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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情说爱话婚姻(ZT)
送交者: 爱晚亭 2002年09月26日16:21:51 于 [新 大 陆] 发送悄悄话


最近看到有人戏谑“离婚的最大原因为结婚”。 虽说是戏言一句,但却反映了当前中国三个突出的社会现象;一是离婚率达到空前的13%高度;二是同居而不结婚的人数日众;三是婚外关系越来越普遍。国家当局出于维护一夫一妻制和整顿社会风气目的,于二00一年一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

三次离婚高潮

据了解,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出现过三次“离婚热”。第一次发生于五十年代,此时凡对包办婚姻不满的夫妻,纷纷提出离婚要求。在此之前的民国时代,虽然也制定有提倡婚姻自由的婚姻法,但碍于种种时代局限无法有效推行,因此就维护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角度观之,第一次的“离婚热”对全国人民说来是一大喜剧。第二次离婚高潮出现于文革高潮时期与整个七十年代。文革初期,众所周知,提出离婚的一方多出于保护自己、与配偶划清界线的政治目的而作此决定。其后,知青纷纷回流又断绝了上山下乡时期所缔结的婚姻。就社会影响看来,这第二次离婚高潮的确是个人间大悲剧。第三次高潮则起自改革开放,如今势头非但不减,甚至还以飞快的速度直追离婚率超过30%的欧美国家。现阶段的离婚高潮与前两次明显不同之处在于,如今离婚理由众多,其中感情不睦者有之,婚外情纠缠不清者有之,闹财产纠纷者也有之。虽然笔者对时下卫道者所提出的“纯然是场闹剧”的批评不敢苟同,但对社会上风风雨雨的议论和无情的交相指责,却认为起码是个先进国家不该有的乱相。

婚姻的起源

谈及离婚,的确还非得顺藤摸瓜,从结婚的历史根源加以剖析不可。

百年前出于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学术界主流长期认为,人类社会在两、三千年前一夫一妻婚姻制出现以前,曾普遍、长期存在过母权大过父权的母系社会。这个“野蛮”时代的情况,大体上是:生产力不高;财产公有;男女劳动自然分工;妇女对物资分配和择偶有支配权;择偶的主要因素在于性爱…。因之,这虽然是个朦胧、落后、原始的时代,却是个处于后两千年“文明”的男权时代的妇女高不可攀的境界。

笔者一向怀疑这种历史观是否过于受浪漫思想和理想主义影响;同时也始终不解,为何“野蛮”时代的人类就不会像大多数脊椎动物一样地,由一个强壮的男子同时支配数个力气仅及男子一半的女子?除此之外,尽管十八、十九世纪的史学家在许多殖民地发现残存的母系社会,但因此就断言“母系社会曾经是个史前的普遍现象”也似乎是个相当大胆的推断。不论如何,不容抹煞的是,他们对婚姻起源的探讨、研究与解说作了极大的贡献,那就是,通过法律方式、用订立契约的办法,把男女共同生活的关系建立为制度(婚姻),同时把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明确加以规定,却是随着下列社会、精神条件的出现才可能实现:由为买而卖过渡到为卖而买的商品经济;私有财产观念;男子通过户外劳动(如畜牧、贸易、农作)创造的财富远远超过通过自然分工、主要在家内劳动的妇女;生产力的提高足以使家庭摆脱群居而成为独立经济单元;拥有财产所有权的男子着意让己生的下一代(主要是儿子)继承财产;择偶与缔结婚姻的考虑不再是性爱而是经济利益;择偶的权利由妇女本人转移到父母的包办;妇女的平等地位下降到从属地位,同时又非得对能力许可的男子的纳妾行为“欣然”或默然接受;一般物资商品的交易蔓延到买卖奴隶和妇女;富裕家庭与贫穷家庭之间出现阶级之分;财富的积累引起大规模的侵略战争由是更加突出男子的优越地位;为对应阶级冲突和战争,需要把氏族不断扩大为部落,部落扩大为国家…。

