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4 21:06:03 |
| 敵人、對手是分等級的。有些敵人是死敵,有着根本的利益衝突,不是你死,就是我活,有時是有極 深的血仇,不報不能泄恨。中日之間,就是這種關係。兩者不但在爭奪生存空間,更有極深的仇恨。
有的敵人或者對手則可能只是臨時的。雙方沒 有不共戴天之仇,也沒有你死我活的利益衝突。這種情況下,雙方不會選擇拼到死。
中美之間即使是在朝鮮戰場也不是死敵的關係:(1)中美沒 有互相宣戰(中國是志願軍,美國是在聯合國旗幟下);(2)雙方都無意擴大戰場(儘管美國的軍人想轟炸北京上海、甚至使用核武,美國的政治家卻沒有這樣決 策,麥克阿瑟叫囂要擴大戰爭後被撤職;中國也沒有轟炸美軍在日本的基地,雖然曾有過計劃);(3)雙方都願意和談,而不是向二戰一樣,打到死為止(德國、 日本都是無條件投降)。
對於一個處於衝突的實體來說,它首先要判斷的是哪些是可以調和的矛盾,哪些是不可以調和的。它必須儘量減少敵人的 數量,集中力量打擊最大的敵人,到處樹敵是自尋死路的做法。不光打仗如此,打官司也是如此。
賀梅案中,田納西州的司法部長 (Attorney General)介入其中,遞交了一個文件,大概是說按田納西法律,賀夫婦就是拋棄了小孩。AG介入此案,是因為賀家律師說田納西收養法違背了美國憲 法。當時,賀紹強非常憤怒,說這個AG太壞了,要在媒體上大肆批判,把相關文件發給很多人。有一位支持者在中文媒體上發了一篇文章,說田納西司法部長是 司法黑暗的總後台。賀的律師也說此人無理,等等。律師怕法官,但對這種行政人員毫不畏懼。
我看了之後對賀說,你先別這樣,這人可能不是你 的死敵,因為他跟你沒有不可調和的矛盾。AG的目的只是維護法律(賀的律師和當地幾名法學教授在違憲問題上圍攻法律),而不是剝奪你的父母權。但你如果一 味地猛打,他可能變成你的死敵,那樣你就三面受敵了(另外兩面是不可調和的,實際上都是貝克)。我們應該跟AG搞緩和,Detente。就算不能拉他過 來,也要爭取減小他的火力。
後來,按照這個策略,不但不攻擊AG,我在某個地方(純粹法律)反而給他提供一個觀點,證明田納西法律正確。 到田納西最高法院口頭辯論的時候,AG的辯論詞完全採用了我的這個說法。當時的情形,他先是提出他一貫的論調,結果被田納西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反問了一句,意思就是他的論點不成立。他立刻改口,採用我提出的那個論點。而按我這個說法解釋法律,賀家根本就沒有拋棄小孩。
後來,貝克把賀梅案打到了聯邦法院,為賀梅申請人身保護(habeas corpus relief)。這位AG代表田納西州政府反對,他寫道:
"the system ... unlawfully maintained A.M.H. in the Bakers’ custody some six years"。其矛頭竟對準了田納西的司法系統,說是它非法地讓貝克控制賀梅達六年之久。
這個故事的經驗就是:誰 是我們的敵人,這是首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