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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情說愛話婚姻(ZT)
送交者: 愛晚亭 2002年09月26日16:21:51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最近看到有人戲謔“離婚的最大原因為結婚”。 雖說是戲言一句,但卻反映了當前中國三個突出的社會現象;一是離婚率達到空前的13%高度;二是同居而不結婚的人數日眾;三是婚外關係越來越普遍。國家當局出於維護一夫一妻制和整頓社會風氣目的,於二00一年一月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草案)》。

三次離婚高潮

據了解,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先後出現過三次“離婚熱”。第一次發生於五十年代,此時凡對包辦婚姻不滿的夫妻,紛紛提出離婚要求。在此之前的民國時代,雖然也制定有提倡婚姻自由的婚姻法,但礙於種種時代局限無法有效推行,因此就維護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角度觀之,第一次的“離婚熱”對全國人民說來是一大喜劇。第二次離婚高潮出現於文革高潮時期與整個七十年代。文革初期,眾所周知,提出離婚的一方多出於保護自己、與配偶劃清界線的政治目的而作此決定。其後,知青紛紛回流又斷絕了上山下鄉時期所締結的婚姻。就社會影響看來,這第二次離婚高潮的確是個人間大悲劇。第三次高潮則起自改革開放,如今勢頭非但不減,甚至還以飛快的速度直追離婚率超過30%的歐美國家。現階段的離婚高潮與前兩次明顯不同之處在於,如今離婚理由眾多,其中感情不睦者有之,婚外情糾纏不清者有之,鬧財產糾紛者也有之。雖然筆者對時下衛道者所提出的“純然是場鬧劇”的批評不敢苟同,但對社會上風風雨雨的議論和無情的交相指責,卻認為起碼是個先進國家不該有的亂相。

婚姻的起源

談及離婚,的確還非得順藤摸瓜,從結婚的歷史根源加以剖析不可。

百年前出於對資本主義的批判,學術界主流長期認為,人類社會在兩、三千年前一夫一妻婚姻制出現以前,曾普遍、長期存在過母權大過父權的母系社會。這個“野蠻”時代的情況,大體上是:生產力不高;財產公有;男女勞動自然分工;婦女對物資分配和擇偶有支配權;擇偶的主要因素在於性愛…。因之,這雖然是個朦朧、落後、原始的時代,卻是個處於後兩千年“文明”的男權時代的婦女高不可攀的境界。

筆者一向懷疑這種歷史觀是否過於受浪漫思想和理想主義影響;同時也始終不解,為何“野蠻”時代的人類就不會像大多數脊椎動物一樣地,由一個強壯的男子同時支配數個力氣僅及男子一半的女子?除此之外,儘管十八、十九世紀的史學家在許多殖民地發現殘存的母系社會,但因此就斷言“母系社會曾經是個史前的普遍現象”也似乎是個相當大膽的推斷。不論如何,不容抹煞的是,他們對婚姻起源的探討、研究與解說作了極大的貢獻,那就是,通過法律方式、用訂立契約的辦法,把男女共同生活的關係建立為制度(婚姻),同時把財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明確加以規定,卻是隨着下列社會、精神條件的出現才可能實現:由為買而賣過渡到為賣而買的商品經濟;私有財產觀念;男子通過戶外勞動(如畜牧、貿易、農作)創造的財富遠遠超過通過自然分工、主要在家內勞動的婦女;生產力的提高足以使家庭擺脫群居而成為獨立經濟單元;擁有財產所有權的男子着意讓己生的下一代(主要是兒子)繼承財產;擇偶與締結婚姻的考慮不再是性愛而是經濟利益;擇偶的權利由婦女本人轉移到父母的包辦;婦女的平等地位下降到從屬地位,同時又非得對能力許可的男子的納妾行為“欣然”或默然接受;一般物資商品的交易蔓延到買賣奴隸和婦女;富裕家庭與貧窮家庭之間出現階級之分;財富的積累引起大規模的侵略戰爭由是更加突出男子的優越地位;為對應階級衝突和戰爭,需要把氏族不斷擴大為部落,部落擴大為國家…。

剩下的問題是,為何一開頭就規定一夫一妻制而不採納三妻六妾制?據較可靠的解釋:制定一夫一妻是個符合男女自然人數的分配辦法,一來可使每個“平凡人”知道界線何在,而同時卻不能阻止優勢者藏姣納妾。至於伊斯蘭教的一夫多妻制,史學家的解釋是:連綿的戰爭造成大批男子的死亡,因此是個例外現象。

