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万维读者为首页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关于万维
简体 繁体 手机版
分类广告
版主:
万维读者网 > 新 大 陆 > 帖子
zt正确的社会理念下错误的个例───从德州焚旗案到加州罢免战
送交者: fads 2003年10月23日17:26:02 于 [新 大 陆] 发送悄悄话

正确的社会理念下错误的个例───从德州焚旗案到加州罢免战

如烟

写完《加州到底该选谁》一文,心里一直在想,斯瓦辛格当选加州州长,对这个由移民组成的国家广大普通百姓来说到底具有社会积极进步意义呢还是反之?


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有一种论调认为这次斯瓦辛格成功罢免加州州长戴维斯,取而代之成为加州新州长是美国民主的堕落。更有人在此结论上加以分析得出结论这是美国媒体商业化运作,把“粗制滥造”的素材进行包装加工,以“精品”面貌在市场推出的恶果。这里你可以看到,持这种论调的人主导思维是:州长候选人如果是从精英阶层(elite class)来,那是正常的。斯瓦辛格,一个四肢发达的,从欧洲小国来的乡村孩子,靠举重健美出家,在公众前永远是操着浓重口音的蹩脚英语咧着大嘴憨笑的“粗人”。除了和甘乃迪家有姻亲外,怎么也和精英二字联系不上。参加州长竞选本身就是新闻了,居然还成功地当选为新一轮州长,实在让他们大跌眼镜。

笔者在《加州到底该选谁》一文中也明确表示对斯瓦辛格当选并不叫好,但想法和 持上述论调的人们大相径庭,更进一步,笔者并不认同上述论调。“精英执政”, “世袭家传”说到底是君主制遗留下的思潮,和“封建”,“专制”有密切关系。 持这种观点的人如果广泛存在,成为社会理念里的一部分的话,实质的负面作用是 削弱这个国家立国的基石。

众所周知,美国是个移民国家。二百多年来,大量移民带着自己的“美国梦”从 地球各个角落汇集到这个新型的,年轻充满生气的国家。可以说,这个国家之所以 成为他们的“家”是他们“选择”的结果,没有人限制他们把家搬到世界任何一个角落……因为他们在这里心里还有梦,在其它地方“不可能”的在这个国家成为“可能”……只要你想的足够用劲,干的足够卖力,机会面前人人平等。 这个国家的进步发展正是建立在普通人各自的梦想上的,如果普通人的梦想不存在 了,这个国家也就没有希望了。

话说回头,斯瓦辛格从一个欧洲小国乡村孩子到今天能成为今天经济第一强国的人口第一大州的州长。不是耻辱,是荣耀。是这个国家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帮助个人 取得成功的例子,对仍在为自己“美国梦”奋斗的社会公众有积极进步的社会意义: 他们看到这个国家立国的基本理念,精神和基石没有变,他们完全有可能成为另一 个“斯瓦辛格”。这里有一个关于荣辱观的基本共识是:你不该仅仅因为你的种族, 背景,贫富等一些附加属性而产生荣辱感,而应该感到荣耀的是你去尝试努力改变了,在此过程中客观上也同时对别人,对社会,对这个国家带来了积极进步的影响 (虽然可能很小)。

说到社会理念,笔者想起美国历史上1984年那个对这个国家社会理念有很大推动作 用的“德州诉约翰逊案”(Texas Vs Johnson)。那一年,有个叫 Gregory Lee Johnson 的年轻人焚烧了一面国旗以此表达对里根政府对第三世界国家的开发的抗议。德州 法庭根据德州一项关于亵渎侮辱国家象徵物的法律(the Texas desecration of venerated objects law)宣判约翰逊有罪,随后约翰逊的律师提出上诉,认为这违反了人权法 案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 of the Bill of Rights)里关于个人自由表达的认可规定。事件一处马上引起了全美各地的广泛争论。无非两派:一方认为, 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徵,出于爱国主义情感,他们认为应该通过法案规定侮辱国旗 国徽有罪。(当时尚无此法律,1989年的“护旗法案”The Flag Protection Act 正是在此事件基础上诞生的)。这一派权且称其为“护旗派”。和他们对立的一派坚持不可判罪,因为约翰逊把“焚烧国旗”作为他“自由表达”个人愤怒的方式,理 所当然应该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当然,这一派也不一定就赞同“焚烧国旗”这 一表达方式,所以称其为“焚旗派”不妥,且称为“自由表达派”吧。两派激烈争执,各有各的道理,各大主流媒体纷纷报导,闹的沸沸扬扬。媒体还广泛进行抽样观点调查,笔者记得统计结果说,“护旗派”在人数上占了绝对优势,“自由表达 派”屈居下风;“护旗派”组成主要是收入和教育较低的蓝领阶层人士,“自由表达派”则主要是社会学,经济,司法,教育,科技领域人士组成,收入也较高。笔者想法是,那些属于“自由表达派”人士倒并非一定是“不爱国”,只是他们站在 一个更高的高度上去“理性地”“爱国”,希望这个国家法律的制定变得更合理, 实质效果对这个国家将来更有“积极进步”的“深远意义”。这个案例最后一路上 诉到美国最高法院( U?S? Supreme Court),进一步引起广泛关注。一个笔者不能忘的小插曲是,就在等待最高法院判决那天上午,一个律师出身的女士在众目之下公然再次焚烧了一面国旗!大有“如果自由表达得不到保护,那就连我一起送进监狱吧”的意思,很有以实际行动去诠释Patrick Henry那句名言“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味道,勇气,魄力实在可叹!最后的结果是最高法院判德州法 院的宣判违反第一法案,约翰逊无罪。这个案例对美国司法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 被作为典型案例收进多部司法教材和司法史教材里。

