟怕硬的。不過,黑人是敢打 ZIMMERMAN黑槍的--怯懦者永遠只敢在背後下手的。
可能還會有4個後續案子:
(1)受害者家庭對ZIMMERMAN的民事訴訟(正當防衛也是適用於民事案件的,ZIMMERMAN既然已證明正當防衛,所以必贏無疑)。
(2)原警察局長告非法解僱案。(3)原IT主管告非法解僱案。
(4)ZIMMERMAN告CBS誹謗及故意心理傷害案。
估計佛州政府在非法解僱案中,要賠個幾百萬美元。CBS估計會和解,但代價也不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