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被提倡被鼓勵,也在道義上獲得廣泛讚譽。我們常看到這樣的報道:某某為保護銀行財產,和盜竊者奮勇博斗,身負重傷。為救落水中學生,四名大學生死亡。“中學教師制止小偷行竊被害身亡”之類的新聞。在我們國家見義勇為者往往被以英雄稱頌,活下來的還受到物質獎勵。那見義勇為在美國是什麼境遇呢?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報道,美國一銀行出納員尼科爾森在銀行遭遇搶劫時,猛地撲上去抓住疑犯。那人向外逃跑,他在後面追趕,並在街道上將其制服,然後等警察來處理。可讓人驚訝的是,尼科爾森的英勇行為並沒有為他帶來獎勵,相反地,他被開除了!更讓人驚訝的是,即使尼科爾森本人並未感到十分意外。他稱自己事發前已經了解公司應對搶劫等突發事件的政策,他的舉動屬於“違規”:“我們理應遵守踏進銀行的所有劫犯的要求。我們應該乖乖交出現金並讓他離開——很明顯,我沒有這樣做”。而銀行方面說他們的最高優先級別是保護員工和客戶的安全,“畢竟錢財可保、可替換,但生命不能。”尼科爾森認為,他所屬銀行可能想通過自己的例子提醒廣大員工,讓他們把自身和客戶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而不是“逞英雄”。事實上,許多歐美國家的銀行都有相關規定,遇到銀行搶劫,工作人員以保護自己和客戶的生命為首要任務。
湖北有那兩位銀行的女職員為了保護銀行不被搶劫,一死一重傷,被當成了時代的楷模與英雄。可是,我們是不是該反省一下,是錢重要,還是生命重要呢?我們是不是該以人為本呢?那個大學生不會游泳卻去救人最終4人溺水身亡,他們的舉動看起來是偉大的,可是這樣浪費生命,值得提倡嗎?每個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是不是在做之前先考慮下什麼是自己力所能及的,而不要逞強送命。在美國,員工的職責是做好本職。抓劫匪、維護社會治安,是警察的職責。而員工在面臨生命危險之時,沒有必要冒着生命危險去做那些不可預料的事情。劫匪搶劫了銀行,固然銀行有所損失,但是這種損失歸保險公司賠付。但是工作期間,銀行卻要對職員和客戶的的生命安全負責,一旦銀行職員在抓捕劫匪的過程中負傷,甚至送命,都得銀行擔負賠償責任。這就是銀行不提倡自己的職員建議勇為的原因。
對是否應該見義勇為,在中國和美國的確看法不同。在美國有些“外國人”,因為受到的教育不同,“見義勇為”時幾乎不考慮自己的安全,也不考慮法律後果,沒有任何的救護常識,結果在美國不僅沒受到表揚,還會招來不必要的法律訴訟。所以見義勇為適度很重要。美國不是不需要見義勇為。這能預防犯罪,保護受害者,是提倡的。但是前提是“量力而為,不是要你不顧自身的安全,見義勇為”要安全為上,量力而為才能真正對當事人有幫助,打911報警在美國就是一種 “見義勇為”的行為,剩下的讓警察做。其實在有傷害自身和他人的情況下還繼續這種“見義勇為”是一種不智,是“逞英雄。
美國有專門的“見義勇為法”(Good Samaritan law),不是為了獎勵見義勇為者,而是為了保護“見義勇為”者免於受到惡意訴訟而制定的。它保護見義勇為者對受難者的死亡、傷殘、殘疾不承擔法律責任,只要見義勇為者行為理智,出於好意,遵循常識和使用合理的技能。我們國家的媒體往往對見義勇為的人物及其事跡都做正面報道,政府部門對見義勇為者的勇敢行為也給予了一定的物質獎勵。但所有這一切都僅僅停留在道德的層面上,通常主要運用社會輿論的力量給見義勇為者以支持。還沒有專門的法律來保護見義勇為者。見義勇為者如果傷殘甚至死亡,給見義勇為者及其家屬帶來了精神上極大的痛苦和生活上極度的困難。有時,見義勇為者甚至被人反告為侵權人,官司纏身。對見義勇為者所面對的尷尬與無奈,法律有責任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我們國家也應該制定“見義勇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