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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不聽警察的話後果有多嚴重(zt)
送交者: 憤怒的綿羊 2010年01月28日22:32:14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據中國媒體報道,貴州省安順市關嶺縣公安局坡貢派出所副所長張磊1月12日處警中使用槍支致兩村民死亡。1月18日,安順市人民政府針對此事召開新聞發布會,予以通報。通報稱:官方調查了51人次,證實當時死者郭永志情緒激動,不聽勸阻,搶奪張磊視頻:貴州安順政府否認警察補槍打死村民的槍支,在此過程中,被張磊的子彈擊中死亡。然後,發言人重申,死者遺體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標,張磊的酒精含量則為零,現場共發射五顆子彈,兩槍示警,三槍擊中兩名死者。

 

警察開槍打死兩名村民的新聞在社會上引起震動,網絡上各種聲音都有。的確人命關天,面對手無寸鐵的村民,警察是否只剩下開槍斃人的選擇,在那種情況下警察開槍是否屬正當防衛,這些都是需要向民眾說清楚的事。同樣在美國也會遇到或是面臨警察在執法中需要動用致命性武器來解決問題的情形,為了保護民眾的利益,美國法律對警察在何種情況下可以開槍有着嚴格的限制。

 

美國每年約有400起警察開槍導致民眾死亡的事件,其中死者98%是男性,白人占56%,黑人占42%,53%是18歲至30歲的年輕人。美國對於警方使用槍支的術語叫做致命性武器,而警察的行話使用致命武器就是開槍阻止犯罪的蔓延。美國的執法者特別是警察在何種情況下可以開槍,最高法院的裁決有其明確的規定,就是如果一個罪犯拒捕,警察可以合理地使用致命性武器來消除這種抵抗。至於什麼是合理地使用致命性武器,哪是需要在現場的警員依據實際狀況做出的判斷,而不是事後諸葛亮。

 

美國最高法院對警察開槍的最基本考量就是客觀的合理性,以保證在被捕人的個人權利和公眾的安全利益之間尋找到一種平衡。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保護民眾免遭執法機構不合理的搜查和拘禁,所以如果沒有法院開出的搜索令,警察是不可以對民宅進行強制性搜查的。

 

如果警察使用致命性武器被證明是不必要的,即使警察在抓捕中罪犯人時也可能要負法律責任。在田納西州控告加納案中,最高法院認定田納西州警方在抓捕罪犯加納時,加納雖是逃犯,但他未攜帶武器,對警察也沒有暴力行為,警察向他開槍屬於過度使用致命性武器,要對加納的受傷承擔法律責任。

 

聯邦法和各州法對執法人員使用致命性武器或是開槍的要求都有嚴格的限制,除了上面談到的罪犯拒捕時,警察必要時可以開槍外,開槍被視為在所有手段都無效後最後的手段。法律規定如果開槍會危及到無辜的民眾,警察不能開槍。如果嫌犯使用致命性武器從事犯罪,警察可以開槍,如果警察認為不開槍會造成更多民眾受到傷害時,警察也可以開槍。警察開槍要考慮的因素還包括:被捕人攻擊的程度,嫌犯造成威脅的程度、嫌犯是否拒捕。當警察要逮捕輕罪嫌犯時,警察可以開槍的理由必須是正當防衛。如果警察向一名輕罪嫌犯開槍不屬於正當防衛,這名警察就要對被打傷或打死的人負有刑事和民事責任。

 

警察的責任是保護民眾免於犯罪的威脅和危害,因此警察在執法時權力很大。作為公民要遵守法律也要在警察執法時聽從警察的指令,否則很容易被控以妨礙執法或是蔑視法律的罪名而遭到嚴重的後果。最近在美國舊金山地區一位華人女性孕婦就是因為不聽警察指令,結果被警察當場逮捕。而這名華人女性認為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心裡很委屈。

 

其實這位華人女性遇到的是一件很小的事,只要對美國法律有些常識或是對警察執法時民眾如何對待稍有些了解,這種事情的結果決不會如此。這名華人女性駕車時警察認為她違反交通規則,然後給她開了一張罰單。在美國警察開的罰單是需要駕車人簽名,如果對警察開的罰單不服,可以到法庭由法官作出裁決。警察不會在現場與被罰人討論誰對誰錯,被開罰單的人只能是乖乖地在罰單上簽名,如果不簽,警察可以當場將你逮捕。美國人一般都知道駕車被警察開罰單的這種處理方式,但這位華人女性不僅不簽罰單還同警察爭辯說自己沒錯。警察警告她,如果不簽名就得進監獄,這已是最嚴厲的警告。但這名華人女士還是不簽,這時又有兩輛警車趕到,增援的警察又提出,如不簽字就得進監獄。隨後三名警察開始行動,用手銬銬住這位華人女士的雙手,將她帶入警車,這時這名華人女士才發覺大事不好,忙說我簽、我簽,但一切都晚了。因為警察一旦將某人逮捕,要是釋放必須有相關的程序。到了警局,這位女士在罰單上簽名後被釋放。

 

這件事反映了兩種情況,一是警察執法時權力很大,民眾必須按警察所說的去做。二是民眾不能同警察爭辯,如有不滿或是不服,可以上法庭由法官來裁決,但絕不能當場與警察論理。

 

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民眾與警察直接打交道的機會並不多,一旦遇到警察執法,民眾就需要了解自己能做什麼,必須作什麼以及根本不能做的事。比如駕車人被警察攔下,那可能就是因為警察認為你違反了交通規則,所以面對警察時不論你覺得有多大的理,也要非常小心地注意自己的語言、動作、肢體行為和情緒。首先絕不能同警察爭辯甚至是爭吵,因為你講的任何話都可能成為警察指控你的證據。除了不能亂說,還不能亂動,你的手一定要放在警察能看得到的地方,沒有警察命令,千萬不要用手去拿東西,因為你手中拿有有任何象槍的物品,警察都有可能人為你對他的生命構成威脅,極有可能先下手為強。當警察要逮捕你的時候,千萬不要跑或是抵抗,也不能用手去觸摸警察肢體,這些都會容易讓警察有過度反應。在現場不要對警察的處理抱怨,或是告訴警察是錯的甚至提出要告警察,這些都是屬於妨礙執法甚至是威脅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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