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會的最基本的細胞,婚姻則是維繫家庭的基本手段。人這一輩子攢倆錢、有個窩,本想奔向小康日子,這一離婚,半輩子白忙活了。國人的財富最主要集中在房子上,所以民眾討論最熱烈的就是男女離婚後房子咋分。美國人離婚率高,離婚自然也涉及到家庭財產的分割,一般情形下,在家庭財產上分割上天平較傾斜向女性。
夫妻離婚,一個屋檐下住了多年的鴛鴦變成孔雀東南飛,但人可走這屋仍留,房子不會挪窩,所以說在離婚中較難處理的財產分割是房子。當然房子如同任何財產一樣,在分割上還是有依據來進行處理的。在美國夫妻離婚要分割房子財產時,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住宅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如果住房是一方在婚前獨自購買而且還清全部貸款,這樣的房子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基本上沒權利分房子,只能自尋棲身之地。如果婚前雙方簽訂婚前協議,明確規定在離婚時房子歸某一方所有,離婚時就會按照婚前協議來辦理。如果房子是一方繼承來的,比如老爸買了房子,送給兒子結婚後居住並將產權留給兒子,這房子就屬於兒子個人財產,兒媳婦對房子沒有財產權。
離婚時分房子面對的第二個問題是,夫妻離婚,房子若不賣掉,誰有資格住在小兩口以前打拼買下的房子當中。如果是有孩子的家庭,誰擁有孩子的監護權通常會得到房子,另一種考量是誰照顧孩子時間長,房子就由誰住,這樣當媽的會占優勢。男方如果因為婚外情離婚,在法官判決誰應保有房子時,通常會將房子判給女方。如果房子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兩人又沒有孩子,這房子到底應當給誰,這就有點麻煩了。因為根據法律,任何一方在沒有協商出結果或是法律裁決前不能將另一方趕出房子,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搬離住宅,但沒有權利命令對方搬走。所以在沒有找出解決之道前,離了婚的夫妻還可以同住一個屋檐下,慢慢來考慮分房子的事。
離婚分房子面臨的第三個問題是,在房子不賣的情況下如何來分割財產。這首先就要計算房子能值多少錢,包括對房子的市值和資產淨值進行評估,然後看誰想要房子,想要房子的就得為不要房子的一半提供其他類型的經濟補償。在房子分割上,比較容易出現的現象是婚前婚後財產出現重疊。例如一名男子在婚前買了一幢30萬美元的房子,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他付了頭款6萬美元。結婚後,房子仍登記在丈夫的名下,但夫妻兩人卻開始共同支付每個月的分期付款。在離婚時,這幢房子不能算作男方的私有財產,男方支付頭款的錢可以扣除,房子餘下的價值為雙方共同所有,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來分割。
當然,一日夫妻百日恩。確實過不到一塊的夫妻,如果離婚也不必搞得像階級敵人那樣拔劍弩張。如果是富人不差錢,把房子留給孩子和孩子他媽,沒啥好吃虧的,就算作婚姻補償費總可以吧。差錢的人家,也可以好說好商量,讓孩子和孩子他媽住到家中所有的孩子都過了18歲那道檻,然後再賣房子也是處理住宅的一種方式。如果雙方離婚後,可以立即賣掉共同擁有的住房,事情變得簡單多了,按照房屋賣出的錢,去掉所有手續費用,剩下的錢該怎麼分就怎麼分了。
Z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