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岳飛“詔獄案”考辨《宋史》為高宗諱惡 |
送交者: 貝文賢 2006年04月05日15:53:49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
精忠報國扶危宋的岳飛父子屈死風波亭,是中國歷史上長使英雄淚滿襟的大冤案。做為正史的《宋史》對此案的描述,除主要當事人岳飛、秦檜、万俟卨三者的傳有一定編(當為篇)幅之外(岳飛傳用了483字;秦檜傳用了167字;万俟卨傳含陷害薛仁輔、洪宏道等共寫了233字),其它相關人物諸如宋高宗和同為抗金名將的韓世忠、劉錡、張俊等的傳卻都只用寥寥幾句帶過。①粗閱《宋史》,岳飛父子的冤案似乎是強敵金國的壓力和以秦檜為首的一群佞臣在自毀長城。《宋史巻二百一·志第一百五十三·刑法志二》稱:"飛與舜陟死,檜權愈熾。屢興大獄,以中異己者。名曰詔獄,實非詔旨也。"把這一寃案的罪魁禍首直指為秦檜、万俟卨等奸臣在興詔獄、除異己。歷史事實真是如此嗎? 曾任南宋尚書郎、問諸棘寺的王明清(號仲言)的《揮塵(當為麈)錄余話》卷二稱有關於岳飛詔獄案的兩份原始文件傳世:一是該書所載的王俊誣告狀全文,二是李心清(當為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十二《岳少保誣證斷案》所載的判決省劄。另外岳珂著的《鄂國金佗媲(當為萃)編》卷廿二《淮西辨》、卷廿四《張憲辨》等記載也可窺及岳飛詔獄案的片斷文字。其中《揮塵(當為麈)錄余話》所載對岳飛判決省劄明白記錄"有旨:岳飛特賜死。張憲、岳雲依軍法施行,令楊沂中監斬,仍多差兵將防護。余依斷,於鵬、孫革、王處仁、蔣世雄除名。內於鵬、孫革永不收敘。於鵬送萬安軍;孫革送瓊州;王處仁送連州;蔣世雄送梧州,編管。僧澤一決脊杖廿,刺面,配三千里外州軍牢城小分收管。智浹決臀杖廿,送二千里外州軍編管。岳飛、張憲家屬分送廣南、福建路州軍拘管,月具存亡奏聞。編配人並岳飛家屬,令楊沂中、俞俟,其張憲家屬令王貴、汪叔詹多差得力人兵防送前去,不得一齊上路。岳飛、張憲家業籍沒入官,委俞俟、汪叔詹逐一抄查,具數申尚書省。余依大理寺所申小帖子內事理施行。仍出榜曉諭,應緣上件公事干涉之人,一切不問,亦不許人陳告,官司不得受理。"是宋高宗趙構在刑部、大理寺狀的量刑基礎上再"有旨"法外加刑。宋高宗還批准"以飛獄案令刑部鏤板,遍牒諸路"。現代學者王曾瑜在《岳飛"詔獄全案"中的判決省劄等考辨》指出:"秦檜自紹興八年再相後,其權力經歷一個逐步擴張的過程。此時依靠金人要挾宋高宗,保證他當終身宰相,雖臻極盛,但尚非是"挾天子以令諸侯"的曹操,對前正一品大臣岳飛無矯旨而法外加刑的可能"和"在秦檜死後,(宋高宗)仍維持岳飛的冤案不予平反,不將殺岳飛的罪責諉諸秦檜,正是顯示了皇帝獨斷的淫威。"②宋人傳世筆記中保畄的判決省劄和現代宋史專家的考辨都揭示出歷史的真相是:決意冤殺岳飛父子的元兇,乃趙構也。這恰恰是正史《宋史》故意迴避和諱惡的關鍵。 帶着趙構是詔獄案的元兇的觀點再詳讀《宋史》,倒看得出其中還若隱若現地保畄了趙構決意除掉岳飛的不少蛛絲馬跡,某些為趙構辨護的依據在道理和邏輯方面甚至是無懈可擊的。《宋史》的編修者真不愧是爐火純青的史學高手、文字嫻熟的刀筆吏。