笔者认为这一案例和加州州长罢免选举具有一个很重要的相似点。那就是如题所述, 积极进步的社会理念应该能够允许社会个例的“错误”行为。容许“错误”个例的存在不表示“认同错误”,而是跳开着眼个体事件的“正误”这个狭隘眼光, 站在观全局的角度上去维护一个社会的合理性。

就加州罢免竞选来说,原则说只要交那一点点竞选注册费人人都可以去竞选,所以 你看到的是有一百多号候选人,形形色色,就连自己也算“不无正业”来作州长的前明尼苏达州长Jesse Ventura也跑到电视上调侃:“没想到他们允许什么人都可 以作州长!”在“德州焚旗案”里,“自由表达派”支持宽容“焚烧国旗”这一 “错误个例”的存在,实质上是在更高的高度上维护了第一修正案的贯彻,以及给大众传递了一个积极进步的信息:这个国家的基石,基本理念和精神没有变,他们更贴切的名字应该叫“护宪派”;类似地,允许加州州长罢免战这么“胡搞”,最后还搞出了个“错误州长”却在更高的高度上让吾等凡夫俗子的“美国梦”还活着。而这一点,无论对我们还是对这个国家都远比选错一个州长来的重要的多!

2003年10月21日美国加州

title_b5

写完《加州到底该选谁》一文,心里一直在想,斯瓦辛格当选加州州长,对这个由移民组成的国家广大普通百姓来说到底具有社会积极进步意义呢还是反之?


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有一种论调认为这次斯瓦辛格成功罢免加州州长戴维斯,取而代之成为加州新州长是美国民主的堕落。更有人在此结论上加以分析得出结论这是美国媒体商业化运作,把“粗制滥造”的素材进行包装加工,以“精品”面貌在市场推出的恶果。这里你可以看到,持这种论调的人主导思维是:州长候选人如果是从精英阶层(elite class)来,那是正常的。斯瓦辛格,一个四肢发达的,从欧洲小国来的乡村孩子,靠举重健美出家,在公众前永远是操着浓重口音的蹩脚英语咧着大嘴憨笑的“粗人”。除了和甘乃迪家有姻亲外,怎么也和精英二字联系不上。参加州长竞选本身就是新闻了,居然还成功地当选为新一轮州长,实在让他们大跌眼镜。

笔者在《加州到底该选谁》一文中也明确表示对斯瓦辛格当选并不叫好,但想法和 持上述论调的人们大相径庭,更进一步,笔者并不认同上述论调。“精英执政”, “世袭家传”说到底是君主制遗留下的思潮,和“封建”,“专制”有密切关系。 持这种观点的人如果广泛存在,成为社会理念里的一部分的话,实质的负面作用是 削弱这个国家立国的基石。

众所周知,美国是个移民国家。二百多年来,大量移民带着自己的“美国梦”从 地球各个角落汇集到这个新型的,年轻充满生气的国家。可以说,这个国家之所以 成为他们的“家”是他们“选择”的结果,没有人限制他们把家搬到世界任何一个角落……因为他们在这里心里还有梦,在其它地方“不可能”的在这个国家成为“可能”……只要你想的足够用劲,干的足够卖力,机会面前人人平等。 这个国家的进步发展正是建立在普通人各自的梦想上的,如果普通人的梦想不存在 了,这个国家也就没有希望了。

话说回头,斯瓦辛格从一个欧洲小国乡村孩子到今天能成为今天经济第一强国的人口第一大州的州长。不是耻辱,是荣耀。是这个国家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帮助个人 取得成功的例子,对仍在为自己“美国梦”奋斗的社会公众有积极进步的社会意义: 他们看到这个国家立国的基本理念,精神和基石没有变,他们完全有可能成为另一 个“斯瓦辛格”。这里有一个关于荣辱观的基本共识是:你不该仅仅因为你的种族, 背景,贫富等一些附加属性而产生荣辱感,而应该感到荣耀的是你去尝试努力改变了,在此过程中客观上也同时对别人,对社会,对这个国家带来了积极进步的影响 (虽然可能很小)。

