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談什麼是民主兼談政治和司法(原創) |
送交者: 職業 2007年11月19日10:54:41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
民主這個詞,在古希臘語裡面就是指:人民與統治者-主-的關係,所以是:DEMO=民,CRACY=主。在實體上,古羅馬人民曾經實現過貴族院和人民院的民主體制,導致了非奴隸主階層非奴隸階層的可參政性。這種體制雖然在歐洲沒有傳播開,但總體上講隨着歐洲人民的封建形成,眾多KING的分散統治,實際幫助了民主種子的存在,雖然那時起仍然是:主民體制。 真正意義上的民主,是從美國開始的。實現這個民主居然靠了一下N個體制的完善: 首先是人權,就是說:個人權力不受侵犯,私有財產重於國家財產,個人權力大於集體權力。沒有人能藉口國家的利益強暴人民。教育等一切為個人服務。 其次: 為保證這種政治的正常有效運行,美國效仿英國和古羅馬設立兩院,讓政客們有地方施展他們的才華和權力實體化。 因此,多黨制度不是民主的根本,而是政治的根本。當然,政治就是民主的一個體現。沒有民主,就沒有政治,只有統治。 我們中共人民把這些概念全放在鍋裡面鑄成粥了。 2)司法獨立。這個意義的重大,不亞於政治。只有司法獨立,才能保證民與主的關係確定,人民才能與主有平等的可能。當然,司法的獨立必須建立在兩個基礎上:1)誠信 2)新聞監督和軍隊中性化。司法必須有誠信的原因是:司法必須公正和公正的運行,必須不對人負責而對上帝負責。因為法本身來自早期人類和上帝立的約,和規範人類自己行為的實踐。看十戒就知道什麼是法了。法是懲罰鎮懾的手段,是中性的。執行是必須在監督下,無暴力控制下才能進行。否則有了政府黑社會暗箱雙規操縱,法就不是法了。如果有了民間的黑社會阻礙,法也不法了。所以中共的問題不是沒有法律,而是不知法為何物。 法不是權力本身,法是權柄。 3)共和制度:每個州選舉席位上的平等,在參議院。這樣就保護了少數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 4)選舉制度:有了上面這些,選舉就成了理所當然的了,也就是民主真正運行的機制了。間接選舉是大國必然採取的辦法,因為成本的計算。民主選舉制度的成本應該低於不民主選舉的成本。有了民主選舉,政治體制也就成為公正運行的必然結果了。當然選舉需要上面所有的體制的監督和評判。人民只是參與者,不是最後決定者。政府也不直接對人民負責,而對選舉的結果負責。這樣中性的政府,是民主的另外一個特點。人民可以反對政府甚至彈劾政府,但卻不能直接左右合法政府的運行,要改變政府,必須靠選舉,靠對政黨的選擇來實現。這樣的好處就是:政黨不可能不犯錯誤,但犯了錯誤,人民可以有機會糾正他們。讓他們既能實現專業化的野心,又能明白:我只能做我應該做的。 有人控制我,有敵人監視我:我有競爭對手。 5)基督教信仰。這個是所有的基礎,只有在上帝面前平等,民與主才能平等,民與民才能平等。 總之,民主是一種關係,也就是民在前主在後的“民與主”。這個詞的日本文和中文造詞屬於反義造詞法,類似:黑白好壞多少。與之對立的就是:主與民,主民。 中共就是主民國家,美國就是民主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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