剩下的问题是,为何一开头就规定一夫一妻制而不采纳三妻六妾制?据较可靠的解释:制定一夫一妻是个符合男女自然人数的分配办法,一来可使每个“平凡人”知道界线何在,而同时却不能阻止优势者藏姣纳妾。至于伊斯兰教的一夫多妻制,史学家的解释是:连绵的战争造成大批男子的死亡,因此是个例外现象。

于是乎,浮现在我们眼前的脱离“野蛮”时代、进入“文明”时代的画面,是个妇女的社会功能由“半边天”沦落为生育下一代的“泄欲工具”。该情况直到资本主义社会,起码马克思主义者这么认为,具有人身自由而又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男女之间,才又出现了脱离经济利益考虑的真正的爱情与性爱。出于上述历史观和对共产社会的憧憬,建立一个排斥国家机器、恢复财产公有、实现男女平等、消灭阶级差别、反对剥削、提倡自由恋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未来社会,一时成为左派阵营的神圣奋斗目标。

共产主义国家的社会实践

既然如此,一旦阶级敌人打倒,为何还需要强调“一夫一妻”呢?早期左派理论家的答复是:一.为了公平; 二. 保护妇女;三. 爱情有排他性。那么,年轻人禁不住要继续追问,既然社会已无阶级之分、经济也不再是择偶的考虑因素、爱情又有排他性,“一夫一妻”,不,应当说“一男一女”完全可能成为自然发展的结果,因此婚姻制度是否多余?遗憾的是,我们从老一辈的理论家处找不到一个满意的回答。如果有,那就是:我们不需要解决下一代人的任务!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顿然给许多先后成立的共产国家带来了实现“爱情至上”的机会。固然,与包办婚姻时代相比,甚至横向地与资本主义社会对比,社会主义社会的家庭关系较纯朴、和睦是个不争的事实。但是,经仔细观察,即便在这些共产社会,爱情也始终不是缔结婚姻的唯一因素。在那里,爱情之外,寂寞、性压力、需要精神依靠、年龄压力、社会压力、升迁、迁居、出国、政治野心、意识形态原因、对介绍人的信赖、甚至对父母的顺从等等,都可能成为事后反悔的“一念之差”。因此,随着婚姻的延续,只要有朝一日时过境迁,使得上述任何一个或多个条件改变,同时夫妻之间又无法培养出爱情之火,促成婚姻的解体的因素就实在是多得不胜枚举。

爱情至上与婚姻自由

至于爱情或性爱,似乎也有程度高低的不同,时间先后的不同。以下,不妨先节录两则恩格斯先生的观察与态度:

(一)“现代的性爱(笔者按,指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男女之间),同单纯的性欲,同古代的爱,是根本不同的。第一,它是以所爱者的互爱为前提的;在这方面,妇女处于同男子平等的地位,而在古代爱的时代,决不是一向都征求妇女同意的。第二,性爱常常达到这样强烈和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结合和彼此分离,对双方来说即使不是一个最大的不幸,也是一个大不幸;仅仅为了能彼此结合,双方甘冒很大的危险,直至拿生命孤注一掷,而这种事情在古代充其量只是在通奸的场合才会发生。”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73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2年5月第一版,人民出版社

(二)“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这只会使人们省得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污泥中。” 同上,第79页

如今站在21世纪的高度,回顾恩格斯的观点,不能不为他的深邃洞悉力折服。前者说明,当男女之间产生爱情时,经常是会不顾一切后果的,当然更不会考虑到没有爱情的婚姻是否还值得留恋。后者则说明,一旦任何一方有驿动之心,采取包括立法的任何手段加以制止,只会给社会与当事人带来更多的不幸。

当下的婚姻不仅涉及男女之间的感情与子女的扶养问题,随着商品经济的扩大,也必然掺杂了许许多多的利害关系。考虑到中国的具体发展情况,前景似乎只有两个,一是集中精力尽快把经济搞好,只要能够像北欧国家那样让妇女就业率达到70%以上,彻底改变妇女的弱势地位,把婚姻解体所造成的冲击减轻到最小程度,那么,国家当局就不再有需要为无关痛痒的家务事操心;或者,不要让一小撮人先富,加之配合改革前的严刑峻法和行政干预,促成一个“要你爱就得爱”的局面。

俞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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