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晃我被歸劃為美國公民近十年了。今天頭一次被通知去所居住的New Castle縣法庭做陪審員。有的中國朋友一直疑惑,為什麼有些案件是由法官直接定罪,有些卻是由陪審團定罪;陪審員是怎麼被選出來的;既然他們是不懂法律的外行,又如何能對案情做出公平的決斷等等,我藉此機會把自己對這事的了解作一陳述。
陪審團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數的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並決定嫌犯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國法律規定,每個成年公民都有擔任陪審員的義務。不滿21歲、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曉英語及聽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的公民,沒有資格充當陪審員。法庭從選民登記錄或者車輛登記錄等名單中隨機抽取人名,然後向他們發出召集通知。
在規定日期到達法庭後,人們聚集在一起,分組(array)聽候傳呼。有的可能要審理刑事案,有的可能要審理民事案。出庭的陪審員候選人除了法官的審查,還要接受辯方律師和檢方的審查,他們對陪審員候選人都有否決權。另外,雙方的律師團都只有否決權,任何一名入選的陪審員都必須同時得到雙方的認可。
我所參加的陪審團也稱“審判陪審團”(trial jury),刑事案的陪審團一般有12人,民事案陪審團可能只有6人。刑事被告可以主動放棄使用陪審團的權利,改由法官審判。不過,由於人們可能會覺得法官和檢察官以及警察更貼近,所以,如果被告拒不認罪,一定要出庭,他往往會選擇由陪審團審判。初審法庭的法官斷案是一人獨斷,而絕大多數情況下,陪審團要做出“有罪”判決,12名陪審員必須意見一致。這也對被告多了一層保護。法律允許由陪審團來斷家務事的州,除非案情複雜,比如涉及重大資產和兒童監護權糾紛,一般人也不麻煩陪審團。陪審團是就事實而不是法律做出判斷。在審判中,法官會就法律和程序問題、雙方當事人和他們的律師,向陪審團做介紹;控辯雙方哪些證據證詞可以做為“呈堂證供”,也由法官依法裁決。陪審員要被問到他們當中是否有人與此案有特殊關聯。證人出庭的時候,盤問證人的是控辯雙方的律師,陪審員當庭聆聽並觀察,最後做出所控“事實”是否成立的判決。需要持續數天的大案,就必須對陪審員進行隔離。這樣,他們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許呈堂的證據,在判斷時不會受到新聞界的推測和其他未經法庭認定證據的影響。自從陪審員宣誓就任之後,他們所能知道的信息遠遠少於一般的公眾。他們被允許知道的東西只限於法庭上能夠聽到和看到的東西。陪審員不該看有關此案的報紙和電視新聞,對於辯護律師舉行的記者招待會、被害者家屬的聲明等消息,他們都應該一無所知。
對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爭議也很多。它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看上去是最薄弱的一個環節。陪審員隨機抽樣,來的人五花八門,人種膚色各異,有業無業不論,知識文化不論。在美國,最強大的就是法律隊伍了,為什麼偏偏要找一幫“外行”來做"法官之上的法官”呢?在美國,所有贊同這個制度的人,從來不認為它是一個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一個比它更好的制度罷了。固然,陪審團制度是有明顯的弱點,所有的“法治”都會有“人治”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審理、最終的判定,都有“人”的參與。設計陪審團制度的立論是: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話,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斷。美國人之所以堅持用陪審團制度,就是因為陪審員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縱控制的。陪審員獨立於政府之外,獨立於司法系統之外,獨立於任何政治勢力之外。他們的判斷,就是一般民眾用人之常情都會做出的判斷。由於他們與此案無關,更可能少有感情色彩和偏見。他們召之即來揮之即去,法庭為他們保密,使他們沒有心理負擔。只要自己不想出頭露面,可以永遠不被周圍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
今天我們這撥人坐在等候廳里看書看電視,到了法庭休庭時,也沒我們什麼事。解散之前我們每人得到一張證書,記錄着我們何年何月參加了陪審團,兩年之內如再次得到召見的通知,可以申請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