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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一质疑并反驳外交部关于中日东海共识谈话的几个要点
送交者: 安玛 2008年07月09日06:31:07 于 [军事天地] 发送悄悄话
安玛评论《东海协议》系列之十四 逐一质疑并反驳外交部关于中日东海共识谈话的几个要点 作者 安玛 1)外交部发言人姜瑜6月18日就中日东海共识发表谈话称:“中日双方经过认真磋商,同意在实现有关海域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在东海选定适当的区域迈出共同开发第一步”。 本文作者质疑和反驳:6月18日公布的中日东海共识,把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的条文规定东海中间线以西的无主权争议的中国油田,与中间线以东的中日两国有主权争议的油田捆绑在一起交由中日两国“共同开发”,这不是把中间线以西的属中国主权的油田篡改为成了中日有主权争议的中日“共同开发”?东海共识的这一规定还不是把按照国际法中间线以西的中国油田的主权出卖给日本? 我们注意到,中间线以西根据国际法是无争议的中国主权范围的海域,这是中国政府宣布过无数次的严正立场。可是自从6月18日东海共识公布以后,外交部发言人所有的谈话,包括杨外长,武大伟对东海共识的谈话,全部都改口只强调中国对春晓油田的主权,没有重申中国对中间线以西所有油田的主权,这到底何故?而且为何在东海共识中把春晓列为“合作开发”,同属中国主权的中间线以西的其它油田却列为“共同开发”,请问外交部,这不是意味着中国政府只是想保住春晓的主权,而要把有国际法支撑的中间线以西的油田主权(春晓除外)出卖变成了中日有主权争议的两国“共同开发”。 综上所述,618东海共识明目张胆地把中间线以西的油田(春晓除外)的无争议中国主权属性篡改为主权有争议的中日“共同开发”,完全出卖了中国的国家主权违反了中国的宪法,姜瑜谈话中说的东海共识是在“不损害双方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并不符合摆在众人面前的东海共识所展现的白纸黑字的事实。 2)6月19日外交部副外长武大伟举行就东海共识专门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说早在30年前,中国领导人在解决海洋权益问题上,就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构想。中日双方就共同开发达成的共识,就是这一构想的具体实践,体现了中方的一贯立场。 本文作者质疑和反驳:这是武大伟对邓小平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公开的歪曲与篡改。众所周知,邓小平的指示指的是在有主权争议的的海域“共同开发”,但是眼前的这个东海共识是把按国际法属无争议的中间线以西的中国油田出卖给日本,把这些中国主权属性的油田篡改为中日有主权争议的油田而进行两国“共同开发”。 3)武大伟在同一天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还公开说“中日双方对春晓油气田进行的合作开发和对东海进行的共同开发是两回事,日方承认春晓油气田的主权属于中国。” 本文作者质疑和反驳:这是武大伟公开的撒谎,事后立即被日本高官煽一记耳光“日方并未承认春晓油气田主权权利属于中国”。 4)新华社报道外交部长杨洁篪就东海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其中的第三点是: 三、中方为何同意日本企业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 答:吸收外资参加近海油气资源对外合作开发是符合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通常做法。中国有关企业此前曾在春晓油气田与尤尼科、壳牌等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过合作。 此次中国企业同意日本企业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参加中国春晓油气田的对外合作,性质与尤尼科、壳牌公司参加春晓油气田合作开发完全一样,并无任何特殊含义。 我想强调,正因为如此,这一合作开发受中国法律的管辖,由中国企业主导。 本文作者质疑和反驳:杨外长所说的“这一合作开发受中国法律的管辖,由中国企业主导”只适用于春晓油田,至于同是处于中间线以西的其他的中国的油田的主权属性将会篡改为中日共有“共同开发”,这是东海共识只想保住春晓的主权而彻底出卖中间线以西其他中国主权范围内的油田的又一证据。请问杨外长,按照国际法,春晓和中间线西侧的所有油田的主权都是属于无争议的中国主权范围的油田,东海共识到底为何要出卖出春晓以外的其他中间线西侧的中国油田? 同时,日本对春晓和其他中间线以西的油田都有违反国际法的非分的主权要求,日资进入这些油田就不是像杨外长所说的单纯的“对外合作,性质与尤尼科、壳牌公司参加春晓油气田合作开发完全一样,并无任何特殊含义”,是性质完全不一样的外资,作为资深的职业外交官,杨外长在有关国家主权的重大原则问题上严重失言令公众无法容忍。