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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水滸傳》中吃牛肉的故事說起 zt
送交者: meirenyao 2002年04月23日16:59:40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引題:《水滸傳》中頗多殺牛宰馬的情節,加上吃食的情節,總共有140多處,而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指明是牛肉。與時代相近的其他作品相比,這個特點是很突出的。《金瓶梅》中,描寫了很多吃食的場面,但是提到牛肉只有一處;《醒世姻緣》中沒有提到;《三言二拍》中提到七處。

其實中國人早先是吃牛肉的,但到春秋戰國時期,牛成了戰略物資,用來耕地,不許殺來吃。直到20世紀,依然存在這種情況,毛主席在《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也規定不許屠宰耕牛。秦朝時,殺牛是罪,少說也要判一年半,牛老了必須交給官府,官府說能殺才可以殺。對於私自殺牛,官府還鼓勵檢舉揭發。這條法律在封建時期一直維護得很好,那麼為什麼《水滸傳》中會如此頻繁地出現殺牛吃牛肉的情節呢?

總結了一下,大致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水滸傳》是一部歌頌造反的小說,而吃牛肉恰恰代表了造反精神。作者在描寫這一類情節時是很講究分寸的。有身份的人不輕易吃牛肉,一般的屠夫不殺牛,鎮關西也不殺牛,只有極像強盜的人才殺牛,比如史進在家裡殺牛,母大蟲、顧大嫂的黑店門口掛牛肉。

二,《水滸傳》中有不少英雄聚義的場面,在這類場面中要殺牛宰馬。不僅在《水滸傳》裡,在《西遊記》裡牛魔王孫悟空等七兄弟結盟時也是殺牛宰馬的。

三,《水滸傳》裡要打仗,而作戰時到了彈盡糧絕的地步牛肉成為主要的軍糧。

由此可見,文學作品裡總是會直接地抑或間接地反映法律問題。

放官吏債:既然題目是“從《水滸傳》中吃牛肉的故事說起”,那麼下面就生發開去,說一說《金瓶梅》吧。《金瓶梅》中,西門慶是開生藥鋪的,但是財勢卻如此不同凡響——關鍵就在於他除了做生意,還放“官吏債”,所謂放“官吏債”就是借貸給官吏。為什麼官吏要借債呢?因為古代的皇帝十分“小氣”,在新官到任前是不發放俸祿的,只給相當少、根本不夠用的路費。所以官員只好去向商人借債,應付眼前。皇帝知道了這件事,下令禁止,犯此條的官員一律革職。表面上看,這樣不利於“官吏債”的發放,然而事實上恰好相反,正是由於被法律禁止,風險性大大提高,所以商人藉此把利息升得相當高,牟取暴利。普通的,一個月5%,按一月一結算,一年就是60%,這還不算,還要“二扣”,比如你像他借100兩,他只給80兩,利息還按100兩的算,這樣一來過了一年,連本帶利就是160兩,比拿到的錢翻了一倍。如此 高的利潤,難怪不少人鋌而走險呢!西門大官人也正是靠這種手段賺足了錢,又結識了很多大官。立法者可能沒有料到這樣的結果吧。

避風頭:回到《水滸傳》,這部小說里有不少“避風頭”的觀念。宋江、武松就是“避風頭”時在柴進的莊園裡相遇。會產生這種觀念主要是因為古代法律上有時效的規定。西漢平均是26個月,東漢是28個月。唐宋時期每隔一年半便有一次大赦(故意殺人不在大赦之列)。元代是2年一赦。而古代的徒刑最高是三年。所以只要能躲過風頭,就可以免罪。

行刑:先說一種近乎“私刑”的——元朝開始法律規定可以殺奸,這種習慣一直延續到清末。本夫有殺奸的權利,甚至還有獎賞,比如被打20棍——這可不是刑罰,而是稱作“披紅”的一種獎勵,這樣鬼就不能來騷擾了(據《醒世姻緣傳》)。
關於死刑的行刑時間,一般沒有特別的規定,而是一種習慣,帶有迷信色彩。唐代習慣在下午2點至5點之間行刑,宋代開始是午時三刻(正午),因為那個時候太陽最大,可以壓鬼氣。劊子手在砍人前會說:“惡殺(煞)都來”,就是怕承擔殺人的責任,傷了“陰德”。他們通常會取名姜安,因為據說鬼害怕姜太公。

等級:古代的人不知分階級,但分等級。

關於賤民:李逵對宋江最忠,因為他是個小牢子,那個時代的賤民,而宋江對他卻比較尊重,有知遇之恩。等級差別原本是習慣上的,清代有了法律上的規定,最賤的是四類人:倡、優、皂、卒(由高到低),乞丐很窮,幾乎一無所有,但卻不是賤民,因為他們“身無疤痕”。乍看起來的確有點匪夷所思,但是只要你明白中國古代的“孝”的觀念,就不難理解了。孝,最基本的一條就是“身體髮膚,受之父母”,所以一定要好好呵護,不能讓它受損傷。倡的身體讓別人糟蹋,優穿戲服任由別人目光掃視,皂卒由於工作的性質經常會受傷,所以被人看不起,當作賤民。

關於中介:《水滸傳》裡出現了“漁牙主人”,人們要買魚吃,就必須經過他,他不在場,就不能進行交易。為什麼他有這麼大的權力呢?因為明清時期有這樣的法律規定,商人之間不能直接交易,必須通過“牙儈”,所謂強制性中介。從事這種職業叫做入牙行,要交牙稅,不過牙儈的收入非常豐厚,是個肥差,這點牙稅就不算什麼了。訂立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規範和監督買賣行為,買賣貨物的單價、數量都要清楚地記錄在案,這樣的話,遇到欺詐性商業行為就可以有稽可查,便於取證。出現這種狀況,牙儈要負責任。
關於僕人:《紅樓夢》裡有許多家人奴僕。明清時期,家人奴僕分兩種:家僕和長隨。家僕又分奴俾和僱工人。說是雇,實質上類似於收養關係,故又稱作“義男”。真正屬於僱傭關係的是長隨。長隨又分執帖(二爺)、跟班和門房(大爺),從括弧里的別稱可以看見他們地位的高低。執帖的人要求相貌端正,善於交際應酬,連名字都得喜氣,一般名字裡都含有“(長)喜”、“(連)升”之類的字眼。跟班類似保鏢,而門房是負責看門的,也是不可或缺的。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大家一定對這句話很熟悉了,它出現在什麼時候,誰說的呢?沒有定論。明末清初,《石點頭》裡提到這句話,說這是“虛套子”。《燈草和尚》、《綠野仙蹤》、《比目魚》裡都有類似的提法。大約是明初開始流行起來的。

結束語:作為一種文藝作品,小說有意無意地向讀者灌輸了法律的意識。法律是用來約束普通人的,它對兩類人是約束不了的:一類就是有權有勢的人(比如權傾朝野的達官貴人),另一類是膽大妄為的人(比如落草為寇的綠林好漢,也是天不怕,地不怕,法律奈何不了他們)。打一個比喻:法律就好比是原子核,人就好比是電子。電子的能量有高有低,能量低的,就只能乖乖地繞着原子核轉,而能量特別大的,就可以掙脫原子核的束縛,游離開去……

作者:法律系郭建教授講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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