在《宋史》中,抗金四名將的傳只有《岳飛傳》特別記載了"飛奏至,帝語趙鼎曰:"劉麟敗北不足喜,諸將知尊朝廷為可喜"。"和"師至廬州,金兵望風而遁。飛還兵於舒以俟命。帝又賜札:以飛小心恭謹,不專進退為得體。"在詔獄案發生之前《宋史》就先埋下了不遵朝廷而專進退則軍法無情的伏筆。紹興十一年這場宋、金淮西之戰結束後,高宗認為:四大將中的張俊,是大元帥府時期的蕃邸舊部,人在戰區,雖敗可祐;韓世忠在戰區打了勝仗;劉錡雖"作戰不力"而敗,但人在戰區,尚可降職免死;唯有岳飛戰前遠離戰區,開戰後又十多次置御劄指令於不顧。只因當時戰局危急,需要利用岳飛這支兵力參戰,才沒立即懲辦。淮西戰役後期岳飛終於遵令出兵應援,並在廬州嚇退金兵,又在濠州附近救了中伏的楊沂中,扭轉了戰場形勢。這些實際戰績使宋高宗暫時壓下對其抗命的不快,不得不假猩猩的褒獎幾句。他表面是誇獎岳飛"不專進退",其實對其在戰役初期應援不及時耿耿於懷,己露殺機。局面穩定後,一旦有人指控岳飛"逗遛不進,坐觀勝負",高宗便立即清算當初不聽指揮的責任,並動用軍法拿岳飛重辦了。《宋史》用平緩的文字塑造了宋高宗是一位善於把握輕重緩急的成熟政治家,治兵嚴明的軍事家的形象。真把宋高宗寫活了。通過記錄事件過程而不加評論,便輕而易舉地為宋高宗貼足了金。
《宋史·岳飛傳》記述:"(紹興)八年......秋,召赴行在,命詣資善堂見皇太子。飛退而喜曰:社稷得人矣,中興基業其在是乎?"這段文字是《宋史》最明顯的謬誤:高宗的親生兒子元懿皇太子己於建炎三年(1129年)七月死了,高宗的養子趙眘(即宋孝宗)是"(紹興)三十二年(1162年)五月甲子立為皇太子"的,高宗的另一個養子信王璩的傳也說"始,璩之入宮也,儲位未定者垂三十年,中外頗以為疑。"⑨那麼,紹興八年(1138年)秋,南宋有哪來的皇太子在資善堂會見岳飛?《岳飛傳》中的這段文字,是《宋史》編修者的筆誤?還是故意杜撰的?須知當時宋高宗才31周歲,⑩是人生最有精力的年齡,他之所以在親生兒死後"儲位未定垂三十年",其實就是幻想再生個親兒子來繼承皇位。《岳飛傳》加插岳飛盛讚自己死後廿一年才立的皇太子的故事,豈不是活見鬼嗎?其作用有兩種:1、暗示岳飛狂妄,居然敢當面嘲笑皇帝性無能,再不會有親生的太子了,因此觸犯了高宗的心理大忌,才有以後的絕情下旨而釀成風波亭悲劇。2、岳飛有先見之明,知日後孝宗會為其平反。不管《宋史》偏修者的原意圖如何,這段鬼話確實離正史的譜太遠了。從《宋史.岳飛傳》的文序考究,這段文字出現在王庶視師江淮和金遣使將歸河南地兩件事之間,與上下文失粘,是硬塞進去的。在惜墨如金、措辭嚴謹、己版行傳世的一代國史中居然出現這明顯邏輯荒唐,長達31字的一段冗文,這恐怕不能簡單的用筆誤觶釋吧?那麼,修史者的動機又是什麼?
《宋史·高宗紀》對岳飛案的記載不過58字。在"(紹興十一年)十二月......癸己,賜岳飛死於大理寺,斬其子云及張憲於市,家屬徙廣南,官屬於鵬等論罪有差。"對岳飛的死用了一個"賜"字。按《辭海》對"賜"字的解釋是"上級對下級的給予"。據現代宋史研究專家王曾瑜的考辨:岳飛入獄前己是南宋一品武官,秦檜、万俟卨們對他是不能用"賜死"這個詞的,只有皇上才有權使用。因此一個"賜"字泄了天機,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宋史》雖極力諱惡和用軍法辨護,但在史實面前還得透露是宋高宗批准讓岳飛死的! 以上五方面可看出: 《宋史》以情、理、法、外加鬼話的文學家筆法,把製造世人皆曰冤的岳飛詔獄案的罪過全推給強虜逼迫和秦檜、万俟卨等佞臣,而該案的元兇卻被描繪成值得同情的不得不執法的統帥。其為尊者諱惡的水平可與《春秋》比肩。 可能許多專家學者己要對《宋史》為高宗諱惡的觀點拍案而起了:你這無名小子,可知道《宋史》是元中書右丞相脫脫總裁俢撰的?對抵抗兇殘報復,令歐亞大陸談虎色變的元朝統治者及其史官,會為其社會等級中最低下的"南人"的皇帝諱惡?但作者仍然敬請諸君息怒,更祈海量細聽小子道完自己的觀點。若屬本文作者無中生有,敬請口誅之,筆伐之可也。 現在我們能看到的《廿四史》是清乾隆帝的武英殿本。敬請諸君翻開《宋史》最末一頁閱看最後一段小字:"庶子臣林蒲封謹言:宋史成於元代。元世祖時修遼金二史,尚未及宋。至正三年,始詔並修。命脫脫總裁,而發凡起例出於歐陽元之筆居多。