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法律外和暴力改变政权的认定 |
送交者: 张三一言 2006年08月31日15:41:00 于 [军事天地] 发送悄悄话 |
民众法律外和暴力改变政权的认定 目录:
1、 “认为施明德的倒扁如果运用非法暴力,逼宫成功,是开了一个坏例。”和“认为施明德的倒扁如果运用非法暴力,逼宫成功,是为台湾开创了一个公民维护宪政的先例。”都是个人的猜测。两者都有可能,是等值的。作为个人的推测和观点,这无可批评。但是,若把未出现的事作为出现前的判定理据,就不合理。 2、 3、 4、 5、 2006/8/29
二、民众法律外和暴力改变政权的认定 张三一言 闲话提出:“任何观点都是在一个限定的情境下作出的,离开这个限定的情境就没有意义。所以最好把自己的观点作一个清晰的概括,把双方分歧的实质确定下来。”因为认同并为了实行这个要要求,所以作总结性回答。这回答可能与过去说过的话重复。 [一]、对台湾现状的认知。 台湾今天是处于正常的宪政民主状态。陈水扁是中华民国合法总统,人民在过着和平稳定的正常生活。我的这个观点已经在《今天的台湾就是“宪政民主”!──张三一言旗帜鲜明地支持胡平、王丹、王军涛、盛雪、张伟国》一文中表达过了。 至到今天为止,台湾并没有出现非法的民众反政府行为,更没有出现暴力颠覆政府的行为。政府方面也没有出现非法的颠压民众的事件。 台湾今天所有倒扁和护扁的民众行为,陈水扁的反应,都是在宪政民主程序下依法进行的。
在我记忆中,我从来没有回应过闲话关于“施明德发展到暴力逼宫时,他是否正当”的问题。闲言说“张三认为仍然正当”,还说:“在台湾这个事件中,你对非法暴力,持肯定态度,而我则持否定态度。” 这不是我的答案,也不是我的观点。而且还和我的观点相反! 我只是从理论上讨论问题,并没有涉及施明德发展到暴力逼宫的问题。我的观点是宪政民主社会正常状况下,人民没有这种权利;在非正常情况下,人们有用非程式改变宪政社会的权利。 现在正式回答闲话“施明德发展到暴力逼宫时,他是否正当”的问题: 因为我认为今天台湾是正常的宪政民主社会,所以不会认同任何“暴力逼宫”的非法行为。若我过去有过认同“暴力逼宫”的非法行为、或可以解读为这样的认同的文字,请指出来,我一定更正,并以今天说的为准。 我再明确指出,我一直支持的都是施明德今天的宪政民主程序内的合法民众运动。我反对的是以“施明德发展到暴力逼宫”的主观忆测作为反对施明德今天合法行为的理据。把这个观点解读为认同施明德将来暴力逼宫,是不能接受的。 只是你认为“施明德的群众运动很可能会发展到不可收拾,即出现非法暴力的情况的”而已,我并不如是认为,所以我一直没有和你讨论这个问题。今天的消息是施明德把“倒扁”重点改为“反贪腐”,可见,施之理性;与你的猜测有距离,与我的估计较接近。 问题为什么重重复复,纠缠不清呢?我猜想,问题是闲话总是想在施明德等民众合法行为加上“非法”和“暴力颠覆政府”的罪名引起的。(注意,只是我猜想,应以你的认定为准)
原则:我确认民众有非程式和暴力改变社会(政府、权力)的权利。 在专制制度下民众行使这种权利的限定: 在专制社会,没有限定,民众任何时间和地点都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只要民众认为需要和可行就可用;但是,应尽可能不要采用这一权利;因为代价太高,不易控制和比较难预期结果。在万不得已时,没有其他选择时,特别是专制统治者把暴力强加到民众头上时,就应当机立断用之。 在宪政民主社会行使这种权利的限定: 在正常状况下,民众没有这种权利。 在非常状况下,民众有这一权利。 非常状况指的是闲话给出的“唯一”条件,我加上的美国独立宣言提出的“唯二”条件(我不排除其他的唯三唯四…),在这些非常状况下,民众可行使这一权利。现在我还补充一点:在政府先非法行事和使用暴力情况下才应该行使这一权利。 (很想知到詹余先生对我这一观点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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