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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蘇合資企業緣何曇花一現
送交者: 三把刀 2025年12月11日19:04:03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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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黃春秋 2025年第2期

1950—1951年,為了發展中國的重工業以及航空運輸事業,中國政府與蘇聯政府根據真誠合作、平等互利和平權合股原則,簽訂了成立合資企業的協議,並相繼創辦了民航、石油、金屬、造船等4家大型合資公司。它們的經營期限原定為10年至30年不等,然而實際上經營不過5年,蘇聯政府就將在這些公司的股份全部賣給了中國。儘管中蘇合資企業開辦的時間不長,但在中蘇經濟關係史上卻是一件頗為引人注目的事。

中蘇合資企業運營情況

新中國成立初期,蘇聯領導人斯大林、米高揚等對於在中國境內開辦合資企業很感興趣。同時,中國領導人毛澤東、劉少奇等對此事同樣態度積極。應該說,開辦中蘇合資企業是兩國領導人共同推動的結果。

其一,中蘇民用航空股份公司。1950年7月,該公司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與蘇聯民用航空總管理局在北京共同創辦,主要運營中蘇之間(北京—烏蘭巴托—伊爾庫茨克、北京—哈爾濱—赤塔、北京—烏魯木齊—阿拉木圖)3條民用航空線,兼顧其他航線,股金確定為4200萬盧布,營業期限規定為10年,實際經營時間4年半,員工總數達到896人(其中蘇方236人)。截至1954年底,該公司取得了不少運營業績:第一,中蘇民航公司航線從1950年的3條增加到1954年的8條,航路相應從8798公里延長到12984公里。第二,中蘇民航公司航線網絡逐步形成。公司飛機不僅在中蘇兩國之間以及中國境內執行飛行任務,而且公司的航線和蘇聯國際航線連接,通往歐洲、非洲、北美洲及南美洲。第三,公司運輸數量顯著增長。在公司經營期間,飛機共飛行57342生產小時,周轉量共16807千噸/公里。客運量72515人次,貨運量5928噸,郵件量1807噸。第四,公司財務收支情況良好。在1950—1954年全部經營時期內,純盈餘597億元(舊幣)。中蘇民航公司的運營打破了帝國主義的空中封鎖,便利了中國與世界其他國家的人員往來和經濟聯繫,在新中國民航事業發展史上留下了重要的印記。

其二,中蘇石油股份公司。1950年9月,該公司由中國燃料工業部與蘇聯石油煤氣探測托拉斯在迪化(今烏魯木齊)共同創辦,股金為4600萬盧布(後來增加到2億盧布),活動有效期限定30年。中蘇石油公司在新疆境內尋覓、探測、開採、提鍊石油與天然氣。在5603名職工(其中蘇方357人)的共同努力下,公司發展迅速。首先,在準噶爾盆地、塔里木盆地、吐魯番—哈密盆地等三大盆地進行了大規模的油氣資源區域勘探以及部分地區油氣鑽探;其次,公司累計開採、加工原油17萬噸,是新中國成立前新疆地區石油總產量的15倍,天然氣產量為1000萬立方米。截至1954年底,公司累計工業總產值達5500多萬元,實現利稅1315萬元。公司生產的17萬噸石油產品除滿足自用外,供應新疆商業系統銷售的油品達7萬多噸,部分滿足了新疆工農業生產的需要,對恢復和發展新疆經濟起了促進作用,也為新疆石油工業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

其三,中蘇有色及稀有金屬股份公司(簡稱“中蘇金屬公司”)。1950年9月,該公司由中國重工業部與蘇聯冶金工業部新西伯利亞第二工場共同在迪化創辦。公司股金為2800萬盧布(後增加到1億盧布),雙方股份均等,活動有效期限定30年,主要在新疆地區普查、探測、開採和加工有色金屬及稀有金屬。該公司的創辦,“標誌着新疆有色金屬及稀有金屬工業發展的肇始”。1950—1954年,中蘇金屬公司發展成為一家擁有8921名職工(其中蘇方400人)的大型冶金企業。公司的經營業績包括:在可可托海、阿勒泰、喀什、伊寧等地區初步進行了金屬礦產資源普查、勘探,以及有色金屬、稀有金屬礦物開採工作。開採的礦產品有綠柱石精礦、鋰輝石精礦、鉛精礦、鋅精礦、雲母(半成品)等。這些產品除重晶石售予新疆中蘇石油公司外,所有有色金屬和稀有金屬礦產品全部出口到蘇聯,由蘇聯有色金屬進出口總公司統購統銷。公司出口產品總量為鋰精礦11368噸、鈹精礦4242噸、鉭鈮精礦15噸、精選原料雲母468噸、鉛鋅礦石45784噸、鉛精礦3553噸。可見,公司存續期間,為蘇聯有色金屬工業發展作出過歷史性貢獻。

