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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正確的社會理念下錯誤的個例───從德州焚旗案到加州罷免戰
送交者: fads 2003年10月23日17:26:02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正確的社會理念下錯誤的個例───從德州焚旗案到加州罷免戰

如煙

寫完《加州到底該選誰》一文,心裡一直在想,斯瓦辛格當選加州州長,對這個由移民組成的國家廣大普通百姓來說到底具有社會積極進步意義呢還是反之?


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

有一種論調認為這次斯瓦辛格成功罷免加州州長戴維斯,取而代之成為加州新州長是美國民主的墮落。更有人在此結論上加以分析得出結論這是美國媒體商業化運作,把“粗製濫造”的素材進行包裝加工,以“精品”面貌在市場推出的惡果。這裡你可以看到,持這種論調的人主導思維是:州長候選人如果是從精英階層(elite class)來,那是正常的。斯瓦辛格,一個四肢發達的,從歐洲小國來的鄉村孩子,靠舉重健美出家,在公眾前永遠是操着濃重口音的蹩腳英語咧着大嘴憨笑的“粗人”。除了和甘乃迪家有姻親外,怎麼也和精英二字聯繫不上。參加州長競選本身就是新聞了,居然還成功地當選為新一輪州長,實在讓他們大跌眼鏡。

筆者在《加州到底該選誰》一文中也明確表示對斯瓦辛格當選並不叫好,但想法和 持上述論調的人們大相徑庭,更進一步,筆者並不認同上述論調。“精英執政”, “世襲家傳”說到底是君主制遺留下的思潮,和“封建”,“專制”有密切關係。 持這種觀點的人如果廣泛存在,成為社會理念里的一部分的話,實質的負面作用是 削弱這個國家立國的基石。

眾所周知,美國是個移民國家。二百多年來,大量移民帶着自己的“美國夢”從 地球各個角落匯集到這個新型的,年輕充滿生氣的國家。可以說,這個國家之所以 成為他們的“家”是他們“選擇”的結果,沒有人限制他們把家搬到世界任何一個角落……因為他們在這裡心裡還有夢,在其它地方“不可能”的在這個國家成為“可能”……只要你想的足夠用勁,干的足夠賣力,機會面前人人平等。 這個國家的進步發展正是建立在普通人各自的夢想上的,如果普通人的夢想不存在 了,這個國家也就沒有希望了。

話說回頭,斯瓦辛格從一個歐洲小國鄉村孩子到今天能成為今天經濟第一強國的人口第一大州的州長。不是恥辱,是榮耀。是這個國家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幫助個人 取得成功的例子,對仍在為自己“美國夢”奮鬥的社會公眾有積極進步的社會意義: 他們看到這個國家立國的基本理念,精神和基石沒有變,他們完全有可能成為另一 個“斯瓦辛格”。這裡有一個關於榮辱觀的基本共識是:你不該僅僅因為你的種族, 背景,貧富等一些附加屬性而產生榮辱感,而應該感到榮耀的是你去嘗試努力改變了,在此過程中客觀上也同時對別人,對社會,對這個國家帶來了積極進步的影響 (雖然可能很小)。

說到社會理念,筆者想起美國歷史上1984年那個對這個國家社會理念有很大推動作 用的“德州訴約翰遜案”(Texas Vs Johnson)。那一年,有個叫 Gregory Lee Johnson 的年輕人焚燒了一面國旗以此表達對里根政府對第三世界國家的開發的抗議。德州 法庭根據德州一項關於褻瀆侮辱國家象徵物的法律(the Texas desecration of venerated objects law)宣判約翰遜有罪,隨後約翰遜的律師提出上訴,認為這違反了人權法 案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 of the Bill of Rights)里關於個人自由表達的認可規定。事件一處馬上引起了全美各地的廣泛爭論。無非兩派:一方認為, 國旗是一個國家的象徵,出於愛國主義情感,他們認為應該通過法案規定侮辱國旗 國徽有罪。(當時尚無此法律,1989年的“護旗法案”The Flag Protection Act 正是在此事件基礎上誕生的)。這一派權且稱其為“護旗派”。和他們對立的一派堅持不可判罪,因為約翰遜把“焚燒國旗”作為他“自由表達”個人憤怒的方式,理 所當然應該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當然,這一派也不一定就贊同“焚燒國旗”這 一表達方式,所以稱其為“焚旗派”不妥,且稱為“自由表達派”吧。兩派激烈爭執,各有各的道理,各大主流媒體紛紛報導,鬧的沸沸揚揚。媒體還廣泛進行抽樣觀點調查,筆者記得統計結果說,“護旗派”在人數上占了絕對優勢,“自由表達 派”屈居下風;“護旗派”組成主要是收入和教育較低的藍領階層人士,“自由表達派”則主要是社會學,經濟,司法,教育,科技領域人士組成,收入也較高。筆者想法是,那些屬於“自由表達派”人士倒並非一定是“不愛國”,只是他們站在 一個更高的高度上去“理性地”“愛國”,希望這個國家法律的制定變得更合理, 實質效果對這個國家將來更有“積極進步”的“深遠意義”。這個案例最後一路上 訴到美國最高法院( U?S? Supreme Court),進一步引起廣泛關注。一個筆者不能忘的小插曲是,就在等待最高法院判決那天上午,一個律師出身的女士在眾目之下公然再次焚燒了一面國旗!大有“如果自由表達得不到保護,那就連我一起送進監獄吧”的意思,很有以實際行動去詮釋Patrick Henry那句名言“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味道,勇氣,魄力實在可嘆!最後的結果是最高法院判德州法 院的宣判違反第一法案,約翰遜無罪。這個案例對美國司法進程產生了重要影響, 被作為典型案例收進多部司法教材和司法史教材里。