说到社会理念,笔者想起美国历史上1984年那个对这个国家社会理念有很大推动作 用的“德州诉约翰逊案”(Texas Vs Johnson)。那一年,有个叫 Gregory Lee Johnson 的年轻人焚烧了一面国旗以此表达对里根政府对第三世界国家的开发的抗议。德州 法庭根据德州一项关于亵渎侮辱国家象徵物的法律(the Texas desecration of venerated objects law)宣判约翰逊有罪,随后约翰逊的律师提出上诉,认为这违反了人权法 案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 of the Bill of Rights)里关于个人自由表达的认可规定。事件一处马上引起了全美各地的广泛争论。无非两派:一方认为, 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徵,出于爱国主义情感,他们认为应该通过法案规定侮辱国旗 国徽有罪。(当时尚无此法律,1989年的“护旗法案”The Flag Protection Act 正是在此事件基础上诞生的)。这一派权且称其为“护旗派”。和他们对立的一派坚持不可判罪,因为约翰逊把“焚烧国旗”作为他“自由表达”个人愤怒的方式,理 所当然应该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当然,这一派也不一定就赞同“焚烧国旗”这 一表达方式,所以称其为“焚旗派”不妥,且称为“自由表达派”吧。两派激烈争执,各有各的道理,各大主流媒体纷纷报导,闹的沸沸扬扬。媒体还广泛进行抽样观点调查,笔者记得统计结果说,“护旗派”在人数上占了绝对优势,“自由表达 派”屈居下风;“护旗派”组成主要是收入和教育较低的蓝领阶层人士,“自由表达派”则主要是社会学,经济,司法,教育,科技领域人士组成,收入也较高。笔者想法是,那些属于“自由表达派”人士倒并非一定是“不爱国”,只是他们站在 一个更高的高度上去“理性地”“爱国”,希望这个国家法律的制定变得更合理, 实质效果对这个国家将来更有“积极进步”的“深远意义”。这个案例最后一路上 诉到美国最高法院( U?S? Supreme Court),进一步引起广泛关注。一个笔者不能忘的小插曲是,就在等待最高法院判决那天上午,一个律师出身的女士在众目之下公然再次焚烧了一面国旗!大有“如果自由表达得不到保护,那就连我一起送进监狱吧”的意思,很有以实际行动去诠释Patrick Henry那句名言“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味道,勇气,魄力实在可叹!最后的结果是最高法院判德州法 院的宣判违反第一法案,约翰逊无罪。这个案例对美国司法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 被作为典型案例收进多部司法教材和司法史教材里。

笔者认为这一案例和加州州长罢免选举具有一个很重要的相似点。那就是如题所述, 积极进步的社会理念应该能够允许社会个例的“错误”行为。容许“错误”个例的存在不表示“认同错误”,而是跳开着眼个体事件的“正误”这个狭隘眼光, 站在观全局的角度上去维护一个社会的合理性。

就加州罢免竞选来说,原则说只要交那一点点竞选注册费人人都可以去竞选,所以 你看到的是有一百多号候选人,形形色色,就连自己也算“不无正业”来作州长的前明尼苏达州长Jesse Ventura也跑到电视上调侃:“没想到他们允许什么人都可 以作州长!”在“德州焚旗案”里,“自由表达派”支持宽容“焚烧国旗”这一 “错误个例”的存在,实质上是在更高的高度上维护了第一修正案的贯彻,以及给大众传递了一个积极进步的信息:这个国家的基石,基本理念和精神没有变,他们更贴切的名字应该叫“护宪派”;类似地,允许加州州长罢免战这么“胡搞”,最后还搞出了个“错误州长”却在更高的高度上让吾等凡夫俗子的“美国梦”还活着。而这一点,无论对我们还是对这个国家都远比选错一个州长来的重要的多!

2003年10月21日美国加州

title_b5
原文见
http://www2./gb/MainNews/Opinion/2003_10_23_9_11_49_550.html

0%(0)
标 题 (必选项):
内 容 (选填项):
实用资讯
回国机票$360起 | 商务舱省$200 | 全球最佳航空公司出炉:海航获五星
海外华人福利!在线看陈建斌《三叉戟》热血归回 豪情筑梦 高清免费看 无地区限制
一周点击热帖 更多>>
一周回复热帖
历史上的今天:回复热帖
2002: 上海青年择偶观变了(ZT)
2002: 温一壶月光下酒(ZT)