杨外长不但只字不反驳日本侵犯中国主权的无理的要求,在外交部不反对日本对春晓主权要求的情况下让日本企业以自称的主人身份进入春晓,就是用行动帮助日本取得事实上的春晓的部分主权,这是对中国国家主权公开的出卖。 5)新华社报道外交部长杨洁篪就东海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其中的第五点是: 五、日本国内有人称,中日在东海北部海域搞共同开发是以“中间线”为基础,你对此有何看法? 答: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方过去从来没有承认过日方所谓“中间线”的主张,今后也不会承认。中方主张按自然延伸原则实现东海大陆架公平划界。 本文作者质疑和反驳:618东海共识事实上是把中间线两端的油田“共同开发”, 由两国共同拥有,完全符合以中间线为界中日各自拥有一半东海的原则,这是不争的事实。而东海以中间线划分是违反海洋公约划界原则的,严重侵害中国国家民族及后代利益的不合法的划线。现在外交部口头上重申“不承认中间线”, 但在行动上执行的是不择不扣地中间线原则,连日本的舆论都这样认为,不正是反映了东海共识是不用文字而是以行动来执行中间线,不对吗? 6) 新华社报道外交部长杨洁篪就东海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其中的第六点是: 六、中日东海有关协议对中日两国海上权益会产生什么影响?答:此次中日双方就共同开发问题达成的原则共识是一项过渡性措施,是一种临时性安排。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受影响。 本文作者质疑和反驳:东海共识后,原来有国际法支撑的中间线以西的中国主权的油田将被篡改为主权有争议的中日两国“共同开发”,请问杨外长,如此重大的主权变更还说什么“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受影响”?岂不是睁眼说瞎话? “临时性安排”?杨洁篪现在说的是中方单方面说辞“临时性的安排”,但日本是根本不买帐。问题的关键是因为东海共识是违反了国际法把中间线以西的中国主权的油田篡改为了有主权争议的中日共同开发,这就开了一个非常危险的先例,为以后中国再后续的划线谈判中以国际法为基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下了非常不妙阴影。比如,现在中国可以根据国际法坚持中间线以西属于中国主权法范围内的事务日本无权干涉,日本无言以对只能提出一些诸如“吸管效应”等枝节问题,中方完全可以以国际法里没有“吸管效应”的词语,却是1992年伊拉克侵略科威特的理由等等。 但是东海共识以后,中国在中间线以西的任何行动,日本一定还要持机干涉要分一半,中方若再像以前一样以国际法来反驳的话,日本就可以把东海共识抬出来作与禹之矛攻禹之盾的反攻,日本完全可以振振有辞的说:关于国际法中日两国历来都有不同的理解分歧,但是东海共识就是在当今的国际法之下中日两国在处理彼此的分歧中形成的一个共识。所以东海共识既符合国际法也是两国间的共识,因此两国在划线问题中出现的所有新的分歧应当按照东海共识的模式处理… 请问此时中方还能如何反驳?再说东海共识只是一个“临时性安排”这样的自言自语?日本可以继续回击,东海共识既符合国际法又是中日两国的共识,即使中方认为是一个“临时性的安排”,也应该把共识的精神和模式移植到日中在东海划线的其他项目的安排。请问这时的中国将如何反驳日本人与禹之矛攻禹之盾的谬论?当然届时的中方为了阻止日本借618东海共识进一步蚕食中国的海洋权益,只能坚持东海共识是“临时性安排”而不答理日本进一步主权和资源的要求。但是到了这一步中日两国又免不了要大打外交战,届时的中日关系肯定大受重挫。难道这就是今天大让步的东海共识所期盼的今后的中日关系的前景? 对于以上质疑和反驳外交部关于中日东海共识的谈话的各要点,我们期待外交部能够公开答疑释疑。 我们并不是反对中日友好,也不反对中国为睦邻外交在经济或资源上吃点亏而取得和日本这样一个重要的邻国建立真诚的睦邻友好关系的机会。但是眼前的东海共识不但出卖了中间线以西的中国油田的主权,还因为东海共识是以破坏当今国际法的方式的达成成的两国共识,中国在将来的两国东海划线谈判中,若想继续以国际法为武器保证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时候,日本就可以东海共识就是符合当今国际法的两国共识来反击从而可把中国处于非场尴尬与不利的位置。 让步和妥协是一种高超的政治艺术,做好了可以失小得大事半功倍甚至可以扭转整个的牌局,反之则会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还会陷己于困局甚至于危局。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三代在主政时期都曾做出过包括在国土主权方面的各种各样的让步与妥协,他们的所做出的具体的让步与妥协的得失功过后人自有公论。但是前三代的领导人在国土主权方面做出的所有的让步妥协都有一个鲜明的共同点,就是全部的国土主权方面让步妥协都是在有争议的地段上做出。但是我们看到的这个东海共识却是把中间线以西这样由国际法支撑的无主权争议的,又是在中国实际管辖之下的主权油田做出单方面的大让步妥协变为了篡改这些油田的中国主权属性为有主权争议的中日“共同开发”,这才是我们反对东海共识的第一个的原因。 我们反对东海共识的第二个原因就是以上已经谈到的即使中国出卖了中间线以西油田的主权,东海共识还会为以后的中日东海划线谈判带来更多的难题更大的阻力。