筆者認為這一案例和加州州長罷免選舉具有一個很重要的相似點。那就是如題所述, 積極進步的社會理念應該能夠允許社會個例的“錯誤”行為。容許“錯誤”個例的存在不表示“認同錯誤”,而是跳開着眼個體事件的“正誤”這個狹隘眼光, 站在觀全局的角度上去維護一個社會的合理性。

就加州罷免競選來說,原則說只要交那一點點競選註冊費人人都可以去競選,所以 你看到的是有一百多號候選人,形形色色,就連自己也算“不無正業”來作州長的前明尼蘇達州長Jesse Ventura也跑到電視上調侃:“沒想到他們允許什麼人都可 以作州長!”在“德州焚旗案”里,“自由表達派”支持寬容“焚燒國旗”這一 “錯誤個例”的存在,實質上是在更高的高度上維護了第一修正案的貫徹,以及給大眾傳遞了一個積極進步的信息:這個國家的基石,基本理念和精神沒有變,他們更貼切的名字應該叫“護憲派”;類似地,允許加州州長罷免戰這麼“胡搞”,最後還搞出了個“錯誤州長”卻在更高的高度上讓吾等凡夫俗子的“美國夢”還活着。而這一點,無論對我們還是對這個國家都遠比選錯一個州長來的重要的多!

2003年10月21日美國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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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完《加州到底該選誰》一文,心裡一直在想,斯瓦辛格當選加州州長,對這個由移民組成的國家廣大普通百姓來說到底具有社會積極進步意義呢還是反之?


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

有一種論調認為這次斯瓦辛格成功罷免加州州長戴維斯,取而代之成為加州新州長是美國民主的墮落。更有人在此結論上加以分析得出結論這是美國媒體商業化運作,把“粗製濫造”的素材進行包裝加工,以“精品”面貌在市場推出的惡果。這裡你可以看到,持這種論調的人主導思維是:州長候選人如果是從精英階層(elite class)來,那是正常的。斯瓦辛格,一個四肢發達的,從歐洲小國來的鄉村孩子,靠舉重健美出家,在公眾前永遠是操着濃重口音的蹩腳英語咧着大嘴憨笑的“粗人”。除了和甘乃迪家有姻親外,怎麼也和精英二字聯繫不上。參加州長競選本身就是新聞了,居然還成功地當選為新一輪州長,實在讓他們大跌眼鏡。

筆者在《加州到底該選誰》一文中也明確表示對斯瓦辛格當選並不叫好,但想法和 持上述論調的人們大相徑庭,更進一步,筆者並不認同上述論調。“精英執政”, “世襲家傳”說到底是君主制遺留下的思潮,和“封建”,“專制”有密切關係。 持這種觀點的人如果廣泛存在,成為社會理念里的一部分的話,實質的負面作用是 削弱這個國家立國的基石。

眾所周知,美國是個移民國家。二百多年來,大量移民帶着自己的“美國夢”從 地球各個角落匯集到這個新型的,年輕充滿生氣的國家。可以說,這個國家之所以 成為他們的“家”是他們“選擇”的結果,沒有人限制他們把家搬到世界任何一個角落……因為他們在這裡心裡還有夢,在其它地方“不可能”的在這個國家成為“可能”……只要你想的足夠用勁,干的足夠賣力,機會面前人人平等。 這個國家的進步發展正是建立在普通人各自的夢想上的,如果普通人的夢想不存在 了,這個國家也就沒有希望了。

