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似乎有个不成文的规定,贪污多少钱的判死刑,多少判无期,多少判30年,20年,十年。。。,我认为有些不合理,也不符合宪法。
1。判多少年似乎与最高当局的心情有关,是由他们决定的,而不是法律制订的。
2。贪官的赃款数目越来越大,几乎成了天文数字,是否判死刑的数目也要相应扩大?标准如何?
3。判了刑,追赃是否就可以不严格执行,或不执行了?
4。 而且,刑事问题常用党内处分的办法解决,尤其不合理。
总之一系列问题要有一个办法,不因人而易,不受运动影响,使人民大众欢欣,犯法者心服,国家的损失要减少的最小,而且对其他人不敢再犯罪。
要达到这个目的,需要立法:
1。党内的处理不管大众的事,需要再对触动法律的人提出刑事诉讼,根据犯罪情节予以法律制裁。如果法庭最终发现其实无罪,也要给予无罪宣判,恢复名誉。
2。对于经济犯罪判刑是必要的,但是死刑应尽量减少,最好不判,除非在经济犯罪中有逼死人命等刑事犯罪内容。
3。最重要的一条是退脏要绝对严格,服刑不能抵消退脏。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方面的经验。美国追赃那是毫不含糊的。想想当年老共没掌权时对地主,富农,资本家如何作的?今天完全可以借鉴。那就是退赔决不含糊,银行存款要退,汽车,住房要退,个人财产要退,转移到国外的财产要退,兄弟姐妹在当官的掩护下,卵翼下大发其财的也要退钱补不足,儿女,孙子,孙女得到不义之财的也要退。总之,贪官当政时一人得道全家升天,现在贪官落网全家退赔,直到所欠款项全部退回为止。
可能有的贪官家属会无家可归,有的流落街头,有的会沿街乞讨,更有的哭哭啼啼向以前的老同事,甚至老下级诉苦,都不能动摇退赔的决心。这就是一定要从经济上把贪官彻底打垮,使尚未变成贪官的官们引以为鉴。
以前的处理措施看起来很严厉但是并不能杜绝贪污现象,尽管有其他多种原因,但经济上退赔不严厉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试想,贪官在台上几年贪污的钱一辈子都用不了。在监狱里蹲几年,出来慢慢享用。现在就是要在经济上把贪官和他们的家属搞的一贫如洗,上街要饭,看看官们还贪不贪。
一手杀汉奸,一手杀贪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