中国政府必须清楚,中日东海谈判背后真正出牌的是美国,没有美国的背后支持,日本不可能在划线谈判中摆出以钻国际法空子来践踏国际法的实际内容的蛮横无礼的态度。美国是决不会轻易放弃中日东海划线这张围堵中国的不用出本只有利益的好牌的,何况以日本人至今所表现出来的贪婪的特性也不允许日本在从东海共识中大赚了中国一把后就会自动罢休。东海共识公布后,日本官方的不承认中国对春晓及中间线以西的主权,就是日本今后将继续在整个东海的任何海域都要插上一脚大闹天宫的信号,日本的东海算盘就是只要死不划线就可插手整个东海,直到彻底平分整个东海为止。 以下转载姜瑜武大伟杨洁篪的谈话 新华网北京6月18日电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就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发表谈话。全文如下: 中日双方经过认真磋商,同意在实现有关海域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在东海选定适当的区域迈出共同开发第一步。 中日此次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并就共同开发第一步达成谅解,是双方为落实两国领导人关于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重要共识而采取的重要步骤,也是双方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互利双赢的成果。上述成果的取得,有利于东海的和平与稳定,有利于中日加强在能源等领域的互利合作,有利于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武大伟谈中日东海共识 2008-06-19 20:49:50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  编辑:姚培硕    发表评论  进入论坛>>   国际在线专稿(记者 刘轶瑶):中日两国日前就磋商多年的东海问题达成了原则共识。中国副外长武大伟19日在外交部为此专门举行的中外记者会上介绍了中日东海共识的主要内容、重要前提和中方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原则立场等。他传达了三个重要信息:中日东海共识是过渡性安排;这一共识显示出中日两国有能力、有诚意处理敏感问题;中日双方对春晓油气田进行的合作开发和对东海进行的共同开发是两回事,日方承认春晓油气田的主权属于中国。   中日双方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东海油气田开发问题上一直存有争议,中国一贯主张采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来划分;日本则主张采用双方陆地间等距离“中间线”划分法,双方就此进行了长达几年的反复磋商。据武大伟介绍,双方这次主要达成了三项共识:“一是双方要共同努力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第二项共识是在不损害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双方在东海选择一个区块进行共同开发;第三项共识,中国企业欢迎日本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这里所说的中国法律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而这三项共识的达成有两个重要前提:“第一,有关共识不损害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益和管辖权,不损害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和主张。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从来不承认‘中间线’原则,中日之间也从来没有在东海划定过什么‘中间线’。第二,日方同意按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承认春晓油气田的主权属于中国。”   对于此次达成的共识,武大伟明确表示,它只是一种过渡性安排,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仍需要双方今后通过谈判加以解决。“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这个争议短时间内难以解决。如果中日双方不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任凭东海问题升温,势必干扰中日关系大局。为了使中日关系能够顺畅地向前发展,中日双方决心在不涉及主权权益问题的情况下,作出过渡性安排,避免这个问题成为中日关系改善和发展的障碍。这次中日双方就共同开发达成的共识就属于这种过渡性安排。早在30年前,中国领导人在解决海洋权益问题上,就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构想。