於是乎,浮現在我們眼前的脫離“野蠻”時代、進入“文明”時代的畫面,是個婦女的社會功能由“半邊天”淪落為生育下一代的“洩慾工具”。該情況直到資本主義社會,起碼馬克思主義者這麼認為,具有人身自由而又一無所有的無產階級男女之間,才又出現了脫離經濟利益考慮的真正的愛情與性愛。出於上述歷史觀和對共產社會的憧憬,建立一個排斥國家機器、恢復財產公有、實現男女平等、消滅階級差別、反對剝削、提倡自由戀愛、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未來社會,一時成為左派陣營的神聖奮鬥目標。

共產主義國家的社會實踐

既然如此,一旦階級敵人打倒,為何還需要強調“一夫一妻”呢?早期左派理論家的答覆是:一.為了公平; 二. 保護婦女;三. 愛情有排他性。那麼,年輕人禁不住要繼續追問,既然社會已無階級之分、經濟也不再是擇偶的考慮因素、愛情又有排他性,“一夫一妻”,不,應當說“一男一女”完全可能成為自然發展的結果,因此婚姻制度是否多餘?遺憾的是,我們從老一輩的理論家處找不到一個滿意的回答。如果有,那就是:我們不需要解決下一代人的任務!

十月革命一聲炮響,頓然給許多先後成立的共產國家帶來了實現“愛情至上”的機會。固然,與包辦婚姻時代相比,甚至橫向地與資本主義社會對比,社會主義社會的家庭關係較純樸、和睦是個不爭的事實。但是,經仔細觀察,即便在這些共產社會,愛情也始終不是締結婚姻的唯一因素。在那裡,愛情之外,寂寞、性壓力、需要精神依靠、年齡壓力、社會壓力、升遷、遷居、出國、政治野心、意識形態原因、對介紹人的信賴、甚至對父母的順從等等,都可能成為事後反悔的“一念之差”。因此,隨着婚姻的延續,只要有朝一日時過境遷,使得上述任何一個或多個條件改變,同時夫妻之間又無法培養出愛情之火,促成婚姻的解體的因素就實在是多得不勝枚舉。

愛情至上與婚姻自由

至於愛情或性愛,似乎也有程度高低的不同,時間先後的不同。以下,不妨先節錄兩則恩格斯先生的觀察與態度:

(一)“現代的性愛(筆者按,指資本主義社會無產階級男女之間),同單純的性慾,同古代的愛,是根本不同的。第一,它是以所愛者的互愛為前提的;在這方面,婦女處於同男子平等的地位,而在古代愛的時代,決不是一向都徵求婦女同意的。第二,性愛常常達到這樣強烈和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結合和彼此分離,對雙方來說即使不是一個最大的不幸,也是一個大不幸;僅僅為了能彼此結合,雙方甘冒很大的危險,直至拿生命孤注一擲,而這種事情在古代充其量只是在通姦的場合才會發生。”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第73頁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1972年5月第一版,人民出版社

(二)“如果說只有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麼也只有繼續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不過,個人性愛的持久性在各個不同的個人中間,尤其在男子中間,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確實已經消失或者已經被新的熱烈的愛情所排擠,那就會使離婚無論對雙方或對於社會都成為幸事。這只會使人們省得陷入離婚訴訟的無益的污泥中。” 同上,第79頁

如今站在21世紀的高度,回顧恩格斯的觀點,不能不為他的深邃洞悉力折服。前者說明,當男女之間產生愛情時,經常是會不顧一切後果的,當然更不會考慮到沒有愛情的婚姻是否還值得留戀。後者則說明,一旦任何一方有驛動之心,採取包括立法的任何手段加以制止,只會給社會與當事人帶來更多的不幸。

當下的婚姻不僅涉及男女之間的感情與子女的扶養問題,隨着商品經濟的擴大,也必然摻雜了許許多多的利害關係。考慮到中國的具體發展情況,前景似乎只有兩個,一是集中精力儘快把經濟搞好,只要能夠像北歐國家那樣讓婦女就業率達到70%以上,徹底改變婦女的弱勢地位,把婚姻解體所造成的衝擊減輕到最小程度,那麼,國家當局就不再有需要為無關痛癢的家務事操心;或者,不要讓一小撮人先富,加之配合改革前的嚴刑峻法和行政干預,促成一個“要你愛就得愛”的局面。

俞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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