其四,中蘇輪船修理建造股份公司(簡稱“中蘇造船公司”)。1951年7月,該公司由中國重工業部與蘇聯國營遠東海運局在遼寧省大連市共同創辦。公司主要業務是建造、修理航海船隻及其他水上運輸工具,股金最初定為1.4億盧布,營業期限規定為25年。1951年11月,公司正式成立。此乃中國造船行業第一個合資企業。截至1954年7月,公司擁有職工9400人(另有78名蘇聯專家)。短短3年,公司不僅能夠大修萬噸級船舶,而且能夠建造3700噸大型駁船、1200馬力遠洋拖輪以及500噸油駁船等多種類型的新式船隻。據統計,1952—1954年,公司完成修理船隻70艘,修船總噸位96萬排水噸;建造了7種船舶,共計148艘34934噸。1952年利潤為332萬盧布,1953年利潤為985萬盧布,1954年利潤為762萬盧布。在3年合營期間,公司生產能力得到很大提高,管理工作有了全面改進,成為中國先進的修造船綜合企業和發展造船工業的重要力量。

中蘇合資企業提前終結

通過以上介紹可以看出,4家公司都曾取得過較好的業績。另外,它們在引進蘇聯資金、技術、設備、管理體制、專業技術人才,推進中國重工業以及民航事業現代化方面所起的歷史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

根據1950年3月中蘇兩國政府簽訂的中蘇民航公司、中蘇石油公司、中蘇金屬公司3份協定,以及1951年7月簽訂的中蘇造船公司協定,中蘇民航公司經營時間為10年,應該到1960年3月期滿;中蘇造船公司經營時間為25年,應該到1976年7月期滿;中蘇石油公司與中蘇金屬公司經營時間為30年,應該到1980年3月期滿。可事實上,4家公司只經營了3到4年半的時間,蘇聯政府就提出不再與中方繼續經營合資企業。這一決定是1954年10月蘇聯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第一書記赫魯曉夫訪華期間宣布的。

1954年新中國成立5周年之際,赫魯曉夫率領蘇聯政府代表團訪問北京,並且參加了中國國慶節系列活動。10月12日,赫魯曉夫在蘇聯駐華大使尤金舉行的招待會上發表了重要講話,他對毛澤東、朱德、劉少奇、周恩來等與會的中國領導人說:“在過去數十年的時期內,帝國主義者在中國廣泛地建立了各種租借企業和股份公司網,掠奪了你們非常富裕的國家……我們認為我們的中國朋友應該成為有全權處理中國領土上的任何企業的主人翁。蘇聯政府代表團已商定將各蘇中股份公司中的蘇聯股份售予中華人民共和國。”

同一天,兩國政府又發表了聯合公報,公報稱:在1950年和1951年,依據中國政府和蘇聯政府所達成的協議,根據平等原則創辦了包括在新疆省開採有色及稀有金屬等公司。當時,是年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面臨着恢復國民經濟任務的時期。各中蘇股份公司的建立,由於利用蘇聯經濟建設的先進經驗,在短期內為整頓這些公司所屬各企業的工作、為大大擴大它們的生產能力和提高一般技術水平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各股份公司在恢復和發展中國經濟的事業中,已起了積極的作用,並作出了一定的貢獻。現在,當新中國恢復了自己的經濟以後,中國經濟部門已經積累了必要的經驗,並且能夠自己管理屬於各股份公司的企業的業務。中蘇兩國政府已就中蘇有色金屬及稀有金屬等股份公司中的蘇聯股份自1955年1月1日起完全移交給中國一事達成了協議。蘇聯股份的價值,將由中國以供應蘇聯通常出口貨物的辦法,在數年之內償還。因此,現在屬於中蘇股份公司的企業,將完全成為中國的國營企業。

赫魯曉夫作出上述決定並非空穴來風。早在他率領蘇聯政府代表團訪華之前,蘇聯外交部門就已經關注到一些影響中蘇合資企業發展的問題。蘇聯駐烏魯木齊總領事館在1953年的總結報告《關於中蘇石油公司和中蘇金屬公司的工作》一節中,就直言不諱地指出:蘇方管理人員在領導中蘇合資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嚴重缺點以及違反平等原則”和公司的某些蘇聯領導人“不正確對待中方領導人的事實”。例如,合資企業頭3年部門正職職務由蘇方人員擔任,但是蘇方領導人卻長期占據公司及其管理機構的領導職務而不按規定進行輪換。又如,蘇方領導人“常常不理睬自己的中方副手,有時還干預中方的職權,不向中方工作人員傳授自己的全部工作經驗或隱瞞地質勘探結果”。再如,許多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報表、指令都只用俄文,不用中文制定和發布。因此,中方管理人員想要了解公司財務狀況就變得相當困難。另外,一些蘇方領導人還存在官僚主義的工作作風以及選用幹部任人唯親等問題。為此,蘇聯對外貿易部以及蘇聯駐烏魯木齊總領事館就改進中蘇石油公司和中蘇金屬公司的活動,消除違反平等原則的情況,提出並採取過多項具體措施。然而,實行這些措施的效果並不理想。於是,1954年8月5日,蘇聯外交部遠東司官員庫爾久科夫呈送外交部副部長維辛斯基的請示報告中提出建議說:“與中國政府談判,並在北京簽署向中國出售現有中蘇聯合股份公司(中蘇石油、金屬等四家公司)中的蘇聯股份。”同年9月9日,鑑於蘇聯政府即將派出高級代表團參加新中國成立5周年慶典活動,蘇聯外交部遠東司司長費德林在給外交部副部長葛羅米柯的報告中,再一次建議說:我們認為需要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達成協議,把中蘇石油、金屬、造船、民航等股份公司中的蘇聯股份全部賣給中國“是適宜的”。正是基於中蘇合資企業內部治理過程中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加上蘇聯外交部門一再向高層領導人提出股份轉讓建議,赫魯曉夫才最終決定由他親自向中國領導人提出中止合資企業事宜。