中日双方就共同开发达成的共识,就是这一构想的具体实践,体现了中方的一贯立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仍需要双方今后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武大伟强调,妥善解决东海问题,符合中日双方利益,也显示出双方有能力、有诚意处理两国间的敏感问题。   在东海问题上,除了划界分歧,春晓油气田开发也备受关注。中国投资开发的春晓油气田仅从地理位置上看,即便是按照所谓的 “中间线”划分法,也完全位于中方一侧。但是长期以来,日本却一直要求将该油气田纳入共同开发区域,因此遭到中方的断然拒绝。武大伟明确表示:“在共同开发的区块内,不是依照中国法律、也不是依照日本法律,而是根据两国政府商定的办法和原则来进行开发。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与共同开发是两回事。最重要的标志就是,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必须依照中国法律来进行合作,这意味着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中国有关企业此前曾在春晓油气田与优尼科、壳牌石油公司合作开发。这两家外国企业由于商业原因退出了合作。日本企业将来参与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就和优尼科、壳牌石油公司一样,按照中国法律参与合作,两者的性质完全是一样的。”   值得一提的是,共同开发在国际上是一种新的尝试,目前已有20多个国家通过协商、搁置争议,就海上争端做出了临时安排。武大伟也表示,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的共识并不是第一个案例。 外交部长杨洁篪就东海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中方就东海问题同日方达成协议出于什么考虑,从中得到了什么利益? 答:外交部已就东海问题多次阐明中方立场。我想再次强调,中日两国此次通过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谅解,是双方为落实两国领导人重要共识,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而采取的重要步骤,是互利双赢的结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有日本政府高官日前表示,日方并未承认春晓油气田主权权利属于中国,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想讲两点:第一,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这是毋庸置疑的。第二,中日双方一致确认,日方企业将依照中国关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这本身就充分体现了中国对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 三、中方为何同意日本企业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 答:吸收外资参加近海油气资源对外合作开发是符合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通常做法。中国有关企业此前曾在春晓油气田与尤尼科、壳牌等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过合作。 此次中国企业同意日本企业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参加中国春晓油气田的对外合作,性质与尤尼科、壳牌公司参加春晓油气田合作开发完全一样,并无任何特殊含义。 我想强调,正因为如此,这一合作开发受中国法律的管辖,由中国企业主导。 四、有日本官员称,春晓油气田开发是不是共同开发取决于共同开发的定义,叫不叫共同开发并不重要,中方对此有何评? 答:共同开发与合作开发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共同开发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它不适用任何一方当事国的法律。中日两国企业在春晓油气田将要进行的是合作开发,它所依据的是中国法律。 五、日本国内有人称,中日在东海北部海域搞共同开发是以“中间线”为基础,你对此有何看法? 答: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方过去从来没有承认过日方所谓“中间线”的主张,今后也不会承认。中方主张按自然延伸原则实现东海大陆架公平划界。东海的最终划界问题,将由中日双方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六、中日东海有关协议对中日两国海上权益会产生什么影响?答:此次中日双方就共同开发问题达成的原则共识是一项过渡性措施,是一种临时性安排。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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