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玛评论《东海协议》系列之八
质疑和反驳6月24日杨洁篪外长就东海问题答记者问
作者安玛
世人皆知,东海是一个有着巨大的石油气和各类的矿产资源得名副其实的聚宝盘。按照中国沿岸人口和漫长的大陆架海岸线,以及当今的海洋国际法,东海聚宝盘的绝大部分(约75%-85%)都应该属于是中国的经济专署区,是中华民族21世纪和22世纪的自然资源基地,也是中国今后开展国家海洋战略的重要基地。
然而,在6月18日公布的东海协议里,完全看不见强调主权,看不到反对中间线的字眼,全文看到的都是中日两国将在日本人主张的中间线两边共同开发。霎时间,协议所展现的画面大有中日两国搁置主权争议,共同平分东海的可怕的潜在预示,故民间网站立即引起了激烈的反弹,各种各样的质疑和疑虑纷纷登台。杨外长的答记者问就是对着大量的质疑的部分的回应。
归纳杨外长答记者问的其中主要的三条大意如下:
1)把东海协议里日资加入春晓油田的“共同开发”,修正为“合作开发”,否定了原协议“共同开发”中可把日资解读为与中资共为春晓油田的共同主人的模糊的地带,强调日资加入春晓和尤尼科壳牌公司等的外资一样,纯是商业合作伙伴。
2)重申了东海协议没有的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中国不承认中间线,将来也不会承认。
3)重申中国对春晓的主权。
杨外长在答记者问中说到“此次中国企业同意日本企业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参加中国春晓油气田的对外合作,性质与尤尼科、壳牌公司参加春晓油气田合作开发完全一样,并无任何特殊含义。”
请问杨外长,尤尼科、壳牌公司的所在国又提出对春晓的主权要求吗?没有!那杨外长为何敢说日资进入春晓与他们是同样的性质呢?如果外长的确是在有关国家主权的原则问题上发言有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部长,是否可以向海内外的中国人公开道歉?
人们还关心,日本官方对杨外长谈话的以上的三点又是持何种立场的呢?从杨外长答记者问的同一篇报道,我们看到了日本政府对杨外长的所谈的以上三条全都不承认或公开否认,这就形成了一个东海协议中日各自解读的东海开发现状。
这份东海协议在日本人的解读里,东海由于还没有划线所以整个的海域都是未定的,属于中日两国共同拥有。日资进入春晓油田是作为主人之一的两国的共同开发,是日本在两国最终划线之前同样对春晓拥有主权的具体表现。
以上就是目前的“一个协议各自表述”,或“一个日资各自表述”的东海协议的现状。而这样的各自解释不正是加大了中日分歧,鼓励了日本人对东海更大的野心吗?
众所周知,日本知道自己在东海的分量在国际法里是非常不利的,一旦划线就没有了从捣乱榨取利益的可能了。于是日本在划线谈判中采取了提出荒唐走板的天价要求,目的就是坚持不划线,以便从中渔利。个人认为这次的东海协议就是日本人这种战略成功的第一个先例。
面对日本早已制定的决不最后划界的策略,中国政府必须要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将来的中日的东海划界之争有可能延续几十年或一百年。而这个东海协议不仅让日本立即受惠于春晓油田的开发,还送出不少对日本是极为有利的筹码,这些筹码在将来的两国漫长的划界谈判中将可大大增加日本打击中国的实力,这样的攸关国家海洋战略等国际核心利益的现存的现实和将来的潜在威胁,杨外长为何一字不提,却一口咬定日资进入春晓与尤尼科、壳牌公司的性质完全一致?难道这就是中日友好的含义?我们倒是看到让日资进入春晓反倒给日本提供了更多日后制造事端打击中国现在机会,中日友好将面临更为复杂和艰难的前景。
1951年,在面对清朝灭亡后国民政府无力管治而自制了40年的西藏,加上当时美英列强对西藏的虎视眈眈,毛泽东以巩固主权为第一考量签署了17条和平协议,这种战略家的思维政治家的手腕令后人仰慕。现在海外辩论东海协议的各大民间网站里纷纷出现了“怀念毛泽东”呼声,请问主导东海协议的第四代的领导人及外交团队,你们没感觉到有愧于毛泽东的在天之灵吗?
质疑政府的决策是公民的权利,答疑释疑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我们真诚的期待中国外交部的进一步的解释。
原文转载如下:
外交部长杨洁篪就东海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中方就东海问题同日方达成协议出于什么考虑,从中得到了什么利益?
答:外交部已就东海问题多次阐明中方立场。我想再次强调,中日两国此次通过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谅解,是双方为落实两国领导人重要共识,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而采取的重要步骤,是互利双赢的结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有日本政府高官日前表示,日方并未承认春晓油气田主权权利属于中国,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想讲两点:第一,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这是毋庸置疑的。第二,中日双方一致确认,日方企业将依照中国关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这本身就充分体现了中国对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
三、中方为何同意日本企业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
答:吸收外资参加近海油气资源对外合作开发是符合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通常做法。中国有关企业此前曾在春晓油气田与尤尼科、壳牌等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过合作。
此次中国企业同意日本企业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参加中国春晓油气田的对外合作,性质与尤尼科、壳牌公司参加春晓油气田合作开发完全一样,并无任何特殊含义。
我想强调,正因为如此,这一合作开发受中国法律的管辖,由中国企业主导。
四、有日本官员称,春晓油气田开发是不是共同开发取决于共同开发的定义,叫不叫共同开发并不重要,中方对此有何评?
答:共同开发与合作开发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共同开发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它不适用任何一方当事国的法律。中日两国企业在春晓油气田将要进行的是合作开发,它所依据的是中国法律。
五、日本国内有人称,中日在东海北部海域搞共同开发是以“中间线”为基础,你对此有何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