今舊刻止南北二本,頗有漫漶錯落。此外別無他本可據。雖宋世名儒輩出,如司馬光通鑑、朱子綱目,兼綜前代,致為精詳,而宋朝之事無紀焉。臣等奉敕校勘,謹就續本通鑑、續本綱目、五代史、南唐書、十國春秋、九國志、遼、元諸史,以及通考、通典、玉海、冊府元龜並諸家文集中確有證佐者,徵引若干條附於卷末,以備參考雲。臣謹識。"從清代林蒲封這段說明中我們可以看出:蒙古人脫脫只是負責審查,當個掛名總裁而已。 《宋史》的實際修撰者是歐陽元。 在《元史》的目錄中是查無歐陽元的傳記的。但《元史 卷一百八十二·列傳第六十九》有一個歐陽玄傳。《元史》是明朝翰林學士、亞中大夫、知制誥兼修國史宋濓等修的。《元史·歐陽玄傳》是這樣記的:"歐陽玄,字原功。其先家廬陵,與文忠公修同所。自出至曾大父新始遷居瀏陽,故玄為瀏陽人。......致和元年遷翰林侍制兼國史院編修官。......至正改元更張,......詔修遼、金、宋三史,召為總裁官。發凡舉例,俾論撰者有所據依。史官中有悻悻露才論議不公者,玄不以口舌爭,侯其呈稿,援筆竄定之,統系自正。至於論贊表奏,皆玄屬筆。......歷官四十餘年,在朝之日,殆四之三:三任成均而兩為祭酒;六入翰林而三拜承旨。修實錄、大典、三史皆大製作。屢主文衡、兩知貢舉及讀巻官。凡宗廟朝廷雄文大冊,播告萬方制誥,多出玄手。金繒上尊之賜,幾無虛歲。海內名山大川、釋老之宮、王公貴人墓隧之碑,得玄文辭以為榮。片言隻字流傳人間咸知寶重,文章道德卓然名世。......"以此觀之,歐陽玄即歐陽元。 與宋代歐陽修同宗的歐陽玄是漢族人,生於湖南瀏陽。從其籍貫可推證歐陽玄在元代屬於"南人"等級。因此在入侵的少數民族統治下,處於其社會最低等級的大文人歐陽玄,藉助其修史之機,運用自己的聰明才智,不露聲色地援筆篡改其他元朝史官的作品,為南人皇帝諱惡,是完全可能的。這一點,明代修《元史》的宋濂等人在為歐陽玄撰寫的傳記中,已用讚賞的語氣描寫得很清楚了。清代有深刻的文字獄血腥教訓的史官林蒲封,也應看出歐陽玄在《宋史》中弄了手腳,故在校閱完《宋史》後呈報乾隆時把歐陽玄寫成歐陽元。一字之改,表面可理解為避康熙名諱,而深意卻耐人尋味。 且以詩一首為本文作結: 一曲悲歌憾千秋,功名三十早化塵。
***************************************************** 注 ① 《宋史》卷三百六十五·列傳第一百廿四·岳飛;《宋史》卷三百六十四·列傳第一百廿三·韓世 忠;《宋史》卷三百六十六·列傳第一百廿五·劉錡;《宋史》巻三百六十九·列傳第一百廿八·張俊;《宋史》卷廿九·本紀第廿九·高宗六;《宋史》巻四百七十三·列傳第二百三十二·姦臣二·秦檜;《宋史》卷四百七十四·列傳第二百三十三·姦臣四·万俟卨。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書店。 ② 王曾瑜《岳飛"詔獄全案"中的判決省箚等考辨》。北京大學《象牙塔》網站。 ③ 《宋史》巻廿二·本紀第廿二·徽宗四;《宋史》卷廿三·本紀第廿三·欽宗;《宋史》卷二百四十六·列傳第五·宗室三·太子諶。 ④ 《宋史》卷廿四·本紀第廿四·高宗一。 ⑤、⑥ 《宋史》卷二百四十六·列傳第五·宗室三·元懿太子旉。 ⑦ 張邦煒 《兩宋時期的性問題》。北京大學《象牙塔》網站。 ⑧ 《宋史》卷三百六十五·列傳第一百廿四·岳飛。 ⑨ 《宋史》卷三十四·本紀第三十四·孝宗一。《宋史》卷二百四十六·列傳第五·宗室三·信王璩。 ⑩ 宋高宗趙構生於大觀元年(1107年)五月,到紹興八年(1138年)秋才31周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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