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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往事——美國憲政的墊基人: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
送交者: Viewer 2009年09月30日12:27:11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美國往事——美國憲政的墊基人: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
老 錢·

“像所有的人都必須承認的那樣,我們也承認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而且這種限制是不能逾越的。但是我們認為,對憲法的正確解釋必定允許聯邦的立法機構有權自 由決定執行憲法授權所需採用的手段,以便使該機構得以按照最有利於人民的方式履行其既定的崇高職責。如果目的是合法的,如果它又是在憲法所規定的範圍內, 那麼,一切手段只要是適當的,只要是明顯適合於這一目的,只要從未被禁止過,並且是與憲法的文字和精神相一致,就都是合乎憲法的。”——約翰·馬歇爾

毫無疑問,美國憲法是世界上最好的也是最持久的憲法。持久的的原因在於它的簡潔,它是奠基石,不是完整的大廈;它是根基,不是枝葉。美國憲法之所以持久一 方面與制憲者的聰明睿智遠見卓識有關,另一方面也與後來解釋、執行、運用憲法的最高法院有關。儘管行政、立法部門對美國憲法的尊重和呵護有着重要作用,但 最終還是最高法院對憲法的捍衛和闡釋確立了美國的穩定和牢固。憲法的重要性在於人民對它的信任,人民對憲法的信任建立在憲法能否約束政府、約束議會並確保 人民的自由和基本權利之上。美國國父亞力山大·漢密爾頓說過:“人民對於寫在羊皮紙上的文字的力量給予了一種信任,認為它能夠促使政府步入正軌,如果要給 這種信任起名字的話,它就叫做憲政主義”。

美國第四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對美國憲法的捍衛和闡釋有着無法替代的功績。為此,在美國最高法院院史博物館中,只有他有一座全身銅像,其他所 有的銅像都只有半身。這位大法官究竟是什麼樣的人,究竟做了些什麼樣的事讓他對美國的憲政做出了如此不凡的貢獻呢?那就讓我們從頭說起吧。

約翰·馬歇爾於一七五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出生於弗吉尼亞的日爾曼敦,和傑佛遜、倫道夫一樣是弗吉尼亞著名豪門倫道夫家族中人,他比傑佛遜小十二歲。馬歇爾十 九歲從軍,在華盛頓屯兵福奇谷的最艱難時期,馬歇爾和幾個年輕人忠心耿耿,對華盛頓和獨立戰爭始終充滿信心,從此馬歇爾得到了華盛頓的賞識,擔任大陸軍的 副軍法官領上尉銜。華盛頓是馬歇爾心中的英雄,他為華盛頓寫過一本傳記。

一七八一年,退役後的馬歇爾進入了威廉瑪麗學院學習法律。一七八二年,二十七歲的馬歇爾,從競選弗吉尼亞州議員開始進入政界。一七八八年他被選為弗吉尼亞 州制憲會議代表,弗州制憲會議討論批准一年前費城制憲會議上通過的憲法。會議上爭論激烈,同意憲法的人以麥迪遜和州長倫道夫為首,弗州第一任州長亨利是堅 定的州權派,強烈要求弗州抵制憲法。會議上,馬歇爾和麥迪遜及倫道夫一起,支持批准憲法。他還專門為憲法第三條、有關司法機構的條款進行了辯護,最後會議 以八十九對七十九票批准了憲法,馬歇爾從此成了聯邦黨人。作為弗吉尼亞最成功的律師之一,馬歇爾懷疑平民政治,認為傑弗遜過於執着各州的權力。獨立戰爭初 期,馬歇爾目睹了大陸軍中各地民兵建制龐雜、各行其是、指揮混亂的困難局面,讓他覺得建立一個強大而統一的聯邦對美國至關重要。獨立戰爭後,馬歇爾幹過執 業律師、州議員、聯邦外交特使、聯邦眾議員、國務卿等職務,在法律事務、政府行政和立法部門積累了全面的經驗。馬歇爾說過:“我作為一個弗吉尼亞人參加獨 立革命,革命後成了一個美國人。”馬歇爾經歷廣泛,政治經驗豐富,思維敏銳,洞察力強,擅長從複雜的案情中迅速抓住問題的要害。