話說回頭,斯瓦辛格從一個歐洲小國鄉村孩子到今天能成為今天經濟第一強國的人口第一大州的州長。不是恥辱,是榮耀。是這個國家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幫助個人 取得成功的例子,對仍在為自己“美國夢”奮鬥的社會公眾有積極進步的社會意義: 他們看到這個國家立國的基本理念,精神和基石沒有變,他們完全有可能成為另一 個“斯瓦辛格”。這裡有一個關於榮辱觀的基本共識是:你不該僅僅因為你的種族, 背景,貧富等一些附加屬性而產生榮辱感,而應該感到榮耀的是你去嘗試努力改變了,在此過程中客觀上也同時對別人,對社會,對這個國家帶來了積極進步的影響 (雖然可能很小)。

說到社會理念,筆者想起美國歷史上1984年那個對這個國家社會理念有很大推動作 用的“德州訴約翰遜案”(Texas Vs Johnson)。那一年,有個叫 Gregory Lee Johnson 的年輕人焚燒了一面國旗以此表達對里根政府對第三世界國家的開發的抗議。德州 法庭根據德州一項關於褻瀆侮辱國家象徵物的法律(the Texas desecration of venerated objects law)宣判約翰遜有罪,隨後約翰遜的律師提出上訴,認為這違反了人權法 案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 of the Bill of Rights)里關於個人自由表達的認可規定。事件一處馬上引起了全美各地的廣泛爭論。無非兩派:一方認為, 國旗是一個國家的象徵,出於愛國主義情感,他們認為應該通過法案規定侮辱國旗 國徽有罪。(當時尚無此法律,1989年的“護旗法案”The Flag Protection Act 正是在此事件基礎上誕生的)。這一派權且稱其為“護旗派”。和他們對立的一派堅持不可判罪,因為約翰遜把“焚燒國旗”作為他“自由表達”個人憤怒的方式,理 所當然應該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當然,這一派也不一定就贊同“焚燒國旗”這 一表達方式,所以稱其為“焚旗派”不妥,且稱為“自由表達派”吧。兩派激烈爭執,各有各的道理,各大主流媒體紛紛報導,鬧的沸沸揚揚。媒體還廣泛進行抽樣觀點調查,筆者記得統計結果說,“護旗派”在人數上占了絕對優勢,“自由表達 派”屈居下風;“護旗派”組成主要是收入和教育較低的藍領階層人士,“自由表達派”則主要是社會學,經濟,司法,教育,科技領域人士組成,收入也較高。筆者想法是,那些屬於“自由表達派”人士倒並非一定是“不愛國”,只是他們站在 一個更高的高度上去“理性地”“愛國”,希望這個國家法律的制定變得更合理, 實質效果對這個國家將來更有“積極進步”的“深遠意義”。這個案例最後一路上 訴到美國最高法院( U?S? Supreme Court),進一步引起廣泛關注。一個筆者不能忘的小插曲是,就在等待最高法院判決那天上午,一個律師出身的女士在眾目之下公然再次焚燒了一面國旗!大有“如果自由表達得不到保護,那就連我一起送進監獄吧”的意思,很有以實際行動去詮釋Patrick Henry那句名言“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味道,勇氣,魄力實在可嘆!最後的結果是最高法院判德州法 院的宣判違反第一法案,約翰遜無罪。這個案例對美國司法進程產生了重要影響, 被作為典型案例收進多部司法教材和司法史教材里。

筆者認為這一案例和加州州長罷免選舉具有一個很重要的相似點。那就是如題所述, 積極進步的社會理念應該能夠允許社會個例的“錯誤”行為。容許“錯誤”個例的存在不表示“認同錯誤”,而是跳開着眼個體事件的“正誤”這個狹隘眼光, 站在觀全局的角度上去維護一個社會的合理性。

就加州罷免競選來說,原則說只要交那一點點競選註冊費人人都可以去競選,所以 你看到的是有一百多號候選人,形形色色,就連自己也算“不無正業”來作州長的前明尼蘇達州長Jesse Ventura也跑到電視上調侃:“沒想到他們允許什麼人都可 以作州長!”在“德州焚旗案”里,“自由表達派”支持寬容“焚燒國旗”這一 “錯誤個例”的存在,實質上是在更高的高度上維護了第一修正案的貫徹,以及給大眾傳遞了一個積極進步的信息:這個國家的基石,基本理念和精神沒有變,他們更貼切的名字應該叫“護憲派”;類似地,允許加州州長罷免戰這麼“胡搞”,最後還搞出了個“錯誤州長”卻在更高的高度上讓吾等凡夫俗子的“美國夢”還活着。而這一點,無論對我們還是對這個國家都遠比選錯一個州長來的重要的多!

2003年10月21日美國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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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見
http://www2./gb/MainNews/Opinion/2003_10_23_9_11_49_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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