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4 21:06:03 |
| 敌人、对手是分等级的。有些敌人是死敌,有着根本的利益冲突,不是你死,就是我活,有时是有极 深的血仇,不报不能泄恨。中日之间,就是这种关系。两者不但在争夺生存空间,更有极深的仇恨。
有的敌人或者对手则可能只是临时的。双方没 有不共戴天之仇,也没有你死我活的利益冲突。这种情况下,双方不会选择拼到死。
中美之间即使是在朝鲜战场也不是死敌的关系:(1)中美没 有互相宣战(中国是志愿军,美国是在联合国旗帜下);(2)双方都无意扩大战场(尽管美国的军人想轰炸北京上海、甚至使用核武,美国的政治家却没有这样决 策,麦克阿瑟叫嚣要扩大战争后被撤职;中国也没有轰炸美军在日本的基地,虽然曾有过计划);(3)双方都愿意和谈,而不是向二战一样,打到死为止(德国、 日本都是无条件投降)。
对于一个处于冲突的实体来说,它首先要判断的是哪些是可以调和的矛盾,哪些是不可以调和的。它必须尽量减少敌人的 数量,集中力量打击最大的敌人,到处树敌是自寻死路的做法。不光打仗如此,打官司也是如此。
贺梅案中,田纳西州的司法部长 (Attorney General)介入其中,递交了一个文件,大概是说按田纳西法律,贺夫妇就是抛弃了小孩。AG介入此案,是因为贺家律师说田纳西收养法违背了美国宪 法。当时,贺绍强非常愤怒,说这个AG太坏了,要在媒体上大肆批判,把相关文件发给很多人。有一位支持者在中文媒体上发了一篇文章,说田纳西司法部长是 司法黑暗的总后台。贺的律师也说此人无理,等等。律师怕法官,但对这种行政人员毫不畏惧。
我看了之后对贺说,你先别这样,这人可能不是你 的死敌,因为他跟你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AG的目的只是维护法律(贺的律师和当地几名法学教授在违宪问题上围攻法律),而不是剥夺你的父母权。但你如果一 味地猛打,他可能变成你的死敌,那样你就三面受敌了(另外两面是不可调和的,实际上都是贝克)。我们应该跟AG搞缓和,Detente。就算不能拉他过 来,也要争取减小他的火力。
后来,按照这个策略,不但不攻击AG,我在某个地方(纯粹法律)反而给他提供一个观点,证明田纳西法律正确。 到田纳西最高法院口头辩论的时候,AG的辩论词完全采用了我的这个说法。当时的情形,他先是提出他一贯的论调,结果被田纳西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反问了一句,意思就是他的论点不成立。他立刻改口,采用我提出的那个论点。而按我这个说法解释法律,贺家根本就没有抛弃小孩。
后来,贝克把贺梅案打到了联邦法院,为贺梅申请人身保护(habeas corpus relief)。这位AG代表田纳西州政府反对,他写道:
"the system ... unlawfully maintained A.M.H. in the Bakers’ custody some six years"。其矛头竟对准了田纳西的司法系统,说是它非法地让贝克控制贺梅达六年之久。
这个故事的经验就是:谁 是我们的敌人,这是首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