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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继承权法律文件问题,老王帮助寒竹回答施化
送交者: 周同zt 2008年02月12日16:27:34 于 [军事天地] 发送悄悄话

国家继承权法律文件问题,老王帮助寒竹回答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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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你说的中国的法律定位基础建立在中华民国的宪法上,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
是中华民国的继承者,不知道有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文件。也就是说,两者的继承关系
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有,最好能举证。如果没有,你的文章立论就全部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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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华民国的继承者,不知道有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文件”?没有双边
文件,但有革命的大炮。这革命的大炮是比任何“继承文件”更权威万倍的继承文件。
联合国1971年终于正式承认了革命大炮写下的的中国政府继承文件法律有效性,把南京
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位置和全部权利交由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这就最终完成了国
际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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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你批评严家其混淆了国家和政府的概念,所以自己也要避免混淆。但是在举证
中华民国宪法的时候,你心中的中华民国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政府?如果是一个国家,那
么你对严的批评就要收回。如果是一个政府,你犯了和严一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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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答:这个问题不知所云。但第一个回答,已经足以回答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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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同样,台湾是中国一个省的定论,是建立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基础上,最好能够
举证。你这里的举证有漏洞,因为混淆了国家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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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答:

台湾是中国一个省的定论,建立在中国前清帝国政府的法律基础上。日本要夺取台湾,必
须得到大清帝国政府签字画押,这还不够“举证”?

同样,辛亥革命的大炮写下的权威法律文件《中华民国约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中华
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当然就包括了被日本非法暴力夺去,而于二战胜利
后光复的台湾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国际承认下继承了中华民国的全部权利,自然也就继承了对台湾
省的领土主权。因此,现在的“台湾是中国一个省的定论”,就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法律基础上。
所谓“两岸分治”,管制权互不及对方。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允许国际任何主流国家
承认台湾是主权国家并与之建立外交关系,国际任何主流国家就乖乖不敢承认台湾是主权
国家并与之建立外交关系,这就已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制权及于了台湾。而其他的
一切台湾地方管制问题,和平协商解决最好,若有必要,就用解放的大炮把它的法律文件
写完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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