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綠卡持有者”與“美國公民”有一個重要區別:後者有選舉權, 前者沒有。其實,還有另一個重要區別:公民有但任陪審員的義務。凡年滿18歲,無犯罪記錄的美國公民,都有義務當陪審員。當陪審員與選舉不同的是: 選舉是自願的,願不願投票悉聽尊便。但當陪審員是義務,一旦抽中,除非特殊情況(需提出證明),沒跑。你休想“矇混過關”,否則以違法論處,違者將受到從罰款到被起訴的懲罰。
由於陪審員是由電腦從一個由符合條件的人組成的“後備軍”里隨機抽中的,跟彩票一樣,我的同事們便將被抽中當陪審員戲稱為“中彩”。今年春天,我就“中彩”了。“中”的還是“大彩”:充任大陪審團的陪審員。
收到區最高法院的通知時,我左右為難: 孩子正在上學,每天早上送她去學校後再趕到法庭,無論如何也沒法在規定時間內趕到。我仔細讀了一遍通知,發現通知上說明,可以推遲一次。推遲方法很簡單,也無需提出推遲的理由,只需撥指定的電話號碼,然後按照錄音的指示,將自己可以參加陪審團的日期由電話鍵盤輸入就行了。於是,我將服務的日期推遲至7月。7月中旬,法院第二次通知寄到。這回可別想再賴了。在指定的那天,我一大早就趕到區最高法院報到。
對於“大陪審團”我一無所知。以前從報紙上看到一些轟動案件審判前檢方組成 “大陪審團”聽證云云,還以為大陪審團是專為這類大案組織的。 又記得O. J.
Simpson案光是挑選陪審員就花了好長時間,以為大陪審團也是如此辦理。 有趣的 是, 原來被抽中當大陪審員的機率比審判陪審員低, 我的同事們—全是土生土長的老美—居然沒有一個當過大陪審員。他們對它的了解跟我一樣,一無所知。
幾天前,同事們還紛紛給我出各種“餿主意”,傳授給我一大堆如何“落選”的經驗,從“假裝不懂英語”到”聲稱自己不可能做到100%客觀”等等。到了“報到”那天才知道,這些全不管用。法警把我們上百口子男女老少帶進一間氣象恢弘的大廳,也就是法庭審判廳,陪審團召集人—法庭書記官把每個人輪流叫到他面前,只問一句話:你當大陪審員的四周內雇主付不付工資?回答YES者當場“中選”,回答NO者當場打發回家。退休人士和失業者每天由政府付$40。 幸虧我沒聽同事的“餿主意”:聲稱不懂英語者必須當着全體候選陪審員的面接受法官提問。 要是發現有詐,罰洋$1,000,外加一個輕罪記錄!
“中選”之後,法官宣讀有關大陪審員的法律條文,紀律等等, 大家宣誓服從。然後,法官宣布陪審團的正副“頭人” 。 這也是電腦隨機抽的,不想當的可以當場說明。接着,我們就由法警帶到各自的陪審團室,當天就開始聽案子了。我們這個地區大概是“犯罪高發區”吧,每月有一期大陪審團,每期3組。每組有一位法警負責日常的行政安排,記錄每人每天是否到場等等。
原來,大陪審團是專聽刑事案的。所有刑事案件在進入審判之前得先到大陪審團聽 證。 某人控告某人涉嫌刑事犯罪, 檢察官認為可以立案,即收集各種證據。 但是,檢察官不能決定該案件證據是否足夠進入審判,這個決定必須由大陪審團做出。大陪審團由23人組成,其中包括正負“頭人”和兩位自願擔任的書記。 聽證時必須有至少16人在場,聽完後必須12人投票通過。如果通過,該人即被正式起訴, 但這並不意味着他/她有罪。如果案件進入審判,則由另一個陪審團—12人組成的審判陪審團—在聽完雙方律師的辯論後,決定該人被控的罪名是否成立。也就是說,一個犯罪嫌疑人要經過兩個陪審團, 共35人的聽證才能被定罪。而民事案件則不必經過大陪審團這道程序。
我覺得陪審團成員的組成還是挺公平的。我們這組年齡從28歲到70多歲;職業有警察,政府公務員,工程師,家庭主婦,清潔工,會計師,教師,退休人士等。種族方面,白人是絕對的“少數民族”,23人里只有3位白人,其中還有一位是第一代愛爾蘭移民。其他包括亞裔,西裔,非洲裔,加勒比海地區等。總之,大家都屬“芸芸眾生”中極普通的人。而且,沒有人有任何正規的法律訓練,換句話說,大家全是“法盲”。
一個月內,我們聽了30多個案子,範圍很廣,包括販毒,擁有毒品,家庭暴力,盜竊,搶劫,販賣盜版CD/DVD,企圖謀殺(Attempted murder),攻擊等。 有些案子,我們不得不看被害人受傷後血淋淋的照片,或者可怕的傷疤(設想一下:一道傷疤從頭頂到下巴, 把受害者的臉劃成了兩半, 夠不夠可怕?),讓人心裡直哆嗦。