一七九六年,約翰·亞當斯當選總統,隨即和英國簽訂了《傑伊條約》以解決一七八三年《巴黎和約》遺留下的糾紛,該條約引起了法國的不滿。為此,一七九八 年,亞當斯派出了馬歇爾等三人與法國談判,拿坡倫的外交部長塔列朗派出了三個代表與美國代表談判,這三人提出無理要求:要先給塔列朗二十五萬美元,再給法 國政府一筆巨款,談判才能進行。馬歇爾三人聽到這些後,氣憤之極,立刻給亞當斯去了報告,報告中稱三個法國人為XYZ先生,這個事件就被稱作XYZ事件。 亞當斯在議會中公開了馬歇爾三人的報告,全國大嘩。美國為此發生了第一次學生運動,哈佛學院的學生們走上街頭抗議法國的無恥行徑。亞當斯總統成了維護美國 尊嚴的英雄。馬歇爾在這次事件中立場堅定,回國後大受歡迎。並於一八零零年六月被亞當斯總統任命為國務卿。

一八零零年的總統選舉在美國憲政史上極為重要,選舉中,聯邦黨人的內部衝突使得亞當斯總統敗給傑弗遜。同時,國會選舉中聯邦黨也一敗塗地。聯邦黨失去了總 統寶座的同時也失去了國會的控制權。此時,美國的憲政體制面臨着嚴峻的考驗:國家最高權力是否能按憲法程序以非暴力的形式在不同黨派之間和平交接。好在在 位的聯邦黨人以國家利益為重,沒有以武力拒絕交權。他們利用憲法賦予總統任命聯邦法官的權力,控制了不受選舉影響的聯邦司法部門,以維持聯邦黨在政治中的 影響,以求捲土重來。

一八零一年一月,亞當斯任命馬歇爾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參議院批准後,馬歇爾於二月份正式上任,同時代理國務卿直到亞當斯總統任期屆滿為止。在新總統 上台和新國會召開之前,聯邦黨人的國會通過條例將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數從六名減為五名,以防止出現無法判決的局面。同時,該條例將聯邦巡迴法院增至六個, 因此增加了十六個聯邦巡迴法官的職位。聯邦黨人的國會還正式建立首都華盛頓特區,任命了特區內四十二名治安法官。三月二日,總統亞當斯下台的前一天,進行 了所謂的“午夜任命”,由馬歇爾任命了清一色的聯邦黨人出任首都的治安法官。第二天,也就是總統卸任的當天夜裡,即將換屆的參議院批准了對四十二名治安法 官的任命。當時正值總統交接,馬歇爾忙得焦頭爛額,結果因為忙亂,有十七份委任令沒能及時送出。對於聯邦黨人的“午夜任命”,新任總統傑弗遜深為不滿。下 令讓國務卿麥迪遜扣下了沒有發出的委任狀。威廉·馬伯里身列其中。

馬伯里對這件事很不滿,就聘請了前總檢察長的查爾斯·李為律師把國務卿麥迪遜告到了最高法院。史稱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麥迪遜也請了現任總檢察長萊維·林肯 為辯護律師。林肯寫了一份書面爭辯聲稱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是一個黨派鬥爭的政治問題,無法立案,最高法院不該介入黨派鬥爭。這就使馬歇爾陷入了兩難困境。馬 歇爾可以命令麥迪遜按法律程序發出委任狀,但他知道麥迪遜肯定不會執行,這樣會削弱最高法院的司法權威。要是馬歇爾拒絕馬伯里的訴訟,就等於承認最高法院 沒有挑戰行政部門首腦的權威,不僅他自己無法面對聯邦黨人的同志,而且會使三權分立制衡中的司法部門形同虛設。馬歇爾在判決中要面對三個問題:第一,申訴 人是否有權利得到任命?第二,如果申訴人有這個權利而該權利受到侵犯時,法律是否該提供補救?第三,如果法律該為申訴人提供補救,是否該由最高法院頒發強 制令?最後,馬歇爾的裁決是:委任狀有效,同時最高法院無權向麥迪遜頒發強制令。這是一個打了就跑的辦法,但這個裁決為最高法院確立了司法審查權。

