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真的,《東周刊》要殺人! |
送交者: 木然 2002年11月08日15:51:46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
我們這代人大抵都應知道發生在幾十年前的阮玲玉事件。 1934年,電影明星阮玲玉因不堪某些男人藉助輿論對她百般侮辱而自殺身亡,魯迅先生在其《論人言可畏》一文里就媒體的“說真話”如此說:“這都可以算是真實話。然而——也不盡然。現在的報章之不能像個報章,是真的……新聞的威力其實是並未全盤墜地的,它對甲無損,對乙卻會有傷;對強者它是弱者,但對更弱者它卻還是強者,所以有時雖然吞聲忍氣,有時仍可以耀武揚威……‘人言可畏’,是真的,或人的以為她的自殺,和新聞記事有關,也是真的。” 2002年10月30日第521期《東周刊》在對弱者耀武揚威,這是真的。 12年前香港電影演員劉嘉玲被暴徒綁架數小時,期間更被拍下裸體受辱照片數張,12年後《東周刊》為求銷路而將其中之一張照片放在該刊封面刊登發行,《東周刊》解釋這樣做是“基於傳媒披露事實真相的基礎精神,及發揮應有隻監察能力”而“取如實報道”。 某方面《東周刊》沒有說假話,但《東周刊》的真話在殺人,這是真的。 假設第521期封面上那張受辱的照片是《東周刊》社長抑或總編的女兒,或者妻子,或者母親,相信《東周刊》就不會“基於披露事實真相”“發揮應有之監察能力”而“取如實報道”了。因為《東周刊》的社長總編們當然不能容忍自己的親人被侮辱,更不會為着“真實”而將自己親人被辱的照片公開展覽,這是真的。 《東周刊》說的不都是真話,這也是真的。 如果刊登受辱人照片是為了揭露事實的真相,為了“發揮應有之監察能力”,就不應打着“忠於知情權”而將暴力事件的參與人――提供照片者保護起來。《東周刊》這樣做無非是對“誰犯罪”無心揭露,對“誰被犯”充滿熱心。這種借突出受害人的痛苦過程而賣弄色情宣揚暴力,無疑是比暴力者更暴力,比道德敗壞者更敗壞。 當以香港電影工作者總會為首的社會大眾勇敢地站出來聲討譴責《東周刊》傷風敗德時,《東周刊》公然把香港600萬市民當白痴。它不但不警醒自己的良心喪盡,反過來還賊喊捉賊地說什麼“我們亦希望維護當天事件中之受害人,絕不希望對起作出侮辱或傷害;可惜其他媒體爭相以更大篇幅及標題渲染事件,令受害人身份呼之欲出,這是我們料始不及”。 《東周刊》如此說是對全香港市民道德尊嚴的公然蔑視和侵犯。 將受辱人赤身裸體悲痛欲絕的照片刊登在封面供大家觀覽,這是“維護受害人”?《東周刊》一貫打着“新聞自由”的幌子罔顧操守,不惜借挖人隱私踐踏他人尊嚴而販賣色情暴力,最終達到煽情聳動,譁眾取寵的功利收效。這種“功效”不是《東周刊》料所不及,而是料所能及,因為這是它的目的。 《東周刊》料所不及的是它低估了600萬香港市民的道德基準。 魯迅說:“現在的報章”“還沒有到達一錢不值,毫無責任的時候。”“因為它對於更弱者”“也還有左右她命運的若干力量的,這也就是說,它還能為惡,自然也還能為善。”“因為在實際上”“它是有選擇的,有作用的。” 《東周刊》不是在為善,它很顯然是有選擇地在為惡,這也是真的。 通過非正常渠道獲取“被辱女星”的裸體照片作新聞賣點,他們當然知道這麼做是對受辱者的再傷害,但這不是他們所關心的,在他們眼裡,《東周刊》的功利回收比人格更重要。可惜他們忽略了最重要的一點,公眾人物是“公眾”整體裡不可分的一部分。對公眾人物的傷害其實就是對公眾全體的傷害,對公眾人物的侮辱實質就是對公眾全體的侮辱。這就是是次香港600萬公眾對《東周刊》說“不!”的真正原因。 《東周刊》在一片聲討聲中停刊了,陰謀殺人者終被其陰謀所殺。 1934年不同於2002年,這是真的。 劉嘉玲不同於阮玲玉,這也是真的。 11月3日,劉嘉玲站在“演藝界聲討《東周刊》大會”的舞台上面對600萬香港市民疾首訴出:“我想對所有愛護我的人、支持我的人,和一些想傷害我的人說同一句話,我比我想象中更加堅強!如果這件令人那麼難過的事情,可以令到大家警覺到傳媒的專業操守對我們生活環境的重要性,那麼其實我受過的傷害、尊嚴都不算是什麼,所有的困擾以及憤怒,我都可以釋放……” 劉嘉玲是這樣的勇敢,言者確鑿,聞者動容。 現在是到了我們的媒體重新檢討自己的專業操守,到了我們的公眾重新檢討我們的求知品味的時候了。 一本《東周刊》的停刊不等於殺人者從此消失,劉嘉玲也肯定不會是最後一名被傷害者,但我們的社會將比以往更正義更具有信心,這一定是真的。 寫於 2002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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