根據中蘇兩國政府發表的上述聯合公報,1954年底,中蘇造船、石油、金屬、民航4家公司先後完成了蘇聯股份轉讓給中國的手續。自1955年1月1日起,中蘇金屬公司、中蘇石油公司分別由新疆有色金屬公司和新疆石油公司接管經營,中蘇民航公司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接管經營,中蘇造船公司則更名為國營大連造船廠。

中蘇合資企業停辦的原因

中蘇合資企業停辦的原因,固然與上述蘇方管理人員在領導中蘇合資企業過程中存在嚴重缺點、違反平等原則以及不正確地對待中方管理者有關,但是僅這些問題並不足以導致中蘇合資企業提前終結。事實上,還有如下原因共同起作用。

第一,赫魯曉夫反對合資企業。作為斯大林之後的蘇聯最高領導人,赫魯曉夫對於在國外創辦合資企業開採所在國家自然資源的做法很不以為然。他在回憶錄中這樣寫道:“毛澤東掌握政權後不久……斯大林曾同中國簽訂了一個在新疆聯合開礦的協定。斯大林這樣做是錯誤的。我甚至可以說這對中國來說則是個恥辱。好多世紀以來,法國人、英國人和美國人都剝削過中國,現在蘇聯人也步其後塵了。”他在回憶錄續集中又說,“斯大林犯了一個嚴重錯誤”,他向毛澤東建議中蘇雙方共同建立一個國際機構(合資企業)“來開發新疆的天然資源”。中國人接受了這個建議,但是他們“對這個主意無疑是很不高興的”。他們“一定會覺得蘇聯在打新疆的主意,一定會認為這個機構是對中國領土和獨立的侵犯。這樣,斯大林就在中國撒下了敵意和反蘇、反俄情緒的種子”。毋庸置疑,赫魯曉夫不認可“斯大林的做法”,對他作出“停辦”合資企業的決定肯定是有重要影響的。

第二,中蘇存在經濟利益衝突。先以中蘇金屬公司投資估價為例,蘇方以機械設備、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作為投資,中方以地段、礦產、房屋建築材料等作價入股。公司成立時,蘇聯資產計價為2200萬盧布,而中國投入的房屋、機場等僅作價60萬盧布。在中方主要投資的礦產資源無法準確估價的情況下,蘇方堅持要求將《中蘇金屬公司協定》附圖中指定的中方礦產、地段、房屋等,總共作價1400萬盧布。如此,中方不僅要將30年內開採的金屬礦石算作中蘇共有資產,而且還需要另外再補充投入現款800萬盧布,才能夠達到與蘇方一樣的2200萬盧布的資產金額。再以中蘇石油公司投資估價為例,中方同樣被蘇方要求將30年內開採的油氣資源算作中蘇共有資產。蘇方如此苛刻的資產計算方法,使雙方經濟利益上始終存在衝突,直接影響了合資企業的發展。

第三,中蘇金屬公司虧損嚴重。無論是企業投資還是擴大再生產,都必須考慮生產成本與收益情況。事實上,1952年到1953年,中蘇金屬公司多數產品生產成本都是在增加的。與公司生產成本上升導致其金屬礦產品出廠價格上升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國際市場上,同類產品的價格卻相對平穩。以1954年該公司產品價格為例,其大部分產品的出廠價格不僅遠低於生產成本,而且高於世界市場價格和蘇聯國內產品價格。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虧損是必然的。1953年公司虧損金額高達687萬盧布,1954年虧損額猛增到1447萬盧布。根據“平權合股”原則,中蘇兩國政府在合資企業中的利潤平均分配,自然虧損也要“由雙方平均分擔”。對於一家嚴重虧損的合資企業來說,選擇將股份轉讓給中國,可算作一種及時止損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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