馬伯里沒當成法官輸了這個官司。但最高法院成了真正的大贏家:首先,由此案馬歇爾向國會宣稱:憲法高於一切法律,判定法律是否違憲的權力與立法部門無關。 也就是說,立法機構不得隨意立法,最高法院是一切法律問題的最終仲裁者。其次,馬歇爾向行政部門宣稱:憲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司法部門。判定行政部門的行為 和政令是否違憲的權力在司法部門,司法部門有權對行政部門的違憲行為和命令予以制裁。雖然憲法規定法律由國會和總統決定和通過,但只有最高法院才有解釋法 律的權力,有權判定法律是否違憲。最高法院的裁決一經做出即成為終審裁決和憲法慣例,政府各部門和各州必須遵守。於是,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成了“最終 立法權”。有學者說,美國最高法院不僅僅是權威的象徵,而且手握實權,“它能使國會、總統、州長以及立法者俯首就範。”也有人認為,馬歇爾對馬伯里案的判 決只是黨派鬥爭的結果,當時並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它只是為司法機構審查立法是否違憲奠定了基礎。這個出於黨派鬥爭需要的司法判決,成了美國憲政史上的里程 碑。這是歷史上由不光彩動機成就偉大的事業的例子之一。

一八零七年,馬歇爾在合眾國訴伯爾案中再度成為舉國關注的人物。當時東部以紐約為首的各州,仍未忘記伯爾槍殺漢密爾頓一事,民意一邊倒地認為伯爾不殺不足 以平民憤,西部各州的民眾和開墾者們,對一個統一的美國沒有多少的認同,他們想通過此案了解什麼樣的行為是叛國。伯爾是個複雜的人:他到底是個騙子、投機 分子、叛徒,還是他象自稱的那樣“上校伯爾”獨立戰爭的英雄、開國功臣、政壇豪傑、西部梟雄?無論審判結果如何,都會對這個國家和民眾產生深遠的影響。在 將近一個月的庭辯中,馬歇爾給出了美國憲法中有關叛國罪的要點:與合眾國作戰或投奔美國的敵人,向美國的敵人提供協助及方便。馬歇爾強調叛定叛國罪時,必 須由兩位以上的證人或本人在法庭自首;他指出,絕不能從邏輯上推斷並讓權利機關認定被告人叛國。他堅守立法原意和司法獨立,頂住了民意,最終促使了陪審團 判決伯爾無罪。馬歇爾最後的結論是“勸人叛亂或促使叛亂並不等於事實上的叛亂。”他說,現在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下,伯爾並不在場。另一種情況是,個人招 兵買馬而構成犯罪,也沒有證人。法庭於九月一日宣布伯爾無罪。因為伯爾在法庭上的表現瀟灑自如,這個判決獲得了旁聽者的歡呼。伯爾成了英雄。

這個案件在現實政治層面上提出了一個嚴肅的命題:審判即是對個人行為的起訴,同時也是對起訴者的挑戰,法律與輿論對雙方都是考驗。國家必須證明自己的行動 有理,審判人和機構也在接受審判。現實中,民主和自由、司法獨立和公正、媒體和輿論監督,三者間關係極其複雜。美國的民主政治並不象托克維爾說的那樣“人 民對美國的統治,就象上帝對宇宙的統治”那樣單純,司法制度也不那麼完美,而且如何使用新聞自由的難度,也不是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立法者們所能想象的。

