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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憲下的國家元首(外二篇)
送交者: 余東海 2022年05月03日16:27:26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儒憲下的國家元首(外二篇)
民主制有總統制和議會制之別。總統制下,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總攬行政權力,統率海、陸、空三軍,公布法律、發布命令。議會制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職務分開。在大多數議會制國家中,實權屬於總理。總理由議會選舉產生。國家元首側重於象徵性。

儒家憲政兼取總統制和議會制之優。儒憲下,國家元首擁有實權如總統制,但元首的產生不實行全民選舉,而由三界精英推舉,如議會制下政府首腦的產生。詳見東海《文化決定論—兼論中華憲政》、《正確對待人民和民意——儒家三忌和王道特色》諸文。2020-8-25餘東海


殺害無辜罪莫大
東海在舊作《殺一人而救天下可以嗎?----手段和目的同樣重要》中指出,殺一人而得天下,固然不可以;殺一人以利天下乃至救天下,同樣不可以。茲補充兩條前賢教導為政。

西晉齊王司馬攸要殺劉淵,西晉名臣王渾說:“柰何以無形之疑殺人。”王夫之在《讀通鑑論》中評論說:“其說是也。天下惡有無故殺人而可以已亂者哉!”借用王夫之東海說,天下惡有無故殺人而可以利天下、救天下者哉。

明末清初的唐甄,與王夫之、黃宗羲、顧炎武並稱明末清初“四大著名啟蒙思想家”。其著作《潛書》中有一篇《室語》,記錄他與其妻的對話。其中一段如下:

“妻曰:當大亂之時,豈能不殺一人而定天下?唐子曰:定亂豈能不殺乎?古之王者,有不得已而殺者二:有罪,不得不殺;臨戰,不得不殺。有罪而殺,堯舜之所不能免也;臨戰而殺,湯武之所不能免也;非是,奚以殺為?若過里而墟其里,過市而竄其市,入城而屠其城,此何為者?大將殺人,非大將殺之,天子實殺之;裨將殺人,非裨將殺之,天子實殺之;卒伍殺人,非卒伍殺之,天子實殺之;官吏殺人,非官吏殺之,天子實殺之。殺人者眾手,實天子為之大手。天下既定,非攻非戰,百姓死於兵與因兵而死者十五六。暴骨未收,哭聲未絕,目眥未乾,於是乃服袞冕,乘法駕,坐前殿,受朝賀,高官室,廣苑囿,以貴其妻妾,以肥其子孫,彼誠何心而忍享之?若上使我治殺人之獄,我則有以處之矣。匹夫無故而殺人,以其一身抵一人之死,斯足矣;有天下者無故而殺人,雖百其身不足以抵其殺一人之罪。是何也?天子者,天下之慈母也,人所仰望以乳育者也。乃無故而殺之,其罪豈不重於匹夫?”

這段話要義有三。其一、只有兩種情況可以殺人,一是死罪不得不殺,二是戰場上不得不殺。其二、大將、裨將、卒伍、官吏、眾手等等任何人殺人,罪在天子。其三、殺人者死。匹夫無故而殺人,以其一身抵一人之死。天子無故而殺人,百死莫贖。

儒家以殺害無辜為大忌。《尚書》強調:“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意謂罪行輕重可疑時,從輕處置;功勞大小有疑處,從重獎賞。與其錯殺無辜,寧可犯執法失誤的過失。2020-8-29


本末微論
本末,原義指植物的根部和梢部,木之根為本,木之梢為末。作為中華文化中的一對理義範疇,與道器、天人、體用、本質現象等等關係同義或近義。本指本體、道體、天道、宇宙生命本質,末指作用、器物、宇宙萬物和一切現象。

又引申二義。其一、主次關係,即根本和非根本、主要和非主要的關係。其二、始末、先後關係,即前面和後面、起始和結尾的關係。《左傳•莊公六年》:“夫能固位者,必度其本末,而後立衷焉。” 杜預註:“本末,終始也。”

本末一詞,因語言環境不同而所指不同。賈誼 《過秦論下》:“故周王序得其道,千餘載不絕,秦本末並失,故不能長。”本末指仁道和禮制。《史記•孝文本紀》:“今勤身從事而有租稅之賦,是為本末者毋以異,其於勸農之道未備。”本末指農業和商業。

很多人有個誤區,把末理解為細枝末節,不重要。殊不知,本末有體用、主次、先後之別,重要性幾乎無別。本固然重要,末同樣重要。兩者相輔相成不可或缺。

無源之水無根之木,其水易竭其木易枯。反過來,有源無水有根無木,其源其根就是死的或假的。例如,內聖外王,內聖為本,外王為末。無內聖修養不足以開外王,無外王追求不足以言內聖。又如,仁者愛人,仁為本,愛人為末。不仁則不能愛人,無本則無末;不愛人亦非仁者,無末則無本。20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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