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送達是訴訟的第一步,保證對方知道發生了訴訟,傳票送達不充分可能導致您的實體權利不能得到保護,可能導致起訴法院喪失管轄權,沒有權力審理此案。
作為原告,如果被告方以躲避傳票的方式來逃避責任,你需要知道有替代的方式可以有效取代當面送達。比如,紐約州的送達方式就包括一種很常見的經常使用的替代,“Nail and Mail” “釘上+郵寄” 的送達方,包括兩個步驟,第一步試圖送達文件的人在被送達人的工作場所或住所進行初步嘗試,如果沒有成功,比如沒人,不能當面送到,或者有人在,但是只是一個同住的人,不是文件要遞送的本人,那麼他就將文件交給這個和其同住的成年人,或者附在門上或其他顯著的地方後離開,第一步完成後送達並沒有結束; 第二步呢, 就是在幾天之內寄送一份副本到個人的最後已知地址。兩個步驟都要進行並且完成,就可以是一個有效的送達。再比如,如果被告是企業公司,可以替代的送達方式就可以是送交這個公司註冊的代理,法律上認可的代理就是州務卿的辦公室, 也有公司選擇的註冊代理可以是送達接受人。還有其他替代的方式,比如公告,召喚令 等法官批準的方式,通常還需要證明其他方式不能奏效。
作為原告,一個基本常識是您自己是不能去送傳票的,這是無效的送達。另外,也不一定要僱傭警察去送傳票,除非你追求一種震撼威懾的效果。很常見的是僱傭專業送達的公司去做。最省錢的方式其實也可以找18歲以上的親戚朋友去送達,然後製作公證的證詞描述送達過程符合法律要求。還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特殊的案件有特定的送達時限的要求。
反過來說,如果您是被告,在這個階段, 您的訴訟策略應當包括尋找對方傳票和訴狀送達的缺陷來達到抗辯的目的。這個方面的抗辯是有力的,甚至可以對抗實體權利,比如,被告申辯說,我沒有被充分有效地送達,我一直蒙在鼓裡,我沒有機會陳述辯解,所以這個賠償判決是沒有經過公平正當程序的,應該撤銷。 特別是在缺席審理的案件里, 沒有收到傳票是最有效的抗辯。
另外, 被告的抗辯方式還可以是送達不充分,很多送達過程的細節可能提供抗辯的線索,比如,替代送達方式里要求送到和寄到被告最後已知的住宿地址,但是實際上,這個地址並不是真正的住宿地址,被告已經搬家了,或者為了照顧父母,雖然沒有搬家,但是實際上很長時間不住在原地址了。再比如,傳票送達描述說,敲門後出來一個女性,白色人種,聲稱是被告的同住房客,認識被告,等等,但是被告抗辯並且舉證說,這個房客是不存在的,過去一年沒有這樣的人在這個住址居住過。這些都可能成為送達不充分的有效的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