馬歇爾還在一八一九年的達特茅斯學院訴伍德沃德案的裁決中,維護了契約神聖的原則,使法人的產權得到了契約條款的嚴格保護。該裁決的影響在於,私人團體和 民間組織可以像自然人一樣獲得憲法的保護而免於政府的政治干預。為美國私有企業、民間組織蓬勃發展和工業化時代的“自由放任”奠定了法律基礎。

一八一九年初,聯邦最高法院審理馬卡洛訴馬里蘭州案。此案有三個重要問題:第一,是各州分別擁有主權,還是合眾國人民集體擁有主權?第二,國會准許成立聯 邦銀行是否符合憲法?第三,如果符合憲法,馬里蘭州是否有權對聯邦銀行徵稅?對第一個問題,馬歇爾指出:聯邦憲法曾交給各州人民討論,並由他們選出來的代 表會議批准通過才“獲得了充分的權威”,因此,聯邦政府直接產生於合眾國的人民,並且是以合眾國人民的名義建立的。各州也擁有主權,但是當州權與聯邦主權 發生衝突時,州權必須服從於聯邦主權,因為聯邦政府是一個屬於合眾國人民的政府。形式上和內容上,它都來源於人民。它的權力來自人民,它直接對人民負責。 馬歇爾通過此案給出了美國聯邦主權的經典性定義。第二點,馬歇爾承認聯邦政府是憲法規定的權力部門之一,只能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力,另一方面,他又提出了憲 法的“默許權力理論”。馬歇爾指出,雖然憲法規定的聯邦權限中沒有建立銀行這樣的內容,但它沒有排除“附帶的或默許的各種權力”。馬歇爾認為,聯邦政府不 是由一部能解決一切問題的的憲法建立的,憲法只是給出了聯邦政府結構及權力的總綱和職責,它具有的其他權力可以“根據這些職責的本質來推導出來”。他擲地 有聲地說:“我們不要忘記這是一部需要我們解釋的憲法”。對於最後一個問題,馬歇爾說:各州的徵稅權固然重要,但它必須受制於憲法。一個州不得向它管轄不 到的法人證稅。如果允許各州對聯邦銀行徵稅,那麼各州也可以向聯邦郵政、海關和法院徵稅。馬歇爾的最後結論是:“各州無權用任何方式阻滯、妨礙、拖累國會 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及其相應的政策”。

馬歇爾一生堅信聯邦黨人的思想,先後經歷六位總統,誰也惹不起他,只能通過把自己人選進最高法院的辦法,來減少馬歇爾的影響,可是馬歇爾口才奇佳,最高法院內沒有對手,直到他死前,最高法院都是聯邦黨的地盤,因此奠定了最高法院和總統分庭抗禮的慣例。

在三十五年的大法官生涯中,馬歇爾審理了無數個案件,他在美國憲政史上的地位不容置疑。通過這些案件,馬歇爾把憲法上的文字變成了美國政治生活中的憲政。 對大法官的歷次評估中,馬歇爾永遠高踞榜首。見到馬歇爾為美國的法治、和聯邦政府權威所做的貢獻,卸任的第二任總統亞當斯在任命馬歇爾為首席大法官二十五 年後時說:“馬歇爾是我送給美國人民的禮物,這是我一生最為自豪的事情。回憶我一生所作的事,沒有比這更令我愉快的”。令人難以置信的是,這位美國最偉大 的法官所受的教育和專業訓練可以說是所有大法官中最少的。馬歇爾只上過一年私塾,主要是父親給他的教育,馬歇爾曾在威廉瑪莉學院聽了不到三個月的法律講 座,期間還墜入情網。充份的從政經驗和豐富的生活閱歷,使馬歇爾具有一種高瞻遠矚的戰略眼光。有人這樣概括了馬歇爾的司法理念:“在其法官生涯中,有兩個 不變的信念主導着他:一是聯邦主權,二是私有財產的神聖”。靠着這兩個信念,馬歇爾終於把最高法院確立為憲法的最終解釋者,從而奠定了美國的憲政基礎。

馬歇爾於一八三五年七月六日,病逝於費城,結束了他三十四年的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生涯。馬歇爾被葬在肖寇山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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