令我印象最深的是:
首先, 整個聽證過程中對程序一絲不苟,嚴格得幾乎到了“宗教”程度。從檢察官進入陪審團室,開口說話之後,整個聽證過程的每句話,包括陪審員提出的問題,都由速記員記錄下來,經整理成正式記錄後送交法官審查。如有不符合程序之處,即使陪審團已經通過的案子也將被自動撤銷。同一個案子撤銷之後,依法不能再起訴。
因此,每個案子,除了檢察官對證人的提問內容不同外,程序是一模一樣的。有時,不夠老練的檢察官忘了問出純屬程序上的問題,後來想起來了,趕緊把證人再叫進來補上。有位年輕的檢察官把一個倒霉的證人叫進來3次。一周后,我們也老練了,檢察官要是忘了問某些程序上必須問的問題,連我們這些外行陪審員也能聽出來, 直替他/她干着急。
每個案子的聽證都是如此這般:
檢察官進來,先把寫者被告被起訴的罪名的紙條交給陪審團秘書和“頭兒” 然後轉身 面對我們:“大陪審團的女士們先生們,早上/下午好。我是副檢察官 某某某某. 今天我向你們提交一個新案件,題目是‘某某州的人民對某某某,大陪審團號碼是。。。現在,你們將聽取證人某某某的證詞。”
然後,檢查官開門,招證人入內。證人(原告方面)進入證人席,面對“頭人”,舉手宣誓。順便說一句,誓詞共有7種之多,其中“標準誓詞”有兩種,一種最後有 “願上帝幫助你”, 另一種則取消了這句,無神論者或者佛教徒可以要求以這條誓詞宣誓。
副檢察官開始提問。問題非常簡短,回答必須簡短,明白,具體,不可以轉述第三者的話 ,也不可以猜想。 還得“就事論事”, 不可東拉西扯與事發之時無關的, 過去的事件。 比方說,當丈夫的暴打妻子, 然後企圖說出過去他們“曾有多少次爭吵, 每次都是她挑起”之類,檢察官就會立刻打斷他的話, 叫他只談事發時的情況。檢察官覺得證人的陳訴已經清楚了,便宣布不再提問,然後問我們是否有問題。有的案子簡單, 大家也就不問了。有的挺糊塗,大家就舉手提問。題問者必須走到副檢察官和速記員旁邊小聲發問,由副檢察官決定這個問題是否應該由證人回答。如果他認為有必要回答的話,就會對證人提出。有時候,副檢察官還會問得更深入。證人回答後, 副檢察官要問提問者對證人的回答是否滿意。
被告也可以要求向陪審團陳述。但是,被告陳述時必須由他的律師陪同。同時,被告作證也就意味着放棄赦免權, 他的證詞可以被檢方利用。因此,被告必須宣誓兩次,第一次是宣誓放棄赦免權, 第二次才是“標準誓詞”。被告陳訴時,他的律師不得發言,只能小聲給被告建議。有一個案子,被告被檢察官逼問得“體無完膚”,他的律師連叫“抗議!“, 副檢察官不理不睬,那律師也無可奈何。
所有證詞聽完後,副檢察官向我們宣布起訴罪名。宣讀法律條文之前還得先宣讀我們的判斷標準。 到這會兒,我才知道為什麼美國法律條文為何如此之多。且不說50個州的法律都不同, 首先,每項罪狀都有不同程度/等級。 比方說,攻擊罪從一級到四級,每級程度不同,懲罰的程度當然也不同。
其次,每個關鍵性的詞都得給出定義。比方說,攻擊罪,先是“攻擊罪”本身的定 義。然後,定義里的主要詞如“攻擊性武器”,“傷害”等又另有定義。比如, “企圖攻擊罪”這“企圖”一詞就是一大段定義;每個不同的等級又是一大段定義。這些定義每次都得讀出來,儘管我們已經聽得耳朵快起繭了。這些定義都留了一定的“伸縮性”,以便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景解釋。比方說,在特定的情況下,汽車,尺子,鉛筆也可以被定義為“攻擊性武器”。
各項罪名的定義宣布完了以後,副檢察官問我們對這些條文是否有疑問。沒有問題的話,副檢察官與速記員退出,隔音很好的門關緊,我們開始投票。
當然,投票之前我們通常要吵上一陣子。有的人某個細節沒聽清,有的人對整個事 情覺得不明不白。。。,有時整個吵成一鍋粥,要勞“頭人”敲着桌子讓大家靜下來,舉手投票。 如果通過,秘書 用紅筆在起訴的各項罪名上打上一個鈎,那哥兒 們就算被正式起訴了。投票之後,“頭人”按鈴,副檢察官進來拿走那張紙頭,一個案子就算聽完了。
