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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与人立的约为什么被称为“遗嘱”呢?
送交者: 诚之 2007年07月26日00:00:00 于 [新 大 陆] 发送悄悄话

神与人立的约为什么被称为“遗嘱”呢?

希伯来书9:15-17说:
15 因此,他作了新约的中保,借着他的死,使人在前约之下的过犯得到救赎,就叫那些蒙召的人,得着永远基业的应许。
16 凡有遗嘱(“遗嘱”或译:“约”,与17节同),必须证实立遗嘱的人死了;
17 因为人死了,遗嘱才能确立,立遗嘱的人还活着的时候,遗嘱决不生效。

因为约和遗嘱有一个相同的层面,是要等人死的时候才会成立的。
也就是说,是要用一个人的死来成全的。
这是约的一个层面。所以希伯来书用“遗嘱”这个字,来形容约。

圣经告诉我们,神与人立约(15:18,make a covenant = cut a covenant,“切一个约”,约是用“切” 【karath】 的)时,是用祂自己的生命来作保证的 (见创世记15章)。

亚伯拉罕劈开动物,是代表如果自己背约,会像那些动物被劈开;或者说,那些动物是象徵人如果背约,会被神击杀。

而神在半夜从天上降下火炉,从劈开的肉块中经过,意思是,神也向人保证,神也以自己的生命发誓、作保证,祂永不背约(如果背约的话,祂也会像动物一样,被劈成两半--这是“切”一个约的意义)。

另外一个意思,是约 必须靠神自己的生命来成全,也就是说,除非有一个人,能替罪人承担背约的后果,否则这个约是无法成立的。这就是约的“遗嘱”的层面----要用一个人的死来成全。

感谢主,藉著耶稣基督的死,神与人立的约才能成立,我们这些蒙神拣选的人,才能享受一切约中的福分。

每当我再一次思想这么一位伟大、聖洁的神,竟然捨了自己的生命来救拔我这么一个在祂面前犯罪的、悖逆的人,我就生出无尽的感恩。求主帮助我以祂所赐的生命来服侍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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