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不要说警察,常人就推断出ZIMMERMAN不会无故枪击黑人的。他如果存心开枪,就大概不会事前打911报警;如果他拔枪在手,黑人也肯定不敢殴打 他了。所以应该是黑人觉得他没枪才去攻击他的,正当防卫是成立的。所谓ZIMMERMAN跟踪黑人,并不妨碍他行使正当防卫。先动手的一方不能行使正当防 卫,但先动口就无所谓,先跟踪只要不违法就更无所谓了。警察局调查完毕,觉得此事不值得起诉,就让ZIMMERMAN十万美元取保回家。他在家平静地呆了 两个月,期间黑人也没有抗议。
但是,奥巴马手下是有一批人专门发掘种族仇视话题的,觉得此事是个富矿,奇货可居。所以,黑人被立即挑动上街闹事,他们控制的自由派媒体业也以此为借口, 大造舆论。奥巴马甚至公开声称:要是他有一个儿子,一定长得象Trayvon Martin (If I Had A Son, He'd Look Like Trayvon) 。
既然总统都认干儿子了,美国的自由派媒体当即高潮了。其中CBS就高潮过头了,居然篡改剪辑了ZIMMERMAN的911电话报警录音,造成 ZIMMERMAN是种族主义分子的假象,掀起铺天盖地的媒体和黑人政治团体攻击。CBS手段太拙劣了(如果有谁比CNN更拙劣,那就是CBS),被零成 本抓了现行。于是CBS被迫公开道歉并开除了至少3个记者。但Zimmerman律师不依不饶,称道歉太迟了,依然决定起诉CBS,罪名诽谤及故意心理伤 害 defamation and 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由于铁证如山,CBS如不和解,官司必输无疑。
当时奥巴马施加的政治压力是非常强大的。当地的警察局长被要求配合。但警察局长说这案子太弱,手中证据不足以支持逮捕,而没有可信理由(probable cause),逮捕是非法的。于是原局长被炒掉了,新局长上任就逮捕了ZIMMERMAN。
随即佛州检察官起诉,依然找不到证据。检方一方面逼着一批黑人做伪证,另外一方面扣留了全部对ZIMMERMAN有利的证据--这都是严重违法行为。扣留 的证据中包括TRAYVON MARTIN的手机里存的数千条短信及手机里的无数照片,其中涉及团伙犯罪、非法枪支买卖及毒品交易。检察院的IT主管看不下去,出庭作证检方非法扣留证 据(在ZIMMERMAN案子递交到陪审团的当天,IT主管也被开除了)。
庭审中,法官迫于政治压力,完全偏袒检方。但庭审对检方依然完全是灾难性的。检方几十个证人破“腚”百出--要么可信度破产,要么完全无关痛痒。而被告证 人、专家却招招见血、逻辑严密、无懈可击。检方完败,拿不出证据情况下,居然要求陪审团去发挥自己的“普通人的感觉common sense”,去判定ZIMMERMAN有罪。这就等同于说,陪审团有权力根据自己的感觉与想象定罪。
在此情况下,法官在政治压力之下,使出了非常卑劣的一招,即允许检方在二级谋杀基础上增加过失杀人罪名。二级谋杀可判终身监禁,过失杀人可判30年监禁。 但在庭审基本结束的情况下,允许检方增加罪名是非常有争议的。依法,自陪审团组成并宣誓之日,就算一重危境了(Jeopardy attaches when the jury is empaneled and sworn),如果允许随意增加罪名,即使不算DOUBLE JEOPARDY(双重危境),也有违背程序正义(DUE PROCESS)的。
检方甚至还异想天开地试图加入三级谋杀罪名(即虐待儿童致死罪)。但吸了毒的TRAYVON MARTIN 比ZIMMERMAN个子高十几公分,还壮实不少;ZIMMERMAN被打得鼻青脸肿,后脑流血,但TRAYVON MARTIN只有一处枪伤,虐待儿童罪实在太匪夷所思了。法官怕落笑柄,不敢答应检方这个要求。
不过为了掩护检方,法官把对陪审团的指令中(jury instruction ),对过失杀人写得非常绕口模煳,希冀能够把陪审团绕进去,助检方蒙混过关。所以陪审团读得一头雾水,不明白怎么回事,只好找法官、双方律师澄清。澄清之后,即判ZIMMERMAN无罪释放。
为什么过失杀人行不通呢?原因很简单,无论是二级谋杀还是过失杀人,检方都要证明ZIMMERMAN不是在正当防卫。哪怕检方证明了接近95%的可能性, 只要陪审团认为存在大于5%的疑虑ZIMMERMAN是在正当防卫,就必须判他无罪。这就是BEYOND REASONABLE DOUBT举证标准。所以被告律师O'MARA在结束辩论时对陪审团说,如果你们有疑虑,请让ZIMMERMAN成为这些疑虑的唯一受益者。这句话是非常 有技巧的。
此案中,被告律师团队的出色工作,早已证明了ZIMMERMAN超过50%的可能性是在正当防卫,超过了被告的举证责任(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从法律上讲,由于检方在否定正当防卫一节证据不足,就既不能证明二级谋杀,也不能证明过失杀人。法官允许检方修改罪名,徒见有意构 陷,是不足以成事的。另外,佛州采用6人制陪审团,这样的陪审团必须意见一致才能定罪。只要一人咬死检方证据不足,就不足以定罪。如果陪审团迟迟不能定 罪,就叫悬而未决的陪审团(HUNG JURY),一般要重审。但此案对ZIMMERMAN证据方面太有利了,不存在HUNG JURY的情况,顺利达到了意见一致。
此案成为美国政府干预司法独立的经典案件。尤其是司法部居然直接组织反ZIMMERMAN游行,成了千古笑柄。操持种族仇恨议题的奥巴马政府目前可谓一地鸡毛。
今天黑人在抗议游行,但传说中的暴乱乃至黑人豹党并未出现。原因很简单,美国各地警察以及支持ZIMMERMAN的白人早已子弹上膛、严阵以待了。只要黑 人出面打砸抢烧杀,警察和所谓“合法持枪公民”们就会横扫了他们。美国黑人,和国内的维族、回族一样,都是永远欺软怕硬的。不过,黑人是敢打 ZIMMERMAN黑枪的--怯懦者永远只敢在背后下手的。
可能还会有4个后续案子:
(1)受害者家庭对ZIMMERMAN的民事诉讼(正当防卫也是适用于民事案件的,ZIMMERMAN既然已证明正当防卫,所以必赢无疑)。
(2)原警察局长告非法解雇案。(3)原IT主管告非法解雇案。
(4)ZIMMERMAN告CBS诽谤及故意心理伤害案。
估计佛州政府在非法解雇案中,要赔个几百万美元。CBS估计会和解,但代价也不会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