最麻煩的案子是,很明顯兩方都沒說真話,又沒有實在的證據,雙方各執一詞,而 我們得決定哪方的證詞可信度較高。被告當然使盡渾身解數來影響我們的看法,我 們呢,有時真的不知該信哪方。到這時我們就真是吵得天翻地復。最後,當然影響 我們決定的因素每個人都不同,大家只能根據自己個人的判斷來決定了。 我個人覺得,原告不說真話是不明智的,理由是,當我們無法決定哪方的可信度較高時,好象不知不覺會偏向被告。因為,一旦被我們投票起訴,那傢伙就只有兩個選擇:認罪以換取較輕的罪名,或者不認罪接受審判。怎麼着他都算倒了大楣。不過,要被大陪審團投票否決並不是容易的事,除非證據實在不足,或者原告和被告的證詞相差太大,原告的可信度受到懷疑,絕大多數案子都能通過。我們聽了30多個案子,才否決了3個。
其次, 我的感覺是, 辯方證人最好還是說真話。一上了證人席, 面對訓練有素的檢查官,謊言很難滑過去。辯方證人說謊被檢查官抽絲剝繭一般盤問出破綻—他若有“前科”的話也得給抖落出來,那他想維護的被告就“死”定了。是否聽取辯方證人的證詞, 檢察官不能決定,必須由我們投票決定。因此,辯方證人前來法庭並不一定就能幫上忙,極有可能白跑一趟。要是陪審員們決定聽取他們的證詞,他們不知道的就說不知道也罷了,如果非要編個不同版本的故事出來,往往適得其反。
有一個案子,我們給“卡”住了,沒有確實的證據,只有警方和原告的證詞。被告提出一個完全不同的版本,我們無法決定,便決定聽辯方證人的證詞。誰知那辯方證人又拿出一個不同的版本。檢察官慢條斯理,不慌不忙地反覆問他,同一個問題從不同的角度問上好幾次;有時還把同樣問題在不同的上下文中重複問上幾遍。那證人完全給繞暈了,自相矛盾得讓我們直樂。結果,被告被我們起訴。事後大家一致同意,辯方證人大大幫了個倒忙。當然,如果審判的話,被告不一定就能被定罪,可他也得破上一筆財請律師,出庭得誤工,還搭上不知多少腦細胞。
第三,陪審員與證人或副檢察官如果認識,哪怕有過一面之交,或與其親屬認識,都得迴避。有一天午飯時間裡,我坐在外邊的長椅上看書,有個中國人跟我搭話,請我幫他讀一份英文文件。我接過來一看, 是一位副檢察官給他的信,要他於當日出庭。午飯後開始聽證,恰好那人就是我們聽的那個案子的被告。我立刻向副檢察官說明我與此人的談話,她馬上宣布我必須迴避。我們全部的討論只限於陪審團室內,討論時絕對不得有任何“外人”在場, 連法警都不得進入。出了陪審團室,絕不允許談論案件。這點大家全有共識,出了門就不提案子了。回來上班後,同事們也絕不問我聽的是什麼案子。
最後,觀察到一個有趣的現象:原來“窩裡鬥”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遍真 理”。我們聽的這些案子,全是“窩裡鬥”:白人揍白人,華人劫華人,西裔搶西 裔,黑人砍黑人,只有一個專偷名牌貨的“蒙面大盜”是“種族平等”的,他誰的東西都偷我的美國老闆說,有一次,他被抽中擔任一個案子的陪審員,那案子拖個沒完沒了,足足折騰了好幾個月,12個人天天見面,大家都成了朋友。期間,陪審員們開了一個派對,慶祝一位陪審員“喜添貴子”,還有一哥們被日復一日的配審煩透了,於是自己給自己休假,結果,有一天他一進陪審員室,來倆警察,喀嚓一下把他拷走了:陪審員擅自離開屬違法行為。這哥們最終倒是不用來了,但是代價慘重:慘遭罰款不說,還給自己的記錄上弄了個“輕罪”。有了這個記錄,7年之內別想找政府工作,對借貸還有影響。
我們這個陪審團沒有如此戲劇性的插曲。陪審員生涯的最後一天,一進門,每張椅子上放者一朵玫瑰花,是我們中的一位買的。我帶來照相機,給大家拍照。大家紛紛交換地址電話電子信箱。然後,區檢察官親自到每間陪審團室來,向大家道謝,感謝大家為美國司法制度做出的努力。我至今記得他說的話:“世界上沒有一個司法制度能做到絕對公正,但是,美國司法制度儘可能做到公正。美國的司法制度之所以能夠做到這點,是由於你們的參與和努力。”
擔任陪審員的經歷,不僅使我對美國的司法制度有了直接的了解,也給了我很好的教育。從那以後,遇到問題,我學會從法律角度來思考,而不是憑着衝動去做。當然,也真正理解了,什麼是“法制”,它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以及它的操作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